營業秘密侵權解析:如何判斷「意圖在境外使用」?
刑事責任要求被告具有行為之「故意」,即「主觀犯意」;但有時就同一罪而處罰因「過失」犯罪者。還有一類要求「主觀犯意」必須達到「某種特定的主觀」,即犯罪者的「意圖」。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與之2即屬此例,前者要求被告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後者更要求被告應具「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近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55號刑事判決有解釋應如何判斷第13條之2之「意圖在境外使用」。本文欲詮釋如何妥善應用該基準。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55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在判斷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之「意圖在境外使用」時,「如被告未自白」...
傳統產業也不能忽視營業秘密竊取問題 — 兩件案例的提醒
營業秘密遭竊並非高科技產業的專利。傳統產業也會面臨台積電、聯發科等公司所擔心的營業秘密保護問題。本文意在介紹兩則侵害營業秘密的犯罪事件,其涉及石化產業與機具製造產業。值得注意者,兩個案例顯示傳統產業的營業秘密也遭境外勢力窺探,有賴經濟部相關單位協助改善營業秘密的保護機制。
基本概念
本文所介紹的兩件案例,涉及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三款犯行:(1)第1款「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2)第2款「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3)第4款「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
以過去行為認定違法使用營業秘密之「意圖」:以美國經濟間諜法案例為例
為守護科技產業,國家安全法第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因「意圖」在境外國家或地區等「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針對該類營業秘密為非法取得、使用或洩漏等行為。如何認定「使用」的「意圖」是司法實務上的挑戰。本文在介紹美國《經濟間諜法》(EEA)的案例,其透過被告過去的技術資訊使用模式來認定被告的不法意圖。
背景
美國EEA的經濟間諜罪(18 U.S.C. § 1831)所制裁之行為是,被告有意圖或知悉使其犯行能圖利外國政府、外國政府所控制之單位、與外國代理人,此類似國家安全法第3條的意圖於境外使用要件,而有比較的價值。在United States v. Chung案判決中,被告在追訴期間...
帶槍投靠類的營業秘密非法取用行為 — 兩則案例的省思
員工的離職對公司而言是智慧資本的損失,特別是資深或核心人員所累積實務經驗。然而,對公司更大的危險是「離職過程中的營業秘密遭非法取用」問題。在離職前,員工若從事求職活動,而在這過程中受到新雇主的明示或暗示的指引,以致利用在職期間而有未經同意的或超出權責範圍的機密資料複製行為,可稱「帶槍投靠」。本文意在透過兩則智慧財產法院(智財法院)判決來介紹此類營業秘密非法取用行為,其基本上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的侵害營業秘密罪,而當犯罪人有意將相關資訊於境外使用時,則受同法條之2的加重處罰。
案例一:資深工程師
在智財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TGD案)中,被害單位為TGD公司,...
簡介美國《經濟間諜法》 經濟間諜罪之「圖利外國單位」 要件與案例
美國《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EEA)的經濟間諜罪(18 U.S.C. § 1831)有「意圖圖利外國單位」要件。在比較法上,類似台灣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或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2項的「意圖在境外使用」要件,因此EEA經濟間諜罪的相關判決值得台灣司法實務借鏡。本文透過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簡稱「第九巡院」)United States v. Chung案的經典判決,介紹美國法院如何認定經濟間諜罪。
EEA經濟間諜罪
18 U.S.C. § 1831(a)規定:「任何人其意圖或知悉其犯行將圖利外國政府、外國政府所控制之單位、或外國代理人,且知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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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二項「意圖在境外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認定
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為各款行為之一」,否則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該條款有所謂「意圖在境外使用」要件。此類似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之規定,故營業秘密法的司法實務有助於認定該要件之操作。本文在介紹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55號刑事判決,其乃最高法院首度就「意圖在境外使用」要件之舉證原則做出解釋,亦為攸關營業秘密執法如何依賴司法達成立法目的之關鍵判決。
背景
本案被告等皆任職於UE公司之新事業發展中心。RONG為部門協理,而HO與WANG屬高階工程人員...
未順利竊取營業秘密者,也應有刑事責任
營業秘密法針對侵權人設有刑事責任,其所保護之法益「兼具國家社會競爭力之公共利益及私人財產法益性質」,屬「抽象的整體財產法益」,並非單純的個人財產法益保護,而涉及更高的公共利益。當前政府持續推動相關政策,以建構我國為科技公司的研發中心。政府的招商對象包括跨國企業,例如Intel、HP、Dell、Sony、Microsoft、IBM、Ericsson等國際大廠。過去曾有美國科技大廠在台灣發生營業秘密遭竊事件,但仍繼續在台灣增加產能,反映外商對台灣保護營業秘密之信心,也驗證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外資投資間的正向關係。本文意在建言檢方的打擊侵害營業秘密犯罪行為之政策,其將強化我國對於營業秘密的保護,進而更能...
影像科學家竊取美國農業數位科技案:2023年United States v. Xiang案
想要從美國竊取營業機密出境,有可能在離境時就被查扣調查並定罪。中國籍科學家向海濤於2008年至2017年受雇於美國農業科技公司孟山都公司(Monsanto)擔任影像科學家。向海濤於2017年6月離職後搭乘飛機前往上海時,被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查扣他的手機筆電等電子設備,並進行科技鑑識,認為他儲存的資訊含有孟山都公司的營業秘密,結果以違反經濟間諜罪將他起訴。向選擇認罪協商,但認為查扣他的手機筆電並鑑識其內容乃違法搜索。2023年美國第八巡迴法院認為,海關基於合理懷疑而查扣電子設備並鑑識內容屬合法手段,並不需要有搜索令。
向海濤離職孟山都公司前的行為
孟山都公司和氣候公司開發了一...
《科技戰與國家安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修訂入法,強化營業秘密保護
在國際政治及經濟角力之下,高科技產業發展與保護儼然成為延續國家命脈的重要指標,大國莫不戮力保護相關專門知識、智慧財產權及營業秘密,並將之提升至國家安全層級,也使得現今「國家安全」概念不再侷限於軍備方面。
近年來頻傳高科技產業違法挖角、竊取機密等不法情事,且根據法務部統計,營業秘密案件量逐年攀升,自2014年(52件)至2022年(393件)為止,已成長7倍之多;其中涉及域外不法使用者,幾乎集中在中國及港澳地區(95.8%),其他則為日本、英國等地(4.2%)。值得注意的是,挖角不單是基於經濟競爭所為,往往意在竊取技術機密,例如中國芯原微電子透過僑外資方式,設立台灣據點以吸引IC人才;...
營業秘密被侵害向美國法院申請單方扣押命令?2023年第三巡迴法院Janssen Prods. LP v. eVenus Pharm. Labs. Inc.案
美國早在1996年就通過《經濟間諜法》(EEA),但對於侵害營業秘密的商業間諜活動,只有刑事責任。直到2016年美國通過《營業秘密防衛法》 (Defend Trade Secrets Act),被竊取營業秘密的公司,終於有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營業秘密防衛法》主要特色是設立了單方扣押制度,相當於台灣的證據保全程序,可向法院申請單方緊急扣押令。在符合八項要件下,美國法院可命執法人員執行該緊急扣押。但倘若地區法院認為不符合八項要件,當事人可否上訴?2023年第三巡迴法院在Janssen Prods. LP v. eVenus Pharm. Labs. Inc.案中認為,當事人不能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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