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將於2022年春邁向數位化新一頁
2021年12月10日,USPTO局長網誌發表了一則貼文 「Modernizing how we issue patents and trademark registrations」,揭示USPTO (美國專利商標局) 將於2022年邁向數位化新一頁:專利權的授予及商標權註冊會邁入無紙化;可以說是USPTO自2001年開始實施電子化申請系統以來,經過了20年之後,終於步上全面數位化的最後一哩路。
USPTO局長網誌的貼文指出,如同許多服務性機構或是組織一般,必須要為了迎合客戶的需求而不斷推陳出新,而USPTO為了更進一步滿足其協助發明家及企業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需求,宣佈於2022年專利...
商標評定
商標法設有異議、評定制度,提供第三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商標的註冊,認為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情形者(即為不可註冊之商標),有向智慧局 (TIPO) 表示不服的機會,並藉以確認商標權的效力。北美智權報282期「《IP小辭典》商標異議 」一文已介紹了商標異議制度,這一期將介紹「商標評定」,並闡釋兩者異同之處。
商標異議與評定之異同
如要了解當遇到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的商標註冊情形時,該選擇異議還是評定的途徑,應先了解兩者之間的異同。從圖1及表1可見,「身份」一項已限制了申請人的選擇:針對商標的註冊,認為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情形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申請,但如果要提出評定申請,則必須具利害關係人身份...
誰能看到我的文件內容? 一窺機器翻譯的隱私權保護及資料安全問題
免費的線上機器翻譯可說是公眾接觸各種文化和知識的一大利器,尤其在神經機器翻譯技術(Neural Machine Translation, NMT)面世後,機器翻譯能夠正確傳達的語意比例確實有了長足進步。不過,當個人或組織頻繁使用這些機器翻譯工具之際,是否想過上傳文本內容可能潛藏著危機?免費產品從來不是真正免費,其中的隱私權保護與資料安全疑慮值得深思。
使用機器翻譯而導致機密文件和個人資訊洩漏,絕非危言聳聽,2017年便曾發生透過Google搜尋可取得挪威國家石油(Statoil,現改稱Equinor)文件內容的大量資料外洩事件,原因正是有人曾在Translator.com輸入該公司文...
中國《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來了! 首仿藥專利的挑戰策略及應對
中國的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指的是銜接藥品上市審批程序與藥品專利糾紛解決程序的制度。2020年10月,在新修正的中國《專利法》第76條中,引入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的相關規定,明確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藥品上市許可審批,與藥品上市許可申請階段專利糾紛解決的具體辦法。
而在2021年7月4日,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發佈了《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試行)》,對於首個挑戰專利成功並首個獲批上市的化學仿製藥,給予12個月市場獨占期,並自發佈之日開始施行。
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的途徑
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試行)》...
專利權期限
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在一定的法定期間內,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從事專利範圍內容的製造、販賣、為販賣之邀約、使用或進口等行為,上述一定的法定期間,便是「專利權期限」。
專利權從公告日那天開始給予專利權;發明專利權的到期日是申請日起算20年、新型專利10年,設計專利為15年。專利權的保護並非從「申請日」開始計算,而是從「核准公告之日」才開始受到保護。
專利申請經核准審定後,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交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設計專利權期限...
指定商品及服務:「三要三不」
按《商標法施行細則》19條之1的規定:「申請人應依商品及服務分類之類別順序,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並具體列舉商品或服務名稱。」為讓各產業在申請及使用商標時,對於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可以快速建構出個別商標的申請及使用策略,智慧局 (TIPO) 綜整局內實務案例及審查經驗,歸納出「三要三不」的重點,提醒業者申請指定商品及服務名稱時,所應注意的原則性問題,希望能有助於減少不必要的申請規費及時間上的耗費,並進一步強化商標申請及使用的正當性。
三要
第一要:「要」先認識商品/服務的內涵
申請註冊商標應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其中所稱「商品」指作為在市場上行銷販售的產品,而「服務」則...
利用時必然要公開揭露的資訊與營業秘密保護的例外
本文嘗試提出營業秘密保護之例外,可稱為「利用時必然要公開揭露的資訊」。此概念來自於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39號刑事判決。該案之系爭營業秘密為「凶宅資訊」,該案法院認為該資訊既無秘密性且無經濟價值,故非屬營業秘密法保護之標的。然而,「凶宅資訊」在特定情況下仍可視為營業秘密,則問題為其是否應受保護。
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為讓購屋者不會誤買凶宅,鼓勵「凶宅資訊」的揭露乃屬必要,故應將「凶宅資訊」視為保護之例外。根據「凶宅資訊」的特徵,本文將其概念化而形成「利用時必然要公開揭露的資訊」,其判斷因素包括法規所要求揭露的資訊、接收資訊的對象無保密義務、以及資訊使用過程即喪失保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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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專利證書
在專利案核准(處分)後,智慧局不會主動寄發專利證書,專利申請人須於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檢附【申領專利證書及申請延緩公告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即可申請領取專利證書。原則上,智慧財產局將會於提出領證申請後,一個月內公告並寄發證書。
申請領取專利證書的期間限制
申請人須於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檢附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辦理領證。申請人逾限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智慧局將不予公告,並處分領證申請不予受理。
不過,若不小心超過申請領取專利證書的法定期間,只要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法定期限繳費領證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檢...
人工智慧應用與產出的著作權保護問題: 談談Creative Commons的觀點
由卡拉揚研究所(Karajan Institute)所長Matthias Röder博士帶領團隊,利用貝多芬留下的手稿和大量交響曲資料訓練人工智慧(AI),終於在2021年完成《第「十」號交響曲》作品,於10月9日在波昂首演並且發行完整錄音,一補樂聖當年的遺憾。人們樂於談論也希望知道的是,AI是否真的能和人類一樣創作、甚至成為權利與義務的主體?
2019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首度舉辦「智慧財產與AI對話」論壇,匯聚各領域的專家及相關人士,期望廣泛討論AI在智慧財產權上的發展和影響,並且思索往後的政策規範方針。根據2018年調查,目前已有20多個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運用AI提...
簡介證交所與金管會對上市櫃公司之智財相關規範
在前期北美智權報《重要宣導: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之智財管理義務 》一文中曾提到新修正的「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正式將智財管理納入公司治理架構,就此議題,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部經理黃玻莉特別整理出證交所與金管會現有的智財相關規章,於2020 年 1 月 16 日經濟部工業局舉辦的「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之智財管理義務宣導活動」中作出簡報,供企業經營者及董事會成員參考。
要注意的是這些智財相關規章有些是既有的(證交所與金管會於2014年即已有智財相關規章),有些是新增的;另外,有一些是強制,有一些是非強制的。當然,如果企業針對非強制的部分也能嚴格執行,在與智財相關之公司治理評鑑部分會有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