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住美國的商標權人須指定送達代收人,法院程序一樣適用!2022年第九巡迴法院San Antonio Wineryv. Jiaxing Micarose案
外國申請人在美國申請商標,一般透過美國事務所代為申請,在法律上需指定一代收送達人,負責代收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往來的文件。但是,將來若發生法律訴訟(在法院主張該商標應撤銷),法院文件該如何送達給外國申請人?第九巡迴法院在2022年San Antonio Wineryv. Jiaxing Micarose案認為,法院程序一樣可向最初指定的代收送達人為送達;但若沒有指定,就直接向專利商標局長為訴訟送達。
外國人在美國申請商標需指定送達人
美國聯邦商標法規定,外國申請人若在美國沒有住所,需指定一個美國居民為文件的送達代收人。第1051條(e)規定:「如果申請人的住所不在美國,其可向專...
匈牙利專利法制介紹:專利之權利要件
匈牙利共和國的專利法制係規範在《以專利保護發明法》(Act No. XXXIII of 1995 on the Protection of Inventions by Patents,2022年修正)、《實用新型保護法》(Act No. XXXVIII of 1991 on the Protection of Utility Models,2018年修正)、及《設計法律保護法》(Act No. XLVIII of 2001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esigns,2013年修正)。
《以專利保護發明法》規定「發明」如何取得專利保護,而「發明」指在任何技術...
商標授權
商標權人可以就註冊範圍內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服務授權他人使用,並依授權契約,得約定使用的地區、期限,為專屬或非專屬的授權。被授權人於契約約定的授權期限屆滿後,授權關係即行終止,不得再使用該商標。
商標授權可區分為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獨家授權(Sole License)及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三種。
「專屬授權」指商標授權被授權人使用後,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註冊商標,亦即,於授權期間商標權人不得使用該商標,亦不得再授權其他任何人使用該商標。專屬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原則上取得相當於商標權人的地位,...
2022年美國最高法院對專利「充分揭露要件」的最新進展
原開發藥廠在申請抗體藥物等生醫技術領域之專利時,多希冀以「上位請求項」(genus claim)劃定較大的專利範圍;但以「上位請求項」撰寫、申請之專利,即有因無法符合「充分揭露要件」致被撤銷之風險。近期,美國最高法院針對抗體技術領域專利「充分揭露要件」下「可據以實現」和「書面說明」要件之爭議,作出案件受理與否之決定,猶如親自站上對「充分揭露要件」法律見解制高點,每一步都對醫藥產業競爭與專利法的演進舉足輕重、動見觀瞻。
本刊曾為文介紹美國法院對專利「充分揭露要件」下「可據以實現」和「書面說明」議題之2021年Amgen Inc. v. Sanofi, Aventisub LLC案(下稱...
美國營業秘密訴訟之程序要件—營業秘密之特定與證據調查
營業秘密訴訟中如何識別營業秘密範圍,在營業秘密法並無規定,因此訴訟案件如何特定將因司法管轄區而異。在訴訟開始時,倘原告無法具體識別營業秘密之範圍,被告得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營業秘密與專利最大的不同在於,營業秘密的價值,來自於秘密性,而其經濟價值,來自於相對於競爭對手而言具有經濟或競爭優勢的信息。然而,啟動美國營業秘密訴訟,原告必須識別營業秘密的範圍才得以進行。
營業秘密法之管轄權
美國營業秘密侵害案件原由各州法院管轄,各州依照《統一營業秘密法》(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 UTSA)制定各州法律。UTSA最初由統一法律委員會於1979年公佈,旨在使各州的...
TIPO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1篇 已於2022年12月1日生效:重點整理
「專利審查基準」第1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1章、第3章至第8章、第14章、第17章、第19章、第20章已於11月初修正完成,並於2022年12月 1日生效。智慧局TIPO表示,為配合法規解釋及司法判決落實於專利案件程序審查,這一次的修正除修正各章節內容外,也同時導入案例式說明,希望能讓各界清楚理解審查實務情形。另一方面,為因應後疫情時代之數位轉型趨勢,TIPO放寬了專利申請案檢附證明文件採電子簽署之態樣,期使審查基準更臻完善。
TIPO整理了這一次修正重點,歸納如下:
(1) 第一章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之程序
1.2.4 電子送件之簽署一節,因應電子簽章發展趨勢,基於專利...
國際專利分類
國際專利分類(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簡稱IPC)是根據1971年簽訂的《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所編製,為目前國際通用的專利文獻分類和檢索工具。IPC分類表主要目的是為了使各國專利局及其他使用者,建立一種有效的專利檔案檢索工具,用以確定專利申請案技術揭露的新穎性,並評估其進步性或非顯而易見性。
國際專利分類的沿革
IPC於1975年10月7日開始生效,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管理。IPC起初每五年更新一次,直到2000年時為第7版。隨著科技加快發展和複雜化,五年一次的改版顯然已無法因應實際需求,2006年更新時改為核心版(C...
不是產自Gruyere的Gruyere乳酪:Interprofession du Gruyere v. U.S. Dairy Exp. Council
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GI)保護不僅牽涉到舊世界(移民來源地)與新世界(新移民地)的利益衝突,往往也面臨著通用化的威脅。來自瑞士及法國的Gruyère乳酪雖已是歐盟的受保護地理標示(PGI),但在美國消費者眼裡,卻可能只是某種乳酪的代稱。
本案爭議源自原告Swiss Interprofession du Gruyère與French Syndicat Interprofessional du Gruyère在2015年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申請將「GRUYERE」註冊為證明標章,用以證明產自瑞士及法國Gruyère地區的乳酪。惟遭到被告U...
歐盟商標混淆誤認之探討 ─ 圖文商標近似審查首重文字辨識
論及商標近似與否,是以外觀、意涵及讀音呈現給相關消費者之整體印象來進行判斷;不過商品銷售及服務提供的方式會影響商標在形、音、義上近似判斷的比重,如一般於商店販賣的商品,消費者僅會看到帶有商標的產品原始包裝,故外觀會被賦予比重較重之考量,而商標外觀的呈現,通常包含圖形、文字及記號,一般消費者在挑選商品時,除非商品本身具專業性或價位較高,例如藥品、汽車,都是施以一般注意力選購,不會細究商標組成元素,因此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比對的商標上有明顯不同的設計,商標上的字母跟數字亦可能造成混淆誤認。
根據歐盟商標審查基準,當一商標包含圖案及文字兩者元素,相較於圖案或設計,文字原則上會給予消費者較深刻...
印度專利法制介紹:專利之權利要件與權利取得程序
印度的專利法制係規範在《專利法》(Patents Act,2005年修正)及《設計法》(Designs Act,2000年制訂)。《專利法》規定「發明」如何取得專利保護,而「發明」指新的物品或程序,其涉及進步性與能提供產業上的應用。《設計法》所保護者包括形狀、配置、花紋、裝飾、或線條或顏色的組成等等類型的特徵,其以工業的程序或手段來實施在一物件上;其中該物件不論為二維、三維、或二者之合體型態,且該程序或手段包括手作式、機械式、化學類、分離式、或混合性質等;再者該特徵在完成品的物件上可受到目光關注、且僅能以肉眼來鑑賞。
「專利」的保護年限為從申請日起20年,但透過《專利合作條約》(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