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經濟政策宣傳時的營業秘密議題
政府機關或部會的首長可能會在施政宣傳時透露某公司的建廠計畫。以第10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為例,在該活動中,某部長對媒體表示T公司將在高雄路竹科學園區興建提供3至5奈米製程的工廠,且為T公司2020年的投資計畫的一部分 。該陳述被媒體質疑為洩漏T公司的營業秘密。
雖然相關部會提出回應,並指出相關資訊早已為媒體所揭露,或是被T公司所公開發表。另T公司也特別發新聞稿澄清該建廠資訊不是營業秘密。然而,該類揭露所涉及的建廠資訊是否屬營業秘密,值得討論。
營業秘密的三要件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的定義有二面向。一面向是標的物,即「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
利用時必然要公開揭露的資訊與營業秘密保護的例外
本文嘗試提出營業秘密保護之例外,可稱為「利用時必然要公開揭露的資訊」。此概念來自於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39號刑事判決。該案之系爭營業秘密為「凶宅資訊」,該案法院認為該資訊既無秘密性且無經濟價值,故非屬營業秘密法保護之標的。然而,「凶宅資訊」在特定情況下仍可視為營業秘密,則問題為其是否應受保護。
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為讓購屋者不會誤買凶宅,鼓勵「凶宅資訊」的揭露乃屬必要,故應將「凶宅資訊」視為保護之例外。根據「凶宅資訊」的特徵,本文將其概念化而形成「利用時必然要公開揭露的資訊」,其判斷因素包括法規所要求揭露的資訊、接收資訊的對象無保密義務、以及資訊使用過程即喪失保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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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沙龍到法院2- 2021年Olaplex v. L’Oréal案的營業祕密訴訟攻防
本刊曾在第245期《從沙龍到法院 ─ 併購協商前後保護智財權的教戰守則》介紹美國加州新創公司Olaplex公司指控美國萊雅公司,於2015年間利用併購協商機會取得該公司明星美髮/護髮產品的營業秘密,繼而加以利用調配成自家產品,構成營業秘密的侵害。2019年12月,聯邦地院判決Olaplex公司勝訴,美國萊雅公司應賠償約6,600萬美元。然而,在2021年5月CAFC判決讓情勢全盤逆轉,導致Olaplex公司不僅在訴訟戰場全盤皆墨,其在美髮/護髮市場上的市佔亦遭受美國萊雅公司產品不斷侵蝕,節節敗退。本文將針對2021年Olaplex v. L'Oréal案中營業祕密訴訟攻防重點一探究竟,瞭解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