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缺乏合理保密措施 超過六成營業秘密案件獲不起訴處分
據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截至今年上半年為止,有約六成多到七成的案件結果均是不起訴處分,而不起訴的主因是提告人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究竟何為「合理保密措施」?很多時候可能企業認為已經做好做滿,但法院就是認為還不足,因此便存在落差,且以目前情況觀之,落差還蠻大的。然而,經過多年磨合,TIPO智慧局國際及法律事務室主任何燦成表示,目前司法實務已經差不多有穩定的見解,所以不管是企業或是法人機構,都應該設法去要符合其標準。
11月8日於經濟部智慧局主辦、資策會科法所執行之「法人研究機構的營業秘密管理趨勢與實務分享」交流會中,智慧局主任何燦成除了以具體案例來說明營業秘密保護的重要外,也詳細介紹了...
美國經濟間諜法之竊取營業秘密罪之著手犯與其啟發
在2013年,台灣營業秘密法導入刑事責任。然而,對被害公司最大的挑戰是法院認定系爭資訊非屬「營業秘密」。當營業秘密法納入刑事責任時,其修法目的意在補足刑法所缺少的打擊「產業間諜」之處罰。既然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2項和第13條之2第2項規定侵害營業秘密罪之「未遂犯」,則對客觀上有竊取資訊行為之被告,得否視為侵害營業秘密罪之「未遂犯」而處罰,有討論之必要,以能達成遏阻「產業間諜」之立法目的。本文欲從美國《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EEA)竊取營業秘密罪(18 U.S.C. § 1832)中之「著手犯」(attempt)犯行為參考,來思索「未遂犯」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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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經濟性
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營業秘密必須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之保密措施」三項要件。在「經濟價值」方面,凡是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或銷售等相關資訊,若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即構成經濟價值要件,營業秘密所有人若要主張營業秘密,應舉證該資訊具有經濟價值。
所謂經濟性,必須是該資訊因秘密性而對企業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企業於研發過程投入之成本、實際市場占有率或銷售額之減損,乃至可能影響競爭力,或是未來能為
企業創造的產值或收益,皆屬經濟性要件評估之標的。
司法對於「經濟性」之實務見解
針對營業秘密的經濟性,法院實務上曾做過以下判...
談以營業秘密保護AI生成的內容物
「原創性」做為取得著作權保護之條件,是按照目前著作權法學理或司法實務所無法改變的現象。主流觀點是AI程式的「創作」不涉及人類直接的「精神作用」或「思想或感情之表現」,故其原創性的存在是否定的。
假設某公司之營運是提供由AI程式所創作之內容物。在現行著作權法架構下,該公司是否能主張個別AI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此頗有疑慮。即使無法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因為AI著作本質上是「資訊」,則從台灣營業秘密法來保護AI著作,或許是可思考的方向。
商業情境
L公司開發一款APP(稱「音樂AI)),該APP為商業化之AI輔助音樂創作軟體。音樂AI有連結至旋律資料庫,其中的旋律是透過AI程式所生成(稱「A...
每年立案破百件! 智慧局局長廖承威呼籲企業重視營業秘密保護
《國家安全法》在2022年針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外洩進行修法,凸顯政府強化營業秘密保障的決心,另一方面也顯示出,在全球激烈競爭的經濟環境中,企業要保護營業秘密面臨更大的挑戰。智慧財產局局長廖承威呼籲,企業要把自家裡的秘密管理好,就要做到合理的保護措施,沒有公司希望營業秘密被竊取,但是一旦真的發生時,若公司有盡到合理保護措施,起訴的成功率相對就會高一點。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及資策會科法所日前共同舉辦「營業秘密法遵與內控之優化- A+強化版智慧財產管理制度」研討會,智慧財產局局長廖承威致詞時指出,法務部司法院在2021年的時候做過一個統計,公司遇到最主要的營業秘密問題,就是內部員工竊取公司的...
營業秘密:秘密性
營業秘密法第2 條規定,營業秘密必須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之保密措施」三項要件。在這三項要件當中,秘密性為最先決前提,因若不具備秘密性,即非營業秘密,也就毋庸再論其他要件,亦無侵害營業秘密的問題。根據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秘密性係指「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關專業領域中之人亦不知悉」,若是普遍共知或可輕易得知者,將不符合秘密性要件。
相對秘密概念
所謂秘密性,必須是其他人難以得知的資訊,如果在網路即可查詢到,或是業界其他人已知道的資訊,不屬於營業秘密。但秘密性屬於「相對秘密」概念,知悉秘密之人不限於一人,凡知悉者得以確定某項資訊的詳細內容及範圍,並具有一定封閉性,而秘密所有...
科技公司必須要注意的三種竊取營業秘密行為:台灣案例
台灣營業秘密法自2013年起導入刑事責任。同法第13條之1規定侵害營業秘密罪;第13條之2乃加重處罰「意圖」在境外使用受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第13條之4則規定法人、被代理人、與雇用人之連帶責任。
營業秘密法意在制裁四類犯行:(1)「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2)「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3)「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4)「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本文在...
談美國經濟間諜法之刑事責任
本文在介紹美國《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EEA)中經濟間諜罪(18 U.S.C. § 1831)及竊取營業秘密罪(18 U.S.C. § 1832)。特別就該二類犯行中之「著手犯」(attempt)制度進行討論,並作為執行台灣營業秘密法侵害營業秘密罪之「未遂犯」追訴參考。
EEA的規範體系
EEA的經濟間諜罪及竊取營業秘密罪,皆由主觀要件與行為要件所組合,但是二者之主觀要件則相異。關於主觀要件,經濟間諜罪要求被告具有圖利外國政府、外國政府所控制之單位、與外國代理人之意圖或知悉。而竊取營業秘密罪的主觀要件有三項:(1)意圖將營業秘密轉化為他人之經濟利益...
營業秘密分類
在營業秘密的定義中,所謂的「秘密性」,必須是其他人難以得知的資訊,如果在網路即可查詢到,或是業界其他人已知道的資訊,即不屬於營業秘密。而常見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可以概分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二大類型,二者因為性質不同是否符合「秘密性」條件不盡相同,以下摘錄法院判決之實務見解供參考。
商業性營業秘密
所謂「商業性營業秘密」,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而此等資訊是否具備秘密性,依法院之實務見解,應視該等資訊是否可以從公開管道輕易得知,或企業是否就其另投入相當之人力財力為進一步之整理、分析,...
使用中之營業秘密與「合理保密措施」要件 — 三件美國判決的經驗
營業秘密法第2條要求營業秘密所有人對該秘密「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不過,司法實務上曾否定「使用中」的營業秘密有符合合理保密措施。本文欲以美國《經濟間諜法》(EEA)之相關刑事判決為借鏡,對司法實務提出建言。
EEA之「營業秘密」定義
根據18 U.S.C. § 1839(3),「營業秘密」定義包括資訊性質與三項要件,前者指所有格式與形式的財務、商務、科學、技術、經濟、或工程上的資訊,而後者為:(1)合理保密措施、(2)事實上或潛在的獨立經濟價值、和(3)該價值係來自於系爭資訊非屬他人所可通常知悉或可以適當工具發掘者,且該他人能因該資訊的揭露或使用而獲得經濟價值。
案例一:Un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