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Ferrari案:歐洲法院有條件地同意延續老式品牌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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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老式品牌(vintage brand)曾經紅極一時,但隨著企業持續創新,未必能一直活躍到今日。原則上,商標若是不再使用,便會面臨廢止的命運,不過,歐洲法院在2020年Ferrari SpA v DU一案明確揭示得免於廢止的幾項條件,可說是為逐漸被歲月淘汰的老式品牌帶來一線生機。 本案 上訴人Ferrari曾於1987年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註冊下圖標誌為國際商標(No.515107),指定使用於尼斯分類第12類商品「車輛;陸地、空中或水上之移動裝置,尤其是汽車及其零件」。其後,Ferrari於1990年以相同標誌向德國專利商標局(Deutsches Patent- un...

活用商標監視鞏固您的商標立於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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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標監視? 商標監視是透過對於各國或各區域組織(如歐盟)的商標新申請案或商標公報的監視,以利及早發現與自己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案。因此,商標監視是商標權人賴以保護自身商標權益的重要手段。 可以放心讓商標主管機關把關近似商標? 雖然各國/區域商標主管機關都會審查商標申請案,並以核駁的方式過濾掉那些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申請案。但有時候,由於審查員主觀心證的不同,難免會有審查員主觀認為非近似商標而判定註冊成功的商標,卻為在先商標權人認為近似度高。於是,能否及早得知近似商標已提出申請,對於在先商標權人來說,就是維護商標權益的一大關鍵。 目前僅有少數商標主管機關可以發揮類似商標監...

專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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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時,若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時,得為分割之申請。分割後之申請案(即「分割案」),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做為申請日,為平衡申請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並兼顧先申請原則及未來取得權利的安定性,分割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根據專利法第34條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時,經智慧局通知,或根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分割後之分割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在專利技術或技藝揭露內容不超出的原則下,其發明人應為原申請案發明人之全部或一部分,不得增加原申請案所未...

如何認定惡意搶註冊商標? 歐盟2021年Tornado Boats International v EUIPO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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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惡意搶註冊他人未註冊商標,在歐盟商標法也有類似條文,但較特別的是,其認為惡意搶註冊屬於絕對無效事由。歐洲普通法院在2021年的Tornado Boats International v EUIPO案判決,原商標創立者並未註冊其商標,合作廠商惡意搶註冊其商標,原商標權人雖然異議失敗,但最後法院判決該商標無效。 龍捲風(Tornado)船公司 1975年,英國的Haygreen先生開了一家造船修船公司。經營了幾年,換了幾次公司名稱,在1985年改為龍捲風充氣船公司(Tornado Inflatable Boats Ltd ),1995年改名為「龍捲風船公司」(Tornado Boat...

電腦程式保護的兩難(下):Thomas法官為何反對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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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判決,最高法院就Google v Oracle一案的決定(參見前文:電腦程式保護的兩難(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為Google v Oracle案畫下句點)顯然贏得不少廠商與開發人員的掌聲——當然不包括Oracle。然而,就法言法,Thomas法官認為本案判決存在著極大錯誤。究竟最高法院的論述有哪些瑕疵?請看Thomas法官的不同意見書如何解讀本案的著作權爭議。 針對本案判決,Thomas法官認為,最高法院「假定」宣告程式碼受著作權保護卻不願意加以討論,只提及「科技、經濟和商業相關環境快速變化」,並且無視大半法律規定,以區分宣告程式碼與實作程式碼為前提...

用於顯而易見性分析之引證文獻其作者未必是專家證人 — HVLPO2, LLC v. Oxygen Frog, LLC案判決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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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專利訴訟中,常涉及多種技術問題的判斷,例如顯而易見性(obviousness)問題(即進步性問題)。技術問題有賴專家證人協助事實判斷者(陪審團或地方法院法官)。證人可依知識、技能、經驗、訓練、或教育等角度來判斷其能否視為專家。本文在介紹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的HVLPO2, LLC v. Oxygen Frog, LLC案判例 ,其特殊性在於用於顯而易見性分析的資料,該資料的作者被認為僅是一般證人,而非專家證人。 身為專家證人,其證詞必須有所依據的「理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93年的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s., Inc.案判例已揭...

從沙龍到法院2- 2021年Olaplex v. L’Oréal案的營業祕密訴訟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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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曾在第245期《從沙龍到法院 ─ 併購協商前後保護智財權的教戰守則》介紹美國加州新創公司Olaplex公司指控美國萊雅公司,於2015年間利用併購協商機會取得該公司明星美髮/護髮產品的營業秘密,繼而加以利用調配成自家產品,構成營業秘密的侵害。2019年12月,聯邦地院判決Olaplex公司勝訴,美國萊雅公司應賠償約6,600萬美元。然而,在2021年5月CAFC判決讓情勢全盤逆轉,導致Olaplex公司不僅在訴訟戰場全盤皆墨,其在美髮/護髮市場上的市佔亦遭受美國萊雅公司產品不斷侵蝕,節節敗退。本文將針對2021年Olaplex v. L'Oréal案中營業祕密訴訟攻防重點一探究竟,瞭解敗訴...

「丁真」商標亂象,逼使國知局出重手整頓惡意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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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在前文(美國商標現代化法案,2021年底將正式上路!)曾提到,美國商標註冊在近年相當浮濫,使得美國國會必須立法加以節制。其實,相似的亂象在中國也層出不窮,甚至還在2019年的商標法修正後還更加猖獗。因此,在年初大規模整治丁真商標亂象後,國知局發布了一連串的商標註冊強化監管措施,想要在今年內使中國的商標註冊回到正軌。 在今年4月底的世界智財權日,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常務會議上,也發表了關於中國智財權發展的談話。在他的談話中,除了再次闡釋十四五期間內中國在智財權領域的種種放管服政策,還點名要對違法違規的代理,尤其是商標惡意註冊與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加以打擊。 眾所周知,過去兩年...

Dropbox使SmartSync商標是否構成逆向混淆?2021年第九巡迴法院Ironhawk v. Dropbox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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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opbox 是提供雲端儲存服務的著名公司,在該公司的商業方案中,有一個「Smart Sync」智慧同步功能。美國的Ironhawk公司認為,自己已先註冊了SmartSync商標,故於2018年控告Dropbox公司侵害商標權。因為Dropbox公司的知名度比較高,原告Ironhawk公司知名度較低,故Ironhawk公司主張,商標混淆誤認的方向,是所謂的「逆向混淆」。 何謂逆向混淆 一般的商標混淆,乃是正向混淆(forward confusion),通常是侵權人(後使用者)使用了商標權人(先使用者)的商標,導致消費者看到後者的商標產品,誤以為前者的商標。此方向是典型的混淆誤認的方向...

商標聲明不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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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功能主要在於識別商品/服務來源,只要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即具備商標功能,可是申請人往往為了促銷的目的,喜歡將與商品/服務有關的品質、功能、產地等說明,或廣告標語等不具識別性的事項納入商標圖樣中一併申請註冊,雖然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但商標權人及競爭同業對於商標圖樣中所含前述事項是否具有專用權可能看法各異,進而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之虞。早期對於這種情形,均要求申請人將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刪除,始准予註冊,惟此種作法並不合理,因而發展出「聲明不專用」的制度。也就是說透過不專用的聲明,申請人同意商標中說明性、不具識別性等依法單獨不可以註冊的部分不主張權利,使整體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得以保留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