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之描述性合理使用:開特力使用「運動燃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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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使用他人商標,但若構成描述性合理使用,可以作為商標侵權的抗辯。所謂的描述性合理使用,乃是將商標用語當成描述自己產品服務的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美國2019年的SportFuel v. PepsiCo案,涉及的就是描述性合理使用的爭論。 2019年8月2日,美國第七巡迴法院判決SportFuel v. PepsiCo案,認為百事可樂旗下的Gatorade運動飲料,使用「運動燃料」(sports fuel),雖然使用了SportFuel公司的註冊商標,但屬於描述性合理使用。 SportFuel v. PepsiCo案事實...

新加坡智財局IPOS推出全球首個商標註冊APP 「IPOS Go」, 節省80%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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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商標採註冊主義的地區而言,註冊商標可以說是分秒必爭,先搶先贏。為此,新加坡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IPOS)於8月21日推出了全球首個商標註冊移動應用程序(mobile APP) 「IPOS Go」,號稱即使人在新加坡境外,也可於10分鐘內完成商標註冊申請手續,開展了商標註冊服務的新里程碑,為隨時湧現的商業創意作出即時保護。 隨著新加坡於2019年8月21日推出全球首個商標註冊行動應用程序「IPOS Go」,商標註冊的服務也正式邁入轉型階段。「IPOS Go」由IPOS自行開發,可以讓希望在新加坡尋求商標保護...

美國商標申請新規定8月3日生效 劍指來自中國的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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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公告,自2019年8月3日起,外國申請人將無法直接提交美國商標申請案,必須透過美國執業律師代表,才能提交其美國商標註冊申請。「外國申請人」指的是其住所或主要營業地點在美國境外者,即使是擁有美國子公司的外國公司也不能例外,必須由代表他們的美國律師來送件。USPTO之所以實施新的政策,跟最近幾年來自中國申請人的商標註冊數大幅提升有很大的關係:自2013年至2017年間,來自中國的商標註冊申請量增加了1200%。 USPTO於2019年7月2日發出公告,指出自2019年8月3日起,如果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法定永久居住地或是主要業務所在地是在美國境外的話,必須要透過...

顏色商標的各國重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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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商標主要由文字、圖形、記號及聯合式所構成。新型態的商標,則包括顏色商標、聲音商標、立體形狀商標、氣味商標等。但是要申請到商標,必須具有識別性,在產品外觀上的顏色組成,必須要能夠讓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典型案例 例如,Tiffany的特殊藍色包裝、金莎巧克力的金色、棕色包裝…等,都是顏色及立體形狀綜合的商標。其中,Tiffany在台灣申請到顏色及立體形狀商標(如圖一),由一淺藍色(國際色卡號碼Pantone Number為PMS1837)六面立方體盒外繫一白色緞帶組成;金莎巧克力也有申請金色和棕色包裝(如圖二),由球狀糖果以金黃色包裝紙之...

馬來西亞下議院通過2019商標法案,現在允許申請註冊嗅覺商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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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在馬來西亞只有名稱,簽名,標籤,文字,字母、數字、圖形等內容可以註冊為商標,我們一般稱之為傳統商標。然而,馬國政府認為1976年商標法 (Trademark Act 1976﹝Act 175﹞) 已不合時宜,需要修改,將其範圍擴大才能跟上時代的步伐。 隨著2019商標法案 (Trademarks Bill 2019)於2019年7月2日於馬來西亞下議院(Dewan Rakyat)二讀通過,現在已允許企業將氣味,聲音,形狀和顏色等註冊為商標;也就是說,如果你研發出一種獨特的香氛、或是香氣撲鼻的佳餚,現在已經可以在馬來西亞對這些氣味進行智財權保護。 馬來西亞國內貿易和消費...

【圖形商標專題】 愛迪達三條線商標為何被歐盟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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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普通法院(一審法院)於2019年6月19日,判決愛迪達(Adidas)的三條線商標不具識別性而無效,引發各界關注。一般外界以為,愛迪達的三條線商標無法註冊,其實不然。若深入閱讀歐盟法院判決可以知道,主要的理由在於愛迪達所申請的商標及描述,和其長期使用的商標形式有所不同,是這次愛迪達註冊商標被認定無效的主要原因。 愛迪達註冊的「白底黑線」三條線商標 2013年12月18日,adidas公司向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申請註冊歐盟商標。所申請的商標圖案如下: 圖1. adidas申請歐盟智財局註冊的三條線商標;圖片來源:T-307/17 - adidas v EUIPO -...

【圖形商標專題】商標中含「十字圖」的審查原則:台灣與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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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可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在商標圖案設計時,可能會在圖案中加入「十字圖」記號。但是,倘若該「十字圖」特別醒目獨立,且是採取「白底紅十字」,將會與紅十字會使用的白底紅十字產生混淆,而不准予註冊。此外,商標圖樣中的十字,若讓人誤以為產品有醫療效能,也不能註冊。 智慧財產局商標圖樣含「十字圖」之審查原則 智慧財產局於2019年6月18日草擬「商標圖樣含『十字圖』之審查原則」,並公開徵求意見,以下簡單介紹其重點。所謂的十字圖,指的是「由等長或接近等長,且外沿未經特殊設計之垂直與水平線條所構成的十字圖」。典型的圖案如下: ...

從甘百世案看如何認定商標混淆誤認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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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激烈競爭當中,商標可說是消費者決定購買之重要指標,企業為維護自身商業利益,控訴他人商標有混淆誤認之虞的糾紛屢見不鮮。然而,混淆誤認之虞的參考因素眾多,實務上判斷難免有所歧異,例如智慧財產法院近期作成之106年度民公上字第5號民事中間判決,其認定結果即與一審判決(105年度民公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正巧相反。本文試彙整兩者判決理由(合稱「甘百世案」),找出見解歧異之關鍵並提出若干看法。 在甘百世一案,原告/上訴人The Hershey Company(以下稱「好時公司」)主張被告/被上訴人甘百世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甘百世」)所生產及販售之數款巧克力產品包裝近似於好時公司水...

美國商標侵害請求損失利益賠償限於蓄意侵權?2016年Romag Fasteners v. Fossil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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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侵害時能否請求侵害人所獲利益?至今為止,不同巡迴法院採取不同見解,目前大概一半的法院認為要請求侵害人所獲利益,必須證明侵害人為蓄意或惡意。聯邦巡迴上訴法院2016年的Romag Fasteners v. Fossil案,支持第二巡迴法院的見解,認為要請求侵害人所獲利益,仍必須證明其具有蓄意詐欺。 損害賠償之衡平原則 到底侵害商標要請求侵害人所獲利益,是否要證明侵害人具有惡意,美國最高法院至今沒有明確表達見解。1993年出版的「不公平競爭重述」(The Restatement of Unfair Competition),所採取的立場則是,只有在侵害人採取行為時,具有引起混淆或欺...

旅館業商標註冊與保護的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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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是消費者認識旅館業的重要依據,若能被認可為「著名商標」,對於旅館業來說是非常寶貴的資產。由於「著名商標」並未在商標法中有正式的申請程序,而僅能在商標申請的行政程序或商標救濟的民事訴訟中被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