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18條規定商標應具有識別性,即「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識別性」分為先天與後天。對無法具先天識別性之商標,必須依賴後天的使用才得取得識別性。本文在介紹相關法律概念與基準,並舉兩個案例討論後天識別性的取得。
「不具先天識別性」之商標
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中,其定義三類「不具先天識別性」之商標:表示商品或服務相關說明的描述性標識、指定商品或服務的通用標章或名稱,以及其他無法指示及區別來源的標識。此乃對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所列三款「不具識別性情形」:(1)「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