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產業也不能忽視營業秘密竊取問題 — 兩件案例的提醒
營業秘密遭竊並非高科技產業的專利。傳統產業也會面臨台積電、聯發科等公司所擔心的營業秘密保護問題。本文意在介紹兩則侵害營業秘密的犯罪事件,其涉及石化產業與機具製造產業。值得注意者,兩個案例顯示傳統產業的營業秘密也遭境外勢力窺探,有賴經濟部相關單位協助改善營業秘密的保護機制。
基本概念
本文所介紹的兩件案例,涉及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三款犯行:(1)第1款「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2)第2款「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3)第4款「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
以過去行為認定違法使用營業秘密之「意圖」:以美國經濟間諜法案例為例
為守護科技產業,國家安全法第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因「意圖」在境外國家或地區等「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針對該類營業秘密為非法取得、使用或洩漏等行為。如何認定「使用」的「意圖」是司法實務上的挑戰。本文在介紹美國《經濟間諜法》(EEA)的案例,其透過被告過去的技術資訊使用模式來認定被告的不法意圖。
背景
美國EEA的經濟間諜罪(18 U.S.C. § 1831)所制裁之行為是,被告有意圖或知悉使其犯行能圖利外國政府、外國政府所控制之單位、與外國代理人,此類似國家安全法第3條的意圖於境外使用要件,而有比較的價值。在United States v. Chung案判決中,被告在追訴期間...
簡介美國《經濟間諜法》 經濟間諜罪之「圖利外國單位」 要件與案例
美國《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EEA)的經濟間諜罪(18 U.S.C. § 1831)有「意圖圖利外國單位」要件。在比較法上,類似台灣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或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2項的「意圖在境外使用」要件,因此EEA經濟間諜罪的相關判決值得台灣司法實務借鏡。本文透過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簡稱「第九巡院」)United States v. Chung案的經典判決,介紹美國法院如何認定經濟間諜罪。
EEA經濟間諜罪
18 U.S.C. § 1831(a)規定:「任何人其意圖或知悉其犯行將圖利外國政府、外國政府所控制之單位、或外國代理人,且知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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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二項「意圖在境外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認定
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為各款行為之一」,否則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該條款有所謂「意圖在境外使用」要件。此類似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之規定,故營業秘密法的司法實務有助於認定該要件之操作。本文在介紹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55號刑事判決,其乃最高法院首度就「意圖在境外使用」要件之舉證原則做出解釋,亦為攸關營業秘密執法如何依賴司法達成立法目的之關鍵判決。
背景
本案被告等皆任職於UE公司之新事業發展中心。RONG為部門協理,而HO與WANG屬高階工程人員...
未順利竊取營業秘密者,也應有刑事責任
營業秘密法針對侵權人設有刑事責任,其所保護之法益「兼具國家社會競爭力之公共利益及私人財產法益性質」,屬「抽象的整體財產法益」,並非單純的個人財產法益保護,而涉及更高的公共利益。當前政府持續推動相關政策,以建構我國為科技公司的研發中心。政府的招商對象包括跨國企業,例如Intel、HP、Dell、Sony、Microsoft、IBM、Ericsson等國際大廠。過去曾有美國科技大廠在台灣發生營業秘密遭竊事件,但仍繼續在台灣增加產能,反映外商對台灣保護營業秘密之信心,也驗證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外資投資間的正向關係。本文意在建言檢方的打擊侵害營業秘密犯罪行為之政策,其將強化我國對於營業秘密的保護,進而更能...
影像科學家竊取美國農業數位科技案:2023年United States v. Xiang案
想要從美國竊取營業機密出境,有可能在離境時就被查扣調查並定罪。中國籍科學家向海濤於2008年至2017年受雇於美國農業科技公司孟山都公司(Monsanto)擔任影像科學家。向海濤於2017年6月離職後搭乘飛機前往上海時,被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查扣他的手機筆電等電子設備,並進行科技鑑識,認為他儲存的資訊含有孟山都公司的營業秘密,結果以違反經濟間諜罪將他起訴。向選擇認罪協商,但認為查扣他的手機筆電並鑑識其內容乃違法搜索。2023年美國第八巡迴法院認為,海關基於合理懷疑而查扣電子設備並鑑識內容屬合法手段,並不需要有搜索令。
向海濤離職孟山都公司前的行為
孟山都公司和氣候公司開發了一...
《科技戰與國家安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修訂入法,強化營業秘密保護
在國際政治及經濟角力之下,高科技產業發展與保護儼然成為延續國家命脈的重要指標,大國莫不戮力保護相關專門知識、智慧財產權及營業秘密,並將之提升至國家安全層級,也使得現今「國家安全」概念不再侷限於軍備方面。
近年來頻傳高科技產業違法挖角、竊取機密等不法情事,且根據法務部統計,營業秘密案件量逐年攀升,自2014年(52件)至2022年(393件)為止,已成長7倍之多;其中涉及域外不法使用者,幾乎集中在中國及港澳地區(95.8%),其他則為日本、英國等地(4.2%)。值得注意的是,挖角不單是基於經濟競爭所為,往往意在竊取技術機密,例如中國芯原微電子透過僑外資方式,設立台灣據點以吸引IC人才;...
營業秘密被侵害向美國法院申請單方扣押命令?2023年第三巡迴法院Janssen Prods. LP v. eVenus Pharm. Labs. Inc.案
美國早在1996年就通過《經濟間諜法》(EEA),但對於侵害營業秘密的商業間諜活動,只有刑事責任。直到2016年美國通過《營業秘密防衛法》 (Defend Trade Secrets Act),被竊取營業秘密的公司,終於有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營業秘密防衛法》主要特色是設立了單方扣押制度,相當於台灣的證據保全程序,可向法院申請單方緊急扣押令。在符合八項要件下,美國法院可命執法人員執行該緊急扣押。但倘若地區法院認為不符合八項要件,當事人可否上訴?2023年第三巡迴法院在Janssen Prods. LP v. eVenus Pharm. Labs. Inc.案中認為,當事人不能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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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侵害營業秘密行為之危險性與其論罪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侵害營業秘密行為涉及四類犯行:(1)第一類為「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2)第二類為「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3)第三類為「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4)第四類為「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四類行為的危險性能否足以達到一程度,其使得即使遭侵害的資訊被法院判定不合營業秘密要件,也必須判被告屬未遂行為,而應依第13條之1第2項和第13條之...
學研機構目標就是把研發成果推廣出去 要如何保護營業秘密?
為引導法人研究機構健全營業秘密管理,智慧局於11月8日辦理了「法人研究機構的營業秘密管理趨勢與實務分享」交流會,廣邀各界共襄盛舉,期能引導法人研究機構重視並強化營業秘密管理,循序漸進落實保密機制。基本上研究機構在產出很多研發成果後,是希望廣為推銷出去的;但對企業來講,本身就是希望獨有,因為這是企業的競爭力,當然不希望跟別人分享,兩者幾乎是背道而馳的,因此在運作上面會有一些差異。針對法人研究機構如何管理營業秘密的議題,本次交流會邀請到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國衛院)及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農科院),以各自領域的營業秘密管理現況為主軸進行分享,並由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根據國內外推動研究機構營業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