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孫承接事業,在商標原使用範圍內,得援引祖父「善意先使用之事實」,作為無侵權之抗辯,並在原商品或服務範圍內繼續使用。
陳先生祖父於民國50年代,經營油漆製造、批發與零售事業,當時也為了有自己品牌,於是向當時的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提出商標申請註冊,之後在隔年取得商標權,權利期間是51年1月1日起到70年12月31日止,註冊的類別是當時分類表的第23類「噴漆、調和漆、磁漆、凡立水烤漆水漆」。在第二代接手時,權利尚未到期,陳先生父親持續使用該商標。陳先生在民國96年接手,也是持續沿用相同的註冊商標販售相同的商品。
李先生也是經營油漆生意,但是卻是從民國94年才開始經營,在當時,李先生也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