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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權文件數位擷取服務(DAS) ─ 中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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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知識產權局(SIPO)於2012/2/20公佈一項架構於巴黎公約、PLT與PCT下文件互相運用的服務,那就是優先權文件數位擷取服務(Digital Access Service,簡稱DAS)。此項服務目前是免費的,希望藉由優先權文件的互相運用,減少申請人提交優先權文件的負擔,對地球暖化減緩做出貢獻。 目前可以作為製作並存入以及獲取優先權文件的智慧局,除中國外,有澳大利亞(AU)、西班牙(ES)、芬蘭(FI)、英國(GB)、國際局(IB)、日本(JP)、韓國(KR)、美國(US)共8個。最新參與此項計畫的各國智慧局名單,以WIPO公佈的為準。網址為:https://www.wipo...

TIPO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試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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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雖然台美PPH試辦計畫已經啟動,但因為台灣審查進度緩慢,導致運用PPH程序,請求美國案件加快審查的美意無法達成。為此,TIPO遂提出下述,促進申請人運用台灣的審查結果,向與台灣簽署PPH試辦的專利局,提起PPH審查請求的專利申請案,藉由啟動「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port Using the PPH Agreement)審查作業,簡稱TW-SUPA」,儘速取得台灣案的審查結果。 試辦啟動日 自2012年3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 期間: 試辦期間為6個月,TIPO將於屆期前依據實施成果,評估是否持續或進行修正,另TIPO亦可因超過審查負荷或其他因素,變更或終止...

2011年台灣專利法修正關於新型、設計與過渡條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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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專利 因應發明專利的相關規定修改,以及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間的相同與差異之處,相同處可準用發明的規定予以整併,但也因為有不同處,所以新型也有自己的相關規定一併修正與調整。將關於新型的修正重點予以簡單整理如下: 專利三要件與申請文件準用發明專利。 擬制喪失新穎性規定亦準用發明專利。 申請應備具之文件另行規定 因發明專利的圖式不是必要文件,而新型專利的圖式為必要文件,因此無法準用發明專利,遂另行規定。 取得申請日之要件亦為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分割 分割時間點另行制定 因原條文係準用發明的規定,但因發明的核准審定後...

2011年台灣專利法修正關於發明專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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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法,修正重點,共12項 增訂因申請人己意在刊物發表者亦可主張優惠期。 增訂非因故意未於申請時主張優先權,或未按時繳納專利證書費或年費致失權者,准其申請回復權利之機制。 將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 刪除申請人主動申請修正之時間限制,及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得於初審核准審定後30日內申請分割。 增修專利權效力不及之事項,如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以取得國內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之研究試驗行為、明確採行國際耗盡原則等。 修正醫藥品或農藥品之專利權期間延長規定。 修正強制授權事由、程序及同時核定補償金之規定。 增訂為協助解決開發中...

2011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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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美國IP領域相關人士而言,2011絕對是值得紀念的一年:經過6年努力,2011年9月16日美國總統歐巴馬(Barack Obama)簽署參眾兩院共同通過的專利改革法案《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Public Law No: 112-29)(註1),新法同日頒布,為美國專利法逾半世紀以來最大幅度修訂。 美國國會修法 AIA內容包括實體及程序修法,依各項條文實際生效日期,USPTO將各項修法分為Group 1、Group 2、Group 3三組。Group 1修法已在2011年底前陸續生效,其他兩組修法...

台灣與中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書制度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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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台灣與中國的專利權種類中,均有小發明的專利權,於台灣就是「新型專利」,於中國就是「實用新型」。台灣新型專利於2004年7月修正的專利法中,從實質審查修改為形式審查。為搭配審查制度的修正,於是参考日本制度加入「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書」,使專利權人可以運用該報告書判斷專利三性的參考文件。中國雖於專利制度建立之初,即已定位實用新型專利為形式審查,但直到2003年專利法第二次修正時,方導入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書制度,後於2009年10施行的新修訂的專利法中,將報告名稱改為「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書」。兩岸雖都有此報告書制度,但於實際操作面以及相關規定,卻仍有不同處。簡述如下: 報告涉及的條文...

中國專利獎遴選制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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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國於專利的獎勵部分,可說是不遺餘力,除了從國家到市縣的專利資助以外,尚有專利獎勵制度。此項專利獎遴選與頒發已經持續進行了12屆,今年進入第13屆。今年共有233項獎項,包括15項專利金獎、5項外觀設計金獎、178項專利優秀獎與35項外觀設計優秀獎。已經自今年4月2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簡稱SIPO)公告之日起開始接受推薦報名,至截止日止(6月17日),統計報名參加的專利共有697項,發明有517項、實用新型有70項,外觀設計則為110項。從各地方知識產權局推薦的有379項、部委推薦的有164項、兩院院士推薦的有70項,行業協會推薦的有84項。經過初步審核後,通過初審的有合格的有58...

台灣與美國間PPH試辦計畫,申請案進入台灣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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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簡稱PPH)為各國分享審查結果的作業,目前美國已經與18個國家的智慧局簽署PPH試辦計畫,台灣智慧局非常榮幸,可以成為第19個合作的智慧局。此項計畫的簽署對台灣專利界而言是一大鼓勵,至少USPTO認為台灣的審查品質已經可達到國際的水準,而且台灣申請人向USPTO遞交的專利申請量,每年多是處於排行第四的國家。 另因台灣智慧局為突破無法與其他智慧局簽署PPH的困境,自行推出「加速審查制度(簡稱AEP)」,此舉亦讓USPTO產生興趣,再行開啟台美間的專利審查合作計畫。 試辦計畫期間與費用 此項計畫是2011/9/1起至2012/8/31止,基本上為期一年,...

專利大戰突顯智權價值 亞洲搶設IP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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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業界常強調智權價值的重要,但一般大眾往往無法理解智權的價值何在,可是價值若能轉化為價格,狀況就有了變化。近期一連串高額、高能見度的專利轉手交易,尤其Google花125億美元買下Motorola Mobility,取得該公司逾17,000件專利的所有權,讓與該些專利相關的上下游產業的企業股價飆漲與媒體連日大篇幅報導,很多平日甚少關心智權事務的企業高階經理人,也開始回頭到自家專利庫翻找,期待能從中挖出黃金來套現。 其實,如何將無形的創新價值轉換為有形的商業化資產,長久以來,一直是智權制度重要的討論課題,著手實踐者,也不限於民間企業,歷史悠久的英國技術集團(British Techn...

中國無效宣告與復審案件統計資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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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依據中國專利法第41條的規定,對於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駁回申請,若有不服者,應於收到駁回決定通知書起3個月內,向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的請求。前述的駁回決定通知書,包括初步審查的駁回決定書,以及實質審查的駁回決定書。因此,復審可說是專利審批程序的延續。 簡易流程如下: 復審請求→立案→前置審查→合議組審查→發出復審通知書→作出復審決定 另依據中國專利法第45條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5條第2款規定,自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授與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與,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者,可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無效。因此,無效宣告的對象是已經授權公告的專利權,包括已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