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北美智權報336期介紹《商標合理使用》 後,本刊期繼續介紹《商標善意先使用》。
善意先使用制度是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商標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4款有明文規定。
按商標權之取得,雖賦予商標權人專用及排除他人使用之權利,惟為避免阻礙市場自由競爭及調合商標先註冊主義與先使用主義之衝突,商標專用權之效力仍須受到一定之限制,故商標法第36條特別規定得合理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之各種態樣,而第 36 條第 1 項第 4款則是針對「善意先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