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當起訴,算不算也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事實上,大陸稍微帶點「互聯網基因」的廠商或創業者,都喜歡採取「以小博大」的,但有時候可能涉嫌「碰瓷式」行銷的競爭手段。
日前,大陸一家名不經傳的公司把星巴克起訴了,理由是星巴克在中國涉嫌壟斷。一時間,星巴克是否構成壟斷,似乎關注的不多,但是,這家公司卻變得「聲名鵲起」了。
當然,該公司「名不經傳」是相對於星巴克、Costa咖啡等而言的,不論是線下店面數量,還是用戶認知,抑或是銷售額等等,該公司與它們的差距還是顯著的。
那麽,對於類似這樣一家小公司,包括星巴克等內的老牌咖啡店,有必要採取所謂限制或排除競爭的手段對付它嗎?
發公開信:該如何從法律上予以界定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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