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英武╱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頂級鮮奶與濃滑布丁加上濕潤綿密的蛋糕捲口感,想必愛好甜品的行家一定知道此為何物,就是布丁捲,它需要模具製作相應的配品。此時,模具的實用度就非常重要,例如脫模便利度、模具耐用度…等。

布丁的製作過程中需要模具,模具必須可以進入烤箱,一般的材質為不鏽鋼與矽膠二種。不鏽鋼材質的特點是導熱快、堅固耐用,常見於傳統布丁模。而矽膠則是質地柔軟、可微波、可機洗,脫模方便,但易變形,需小心搬移。

A公司是一家布丁實體物供應商,公司代表人蕭員,平日除在工廠注意生產線的運轉以及管理事務外,更是一位模具研究達人。A公司生產布丁速度與品質高出業界水平的裝置,就是蕭員的研發成果。尤其是在對於特殊布丁大量生產器具及產銷運送有獨創之研究能力,其研發、改良布丁捲模具之設計後,創作出20入的方形布丁條盤。之後,A公司便委託製作模具的B公司,依據研發畫出的模具設計圖,製造相對應模具。最終在模具的完成過程中,蕭員也與B公司員工多次討論,修正模具,日後,A公司便以此模具生產的成品販售給C公司。

C公司收到產品後,覺得該產品的製作品質良好,且又快速交貨,認為A公司的模具應該有卓越的優勢。便私下向A公司的業務詢問是否有設計圖可供參考,業務人員未經查詢,即將設計圖交與C公司,C公司直接以該設計圖,逕向智慧局提出設計專利申請,也取得專利權。A公司發現C公司居然拿蕭員設計圖去申請取得專利權,便向智慧局提出舉發,理由為C公司非真正合法的申請權人,所以非真正的專利權人[1]

然而,智慧局駁回A公司的舉發申請,駁回決定書中之理由記載如下:「證據2至5是否具證據能力,尚非無疑。另按專利法第5條第2項,專利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縱認舉發人與被舉發人有業務往來之經濟上關係,惟舉發人未舉證舉發人與被舉發人間有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又舉發人未說明證據2布丁條盤圖式出自何人所設計,舉發人與第三人(金元福公司)間有無契約約定及其間之關係為何?難以認定實質貢獻之人為何人?是否為兩位或多位共同設計人所完成?舉發人是否為依法具有專利申請權之利害關係人,並非無疑。」從駁回理由中可知,A公司之舉發證據,智慧局多採不認可的態度。

A公司不服,於是改提出民事訴訟,訴求A公司為真正的專利權人。A除提交新的證據外,也將舉發中所提出過的證據再次向法院提出,法院採認該些證據,並將成品與當初設計圖予以比對後,確認成品係依據設計圖完成。雖說C公司於訴訟中提出設計圖已經公開給第三人 (C公司) 知悉的超過12個月,所以應喪失新穎性。但A公司主張當初設計圖紙所以會到C公司手中,係因為A公司員工未經公司以及蕭員的同意,違背A公司以及發明人的意願而洩漏,並未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3項[2]的規定。另法院對於A公司提出的關於蕭員設計圖完成過程以及與模具公司間討論與修正過程記錄等書面與人證證詞,認定專利申請的設計圖確實是蕭員的設計產品。蕭員也於訴訟過程中,自認已經將該設計圖的權利,讓與給A公司,A公司確實為真正的申請權人。此案經過上訴,上訴審仍判定A公司勝訴。

俗語說:「殺頭生意有人做,虧本生意無人做。」剽竊他人的發明,以增加公司生產速度或是成品品質,這種新聞在現在的產業間常常耳聞,最近的TSMC與INTEL間因為羅唯仁的退休後任職風雲,可說是詭譎氣息濃厚[3],日後此類產業變動更是捉模不定。基此,還是要強調的是除了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非常高以外,還要以尊重的態度去看待智慧財產權,各國多已經將重要的發明,列為國家安全層次,一度踏錯,就是萬丈深淵。

備註:

[1] 專利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後段,「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
[2] 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者,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3] https://vip.udn.com/vip/story/122867/918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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