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提高知識產權工作促進經濟發展,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日前印發《知識產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實施辦法》共22條,並於11月1日開始施行。
《知識產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實施辦法》共22條,分為八章,從創造品質、運用效益、保護效能、服務供給、人才培育、涉外糾紛處理等方面,對知識產權促進民營經濟高品質發展作出規定。
知識產權創造方面:
明確鼓勵、支援民營經濟組織加強自主創新,以高品質為導向開展知識產權前瞻性佈局(第四條),持續提高知識產權審查品質和效率,主動服務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的獲權需求(第五條)。
知識產權保護方面:
明確加大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依法查處侵犯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違法行為(第六條),發揮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作用加強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專利快速預審、專利快速確權“一站式”糾紛解決方案(第七條),拓展民營經濟組織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管道(第八條)以及加強涉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升涉外知識產權風險預警防控能力。
知識產權運用方面:
明確鼓勵、支援民營經濟組織採取符合自身特點和發展需求的知識產權轉化運用策略,採取自行實施、入股、轉讓、許可、質押等方式推動知識產權高效轉化運用(第十二條),鼓勵、支援民營經濟組織探索建立專利池、專利開源等知識產權轉化運用合作新模式,充分利用開放許可方式實施專利,組建產業知識產權創新聯合體(第十三條)以及鼓勵、支援民營經濟組織綜合發揮專利、商標等各類型知識產權的組合效應,加快打造以科技創新為支撐的知名商標品牌(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方面:
明確發揮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供給優勢,精准服務民營經濟組織(第十五條),完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功能,民營經濟組織提供一網通辦便捷服務,加大對民營經濟組織的資料開放共用(第十六條)。
條文請見:《知識產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實施辦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