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造雙贏:防禦型NPE的商業模式
過去10年來,由NPE訴訟發起的專利訴訟,平均約占所有訴訟的30%,但在過去幾年中,NPE訴訟的比例顯著增加,在2020年時,42%的新專利訴訟活動是由NPE提起的,這表明企業面臨的威脅越來越大。
防禦型NPE則在專利交易中介機構市場中扮演正面的角色,透過購買專利權並向繳納會員費的成員進行許可的模式,不但提升專利在市場上的價值,並使其成員避免訴訟成本,可謂提供雙重利益。
任何製造、銷售或使用基於技術的產品和服務的公司,都面臨著因專利侵權而被起訴的真實風險。2010 年以來,已有超過25,000 家公司因侵權被起訴,面臨風險的公司數量還在不斷增加,每年花費在法律費用的成本高達數十...
專利分割
申請專利時,若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時,得為分割之申請。分割後之申請案(即「分割案」),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做為申請日,為平衡申請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並兼顧先申請原則及未來取得權利的安定性,分割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根據專利法第34條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時,經智慧局通知,或根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分割後之分割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在專利技術或技藝揭露內容不超出的原則下,其發明人應為原申請案發明人之全部或一部分,不得增加原申請案所未...
電腦程式保護的兩難(下):Thomas法官為何反對合理使用?
相較於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判決,最高法院就Google v Oracle一案的決定(參見前文:電腦程式保護的兩難(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為Google v Oracle案畫下句點)顯然贏得不少廠商與開發人員的掌聲——當然不包括Oracle。然而,就法言法,Thomas法官認為本案判決存在著極大錯誤。究竟最高法院的論述有哪些瑕疵?請看Thomas法官的不同意見書如何解讀本案的著作權爭議。
針對本案判決,Thomas法官認為,最高法院「假定」宣告程式碼受著作權保護卻不願意加以討論,只提及「科技、經濟和商業相關環境快速變化」,並且無視大半法律規定,以區分宣告程式碼與實作程式碼為前提...
電腦程式保護的兩難(上):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為Google v Oracle案畫下句點
2021年4月5日,Oracle與Google長達十年且舉世矚目的著作權訴訟終於落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終認定Google為合理使用。但判決有時不代表爭執圓滿解決,而是為後續更多討論拉開序幕,本案也是如此。本篇主要彙整多數法官支持的合理使用分析,後篇則以Thomas法官的不同意見書為主,瞭解最高法院判決後,還遺留下哪些問題。
Oracle與Google在本案爭執的是Java SE應用程式介面(後稱Sun Java API)程式碼,Google從中複製約11,500行宣告程式碼,加上自行編寫的部分後建立Android平台,方便熟悉Java語言的程式設計師進行開發。一開始,Google曾...
擴充法院的智慧容量:談法院取得專業知識之多種機制
法院審理案件必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但人知識有限,世事卻是無窮,審判者不可能知道各行各業乃至各種領域的專業知識。為彌補審判者在專業知識上的不足,法制設計上或司法實務發展出有多種法院取得專業知識機制。從一般最普遍熟悉的鑑定、智慧專業審判所運用的技術審查官,到司法院自行令頒的專家諮詢,乃至司法實務上曾出現的法庭之友意見徵集等等,筆者在過去的審判經驗中都曾經嘗試使用。本文之作,即在於彙整分享這些取得特殊專業知識的過程與心得,並進一步展望即將於今年7月1日起上路施行的另一全新專業知識取得機制 — 專家證人,期待藉此讓審判上專業知識的呈現與取得,能夠獲得各界更多的重視與資源投入,從而直接或間接提升司法裁...
愛立信風光不再: 專利許可費率持續走低,陷反壟斷調查懸而未決?
簽署協議,全面和解。
因專利許可發生的糾紛或訴訟,不論是巨頭間的較量,抑或是普通企業間的對決,絕大多數都以這種方式宣告結束。
這次三星與愛立信之間的專利許可紛爭,也不例外。
2021年5月7日,愛立信(Ericsson)對外發佈消息稱,愛立信與三星已經就兩家公司之間的全球專利許可達成了一項多年期協議。
其中,包括與所有蜂窩技術相關的專利。這份交叉許可協議涵蓋自2021年1月1日起的網路基礎設施和手機銷售,預計第二季專利許可收入將介於20億瑞典克朗(約2.373億美元)至25億瑞典克朗之間。
至此,這場始於2020年12月的專利紛爭和互訴大戰,在歷時不到半年的時...
專利權讓與
專利權是財產權的一種,可做為交易之標的,「專利權讓與」是指專利權人將其專利權讓與他人,而讓與之原因,可能是買賣、贈與或互易。專利權之讓與,於雙方當事人間達成合意時,即發生專利權權利轉讓之效力,但是必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此即「專利權讓與登記」。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換發證書者,應由原專利權人或受讓人備具申請書、專利證書及規費,並檢附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
根據專利法第6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申請專利後,若欲將專利申請權讓與別人,可由原申請人或受讓人備具申請書及規費2000元,並檢附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到智慧財產局辦理。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
USPTO訴願程序想速戰速決?兩個試行中的加急辦法供參
為測試訴願加速需求,2020年7月USPTO推出快軌訴願(Fast-Track Appeals)試行計畫,今年4月又為加大抗疫助力,新增COVID快軌訴願(COVID Fast-Track Appeals)試行方案,若有專利案件即將進入訴願程序或正等待PTAB審理訴願案件,希望盡快取得PTAB審理結果,可參考USPTO官網整理辦法,考慮是否參加。
兩種方案頗多雷同,但細究之下,還是有不同之處,簡單整理如下:
快軌訴願
Fast-Track Appeals
COVID快軌訴願
COVID Fast-Track Appeals
備註
試行期間
● 一...
疫情下EPO口頭審理該如何進行,引發歐洲專利界高度熱議
為了一樁尋常的專利權爭議案,居然有將近50個歐洲的專利相關人士,向歐洲專利爭議的最終裁決機關:擴大上訴委員會(Enlarged Board of Appeal)提交公眾意見,其中更不乏愛立信(Ericsson)、拜耳(BAYER)、飛利浦(Philips)這樣的世界級企業。他們究竟在關心什麼議題?
本刊在前期文章(2021年EPO審查指南更新)中曾經介紹過,在最新的歐洲專利局(EPO)審查指南裡,已經把線上形式進行的視訊會議(video conference)當作口頭審理的標準做法之一。這固然是因為新冠肺炎疫情中,EPO不得不採取的權宜措施,2020年當中也曾操作多次,但在最近一樁案...
商標註冊申請 — 申請資格
我國商標制度是以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商標權人除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外,還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註冊。如果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而有侵害商標權或有侵害商標權之虞的情形,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的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那究竟申請商標要具備什麼資格呢?
「商標」通常是文字、詞語、記號或圖形,甚至是顏色、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是由2種以上的這些元素所聯合組成,主要是用來指示及區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所以商標必須具備讓相關購買人能認識商品/服務來源,並辨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