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設計專利的GUI保護客體及範圍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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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是比較「模糊」的,且隨著科技的發展,設計專利的保護標的、適格性及審查基準也跟著演變。因為發明專利有幾乎世界統一標準的「專利三要件」作參考,而新型專利因只是形式審查,對保護客體及適格性沒有很嚴格的要求。 說到設計專利保護客體的演變,最重大的變革莫過於將GUI (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納入保護範圍,這於剛結束的『兩岸外觀設計專利新近經典實務案例聚焦探討與應對』研討會中,兩岸專利學者都有提及。雖然GUI被納入設計專利的範疇已有10年歷史,但由於終端應用持續推陳出新,使得審查基準也不斷修正,無效案例也是層出...

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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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為「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五)」之第六部分,亦為系列文章之完結篇。全文可至查詢。 結語 由以上的案例可得知,這幾年,EUIPO的無效部門、上訴委員會(BoA)以及歐盟普通法院都在試圖找到一種方法,擴大歐盟註冊設計的保護,允許對可以獨立宣傳和購買的消耗性部件進行設計保護,雖然在歐盟設計規則限制範圍,這些消耗品使用在複合式產品期間是不可見的。然而,普通法院的決定似乎支持對消耗品的設計保護,那麼這對設計師和製造商意味著什麼呢?該決定增加了判例法的主體,支持消費品可以根據註冊設計獲得保護的想法,因此應該受到推動消耗品行業的歡迎。 特別是,該裁決似乎與之前的...

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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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為「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四)」之第五部分。 電離子切割槍的電極(T617/21) R2843/2019-3的決定涉及針對第1292122-0001號註冊設計提出的無效申請。該設計描繪了電離子切割槍的電極(如圖10所示,簡稱系爭註冊設計),並註冊為「焊槍(-的一部分)」。無效申請人辯稱,電極是複合式產品(電離子切割焊槍)的組成部分。因為在正常使用電極時是看不見的,無效申請人主張不符第4條(2)款規定的可見性要件。相反的,設計權人美國Hypertherm公司認為,第4條(2)款規定不適用於消耗品。這是因為它們要與零部件分開處理,且電極是消耗品。 ...

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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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為「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三)」之第四部分。 吸塵器袋(Case 175/16) 2008年8月26日,Miele申請註冊編號No 992078-0003註冊設計,LOC分類09-05小類的「吸塵器袋」(簡稱系爭註冊設計,如圖9所示)。 歐洲Green Label製造有限公司(簡稱Green Label)根據歐盟設計規則第25(1)(b)條連同第4條(2)款提出了宣告系爭註冊設計無效的申請。根據歐盟設計規則第3(c)條定義,「複合式產品」是由多個組件組成的產品,這些組件可以被替換,允許拆卸和重新組裝產品。 綠色標籤認為真空吸塵器是一種複合式...

註冊程序及費用大幅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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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並提升其競爭力,不僅是歐盟單一市場的核心課題,也是歐盟眾多領域計畫的宗旨之一,譬如機器翻譯eTranslation的推廣即是。而本文所介紹之共同體註冊設計(RCD)程序及費用精簡提案,則是遵循執委會監管合適性及績效計畫(REFIT)精神,在實現與歐盟商標制度一致化目標之際,也為中小企業與個人設計師打造更友善、有效率的智慧財產保護環境。 在共同體設計規則及指令(CDR & CDD)之修訂提案中,執委會(Commission)念茲在茲的重要問題有二,一是零備件保護爭議(參見第328期:歐盟設計維修條款立法再度迎來曙光),另一便是因RCD程序過於繁複,導致保護成...

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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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為「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二)」之第三部分。 吸塵器吸嘴(R 763/2019-3) 2007年3月16日,Vorwerk & Co. Interholding GmbH提出申請序號690 482-0003「吸塵器吸嘴;用於應地板的轉移板」(簡稱系爭註冊設計,如圖4所示)。 2017年3月23日,申請人提出系爭註冊設計的無效宣告申請。主張系爭註冊設計是複合式產品的集成組件,刷子轉移板在真空吸塵器的正常使用過程中是不可見的。實際上,轉移板是在吸塵器的板下使用的,在吸塵器的正常使用過程中躺在底部。因而違反歐盟設計規則第4條(2)款之規定...

設計與著作權及商標制度間之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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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運作條約(TFEU)第118(1)條授權歐洲議會與理事會,透過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歐洲智慧財產權相關措施,以提供一致性保護。該規定取代歐盟條約第308條,成為歐盟商標規則(EUTMR)與共同體設計規則(CDR)之法律基礎。而CDR及共同體設計指令(CDD)之修訂提案亦是循此授權,宗旨之一便是調和設計與其他智慧財產權制度之關係。 與著作權制度之調和 CDR敘文第32條(CDD敘文第8條措辭相仿)指出,鑑於當時著作權法並未調和之情況,一方面針對共同體設計與著作權法確立累積保護原則(principle of cumulation of protection),另方面則允許成員國自由決定著作權...

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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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為「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一)」之第二部分。 溜冰鞋刀片(001810342-0002 Invalidity Decision) 2011年1月25日,Bauer Hockey公司向EUIPO提出序號EM 001810342-0002b的註冊設計申請,該設計的指定產品是LOC國際分類21-02小類的「溜冰鞋之部分」(簡稱系爭註冊設計,如圖1所示),圖式中的刀片只有上緣以實線揭露,其餘部分則以虛線揭露。 歐盟設計規則第4條第(2)款,應用於或納入構成複合式產品組成部分的產品的外觀設計僅被視為是新穎的,並具有以下特徵:(a)組成部分一旦被納入複...

保護範圍擴大與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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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平衡權利人與其他公眾之合法利益,始終是智慧財產權領域的重要課題。在本次提案,歐盟執委會(Commission)增訂3D列印保護、禁止侵權貨物過境以及參照使用、評論及戲謔仿作之限制,以資因應。 在公眾意見徵詢過程中,利害關係者針對「3D列印」與「侵權貨物過境」兩者提出不少疑問與討論: 在前者,主要是由於權利之範圍與限制欠缺明確性。根據2020年《3D列印研究報告》(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mplications of the development of industrial 3D printing),已確認儘管電腦輔助設計(CAD)檔案本身不受...

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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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設計的法律保護主要涵蓋美學、產品的特定形狀或美學配置。工業設計保護產品的外觀,而不是其功能或品牌方式。在英國和歐洲,註冊設計法特別強調產品的外部特徵,並防止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不可見的複合式產品的零部件獲得保護。 ※「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將分為六期刊出,本期為第一部分 歐盟設計立法確實對某些外觀設計的保護做出了限制,註冊設計應該訴諸於視覺並經由眼睛來判斷,具體而言,取決於組成部分是否可見以及它們的使用目的。歐盟設計規則立法理由(12)說明:設計保護不應擴展到在產品正常使用期間不可見的那些部件,也不應擴展到該部件在安裝時不可見或本身不能滿足要件的部件的那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