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協工業設計的定義和保護標的-3:成員國法規
繼347期《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介紹過「共通的目的」後,本刊期繼續說明《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中之「成員國法規」。
雖然東協成員國工業設計實質審查共通指南(以下簡稱「共通指南」)與東協成員國的國家法律和實務大部分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體問題上可能仍存在一些分歧。這些共同準則的進一步發展,有望促進東協成員國工業設計審查標準和標準的逐步趨同,但工業設計的註冊,最終仍取決於東協各成員國的國家法律法規。
東協成員國內法的「工業設計」定義
東協成員國的每一部工業設計法都定義了「工業設計」一詞。東協成員國法律中對「工業設計」的定義概述如下:
汶萊:「工業設計」是指形...
東協工業設計的定義和保護標的-2:共通的目的
繼346期概論後,本刊期繼續介紹《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中之「共通的目的」。
東協成員國工業設計審查共同指南(以下簡稱「共通指南」)的實施目前面臨挑戰,因為審查和審查制度存在一些重大差異。在東協國家中註冊工業設計,由於各國家法律存在一些差異,如果要進行任何更改,則需要採取立法行動。 然而,行政標準和內部指令層面的更大趨同,將有助於加強東協國家主管局在工業設計權利註冊和維護方面做法的一致性。
共通指南的目的
這些共通指南旨在補充上述內部指南和手冊,並支持東協外觀設計局應用的設計審查標準和標準的趨同。 共通指南還可以作為審查員的實用培訓工具,以及專業顧問和工業產權代理人的參...
東協工業設計的定義和保護標的-1:概論
北美智權報自本刊期推出《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系列文章,將分6刊期分別介紹其定義和保護標的,包括概論、共通的目的、東協成員國法規、工業設計之實施、產業利用性以及法定不予註冊項目,本期先從概論開始。
「東協經濟共同體」(以下簡稱AEC)於2015年12月31日成立,並在現有東協貨品及服務貿易及投資自由化之基礎上,進一步整合以「單一市場」為主之經濟共同體,以2025年前達到貨品、服務、投資、資金與技術勞工的5大自由流通,進而促使AEC成為一個全球供應鏈的生產基地為目標。
對於在東南亞開展業務的中小企業來說,保護其智慧財產權至關重要,因為智慧財產權戰略不力往往會導致該地區的商業...
歐盟未註冊設計保護和首次揭露之相關問題(四)
※本期為「歐盟未註冊設計保護和首次揭露之相關問題(三)」之第四部分,亦為系列文章之完結篇。全文可至查詢。
後記
然而英國批發商、進口商和分銷商PMS International 的董事總經理保羅·貝弗利(Paul Beverley) 指出,和解此案的決定是雙方在考慮了在法院審理此案之前處理此事所涉及的費用之後,法院對其爭議的價值變得不成比例,因而達成和解的商業決定。高等法院撤回 CJEU 初步裁決請求的原因,是 BHTB 和 PMS 國際集團 已同意在庭外解決其潛在爭議。
地域性問題的實際意義
BHTB 的律師提出了一個有趣的觀點:「歐洲堡壘」政策是否採用「僅歐盟揭露」方式...
歐盟未註冊設計保護和首次揭露之相關問題(三)
※本期為「歐盟未註冊設計保護和首次揭露之相關問題(二)」之第三部分。
德國法院的審理及判決
Thane 案件
2004年3月17日,法蘭克福地方法院對Thane International Group的申請案件3/12,O5/04作出判決;顯然,RCD第110(a)(5)條來得太晚,無法對法院的判決產生任何影響,判決中未提及。原告是在一家美國製造商的許可下生產腹部肌肉訓練器。美國製造商自2002年5 月起就在美國做廣告並銷售這些訓練鞋,原告則於2002年10月才在德國銷售類似的競爭產品。原告試圖依靠 UCD 限制被告產品的營銷。被告辯稱,由於該設計先前已在美國發布,因此,不存在有效的...
《專訪大同工設系系主任朱柏穎》台灣設計之路怎麼走: 品牌首要之務,先找到代表自己的內涵!
台灣以代工產業聞名全球,各家廠商過去產品的功能性的追求,大於產品的設計性。但隨著時間推移,設計已經受到台灣廠商的重視,產品要申請設計專利的觀念也已普遍深植,大同工業設計系系主任朱柏穎指出,設計的確能為品牌帶來加分效果,但台灣品牌經營的問題,出在「不夠堅持」……
談台灣經營品牌盲點:太貪心、沒有定位
品牌賣的其實是忠誠度,除了設計本身之外,還有看不到的品牌背後性格。其說台灣沒有品牌,不如說台灣品牌現在還太貪心,所有的產品都想要符合全部的消費者喜好,才會造成品牌個性不明顯的問題。
朱柏穎指出,「以Dell電腦為例,Dell品牌很明確就是商用,你很少看到學生會拿到Dell,但就是業界或...
打造設計專利強國:台灣的努力與契機
隨著科技發展與生活品質提升,現代人對產品的要求已不再僅止於功能性,產品的外觀設計也越發受到重視。設計已成為許多企業爭相投入的領域,以提升產品的附加價值與差異化優勢。台灣設計產業在這波趨勢下也蓬勃發展,從早期的代工模式逐步轉型至建立自有品牌。然而,設計專利申請數量比重仍偏低,顯見設計專利尚未受到足夠重視。
設計專利不同於發明專利,其保護的標的在於產品外觀。雖然設計專利的申請門檻較低,但由於保護力道相對不如發明專利強,許多企業仍偏好申請發明專利專利。加上台灣企業仍多停留在代工階段,缺乏原創設計的能量,導致設計專利總量偏低。要喚醒國人對設計專利的重視,產官學各界必須共同努力,在制度、法規、環境...
歐盟未註冊設計保護和首次揭露之相關問題(二)
※本期為「歐盟未註冊設計保護和首次揭露之相關問題(一)」之第二部分。
歐洲法院的決定
歐盟法院認為,向公眾提供產品的整體設計也可能意味著提供該產品的一部分設計。當然,重要的是該部分的外觀可以從向公眾揭露的內容中清楚地識別出來。因此,當出現設計可供使用且包括發布產品照片的事件時,如在本例中,所依賴的部件的設計特徵必須在該照片上清晰可見。為了確定產品的該部分本身是否可以接受作為未註冊共同設計獲得保護的條件的評估,其外觀必須能夠本身產生「整體印象」,並且不能迷失在由產品產生的整體印象中。
在這方面,歐洲法院回顧了CDR第 3(a) 條規定的外觀設計概念的定義,指出要作為外觀設計受到保護...
飯店建築外觀之識別性判斷:TTAB 2023年 In re Palacio Del Rio, Inc.案
美國Palacio del Rio公司以其位於德州聖安東尼的Hilton Palacio del Rio旅館建築設計外觀的面河側(river side view)及面街側(street side view),分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申請註冊服務標章(service marks),指定使用於國際類別第43類之旅館服務、會議、展覽及交誼設施之提供。USPTO以系爭建築設計外觀屬不具識別性之商業外觀(trade dress)為由,核駁申請。Palacio del Rio公司向美國商標審判暨上訴委員會(TTAB)提出上訴,尋求翻案……
商業外觀及其識別性
在美國商標法上,商業外觀一詞...
歐盟未註冊設計保護和首次揭露之相關問題(一)
歐盟共同設計體系(Community Design, 簡稱歐盟設計)採用兩種不同的設計保護制度,一種是「註冊」設計(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保護;另一種是「未註冊」(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的設計保護,一般簡稱為「UCD」,自2002年3月6日開始實施,UCD制度就是一項設計於歐盟境內公開後,無須提交任何申請文件或費用,即自動擁有自公開日起算3年之設計保護期間。這種非正式權利的創建是為了滿足行業和創意人員對外觀設計保護權的需求,為短期產品提供廣泛的領土保護和安全,而無需複雜且昂貴的註冊程序,因此,UCD看起來是保護你的產品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