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專利師考試情報與參考書介紹
111年專利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預計將於8月19日至8月21日舉行,這約兩個月的準備期間,也是決定日後得否上榜的關鍵期。各路的專利從業人員無不磨拳擦掌,準備在這場考試中大顯身手。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這兩個月準備期間所使用的書籍,也影響著考場上得分的多寡。過往,市面上鮮有專為專利師考試而出的書籍,更甭論專利師考科的題解書,然而,目前坊間有一本為這場專利師考試量身打造的題解書籍《專利師歷屆試題詳解 (含生物技術)(110~107年)》,在這場「錙銖必較」的考試中,希冀本文介紹的題解書,能助考生在考試中脫穎而出。
目前的專利師考試為期三天,其中,考試科目有共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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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受侵害的民事救濟
侵害發明專利權之行為除罪化後,侵害他人專利權已經沒有刑事責任,只有民事責任。當專利權受侵害時,根據「侵害發生之前」以及「侵害發生之後」,專利權人得依據專利法請求民事相關救濟。
侵害發生前之請求權
專利權人對於尚未發生實際侵害,但已經完成侵害準備的行為者,得請求該完成準備行為之人,防止發生侵害專利之行為,以加強專利權保護。例如,行為人已購置機器、原料,準備進行製造、販賣具有發明專利的物品,上述預備行為很可能進一步將成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專利權人此時無須等待專利權遭受實際侵害,始請求加害人除去其侵害,只要能證明有侵害可能性之行為,專利權人即可制止此等預備行為的進行,以防止將來實際的侵害行為發...
專利入門者應知道的國際優先權知識
當先前技術文獻的數量越多,則所請發明越容易不具備新穎性或進步性。因此,應儘速將完成的發明向智財局提出專利申請案。然而,對於外籍專利申請人,因為國際專利申請的決策時間、專利申請文件翻譯的時間或專利代理人作業的時間等因素,其在我國的專利申請日勢必會晚於其在該國的專利申請日。其將面對兩個申請日之間所產生的技術文獻,而這技術文獻有可能時其發明本身,例如其在該國的專利申請案在台灣專利申請日前即被該國公告其專利申請內容。
為減低對外籍專利申請人的衝擊,專利法設有優先權制度,以讓該申請人得主張其在母國的專利申請日為專利審查的基準日,即優先權日。台灣專利申請人於外國申請專利時,通常亦享有「優先權」。...
2022年美國專利訴訟調查
LexisNexis旗下的Lex Machina於2022年5月分發表了2022年美國專利訴訟報告 (下稱《報告》),《報告》聚焦聯邦地方法院、聯邦上訴法院以及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 (PTAB) 的變化趨勢,將2019 年至2021年這3年期間的資料加以比較。《報告》涵蓋從2012至2021年在美國聯邦地院提起的46,230起專利案件,以及從2012至2021年向聯邦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的 4,443 起專利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報告》還首次納入了Lex Machina針對聯邦上訴訴訟全新推出的 Legal Analytics。
近3年 (2019~2021) 美國專利訴訟重點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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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球5G專利報告》Top10專利權人揭曉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發佈《2022年全球5G專利活動報告》,截至 2021年12月 31日,全球聲明的5G標準必要專利超過 6.49萬件、有效全球專利族超過 4.61 萬項。在全球TOP 10專利權人方面,華為全球有效5G專利族數量占比為14%,排名第一;高通排在第二位占比9.8%;三星以些微差距排在第三位、占比為 9.1%。排名第四至第十位的公司依次是LG、中興、諾基亞、愛立信、大唐、OPPO 和夏普。
全球5G標準必要專利超過6.49 萬件
2017年,3GP 啟動5G標準第一個版本的制定工作,隨著5G標準化工作的推進,各企業和科研組織逐步向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專利資料庫提交...
小米汽車瞄準2024年實現量產,23項公開專利正式曝光
2021年3月30日小米集團宣佈造車,到正式註冊成立公司,只花了五個月的時間組建小米汽車團隊,可見小米在汽車行業發展速度之快。除了積極對外收購公司和投資現有技術團隊,負責累積專利的小米汽車科技公司,去年11月成立後更是致力於各項汽車及自動駕駛專利,截至2022年至6月7日,已公開23項發明專利,相信今年小米將會有更多造車新專利陸續曝光。
從無到有,五個月籌組小米汽車團隊
2021年9月份,小米科技集團註冊了法定代表人為雷軍的「小米汽車有限公司」後,時隔兩個月又在11月18日註冊了第二家「小米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相比於第一家小米汽車多了「科技」兩個字。小米汽車科技的法定代表人依然是雷軍,...
專利權侵害
自2003年3月31日起,侵害他人專利權已經沒有刑事責任,只有民事責任。一般人在專利申請人未取得專利權之前,去製造此物品者,並不負侵權責任。但如屬發明專利申請案,而有專利法第41條所定情事,專利權人於公告後得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侵害專利權的法律責任
自從專利法將侵害發明專利權之行為除罪化後,侵害他人專利權已經沒有刑事責任,因此若專利權受到侵害,專利權人只能提起民事救濟。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根據專利法第41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
一張報價單的代價:美國銷售阻卻專利新穎性-2022年Junker v. Med. Components, Inc.案
2022年2月10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以Junker先生與潛在客戶間的信函構成商業銷售要約,導致系爭專利喪失新穎性而無效,撤銷MedComp因故意侵權需賠償Junker近125萬美元的地院判決。本文試以本案為例,解析產業鏈中可能被認定落入銷售阻卻範圍的行為態樣,警醒讀者凡具備專利條件的發明創新,都應及早尋求專業人員的協助申請專利,以獲得國家的法律保護,並供相關專業人員作為未來評估發明標的可專利性時的具體依據。
美國銷售阻卻專利新穎性
美國專利法第102條(a)(1)規定,若在專利的有效申請日前,發明標的已取得專利、發表於刊物、或被公眾使用、「銷售」,或其他能為公眾得知者...
回應外界期望,USPTO新局長端出了哪些政策?
上任至今才一個多月,USPTO新任局長Kathi Vidal已經推出了不少政策。乍看之下,像是設計專利法條文的公眾意見調查或者專利審查員的在職訓練都算不上大事,但背後代表的卻是USPTO對於新興科技應用以及提升專利品質等議題的解決方案。這也讓外界期待,這位新局長未來還會有那些新點子。
本刊在前文(USPTO新局長終於上任,三大難題該如何面對?)曾經分析過,業界對於美國專利商標局近年的表現有不少批評,不過Kathi Vidal在上任之後,也明快地做出許多讓人眼睛一亮的決定,也讓人開始期待這位新局長在逐漸熟悉業務後,還會有什麼大刀闊斧的改革。
4月21日,USPTO公布了對於美國專...
「合意管轄條款」於專利複審之適用-2022年Nippon Shinyaku v. Sarepta Therapeutics案
2022年2月8日,CAFC認定地院應批准日本新藥公司依契約中的「合意管轄條款」聲請禁止Sarepta Therapeutics公司向PTAB提起IPR的臨時禁制令,因此撤銷德拉瓦州聯邦地院裁定。本案涉及契約(尤其是策略聯盟合作或智財授權契約)中關於履約爭議的法律攻防過程,歷程峰迴路轉,原先地院已駁回日本新藥聲請的禁制令,且PTAB已對IPR申請予以立案,但日本新藥以CAFC一紙判決扭轉了整個戰局,毫無疑問地是場精彩的逆轉勝,值得讀者留意並作為未來審視和擬定契約條款的重要參考。
案件緣起
Sarepta Therapeutics公司(下稱Sarepta公司)係一家總部位於美國麻州,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