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法院開庭大不同!商標訴願案進入言詞辯論程序的實務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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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於2021年2月間,以參加人之代理人身份出席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下稱訴委會),依訴願法第65條所召開商標言詞辯論。由於商標訴願程序中少有開言詞辯論,筆者有幸經歷此一程序,領會該程序進行具有高度嚴謹性,以及現場所面臨之各種突發問題所帶來的壓力,尤其無法以「容後補陳」、「如意旨狀所載」一語含糊了事帶過,其挑戰更甚於法院開庭! 一般而言,訴願程序非必然舉行言詞辯論,對於訴願事件原則上採書面審理,訴願人及參加人例外得請求「言詞辯論」或「陳述意見」。按訴願法第63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

合作關係結束後,藝人商標到底歸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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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聞報導,樂團蘇打綠與經紀人終止合約後,請求經紀人將其註冊商標轉讓回給該樂團,但法院判決這部分請求敗訴。由於台灣商標法中,並沒有規定「商標權的歸屬問題」,原則上誰去申請商標,誰就擁有商標權。但不論在美國或歐洲,的確常常會產生,當合作關係結束後,誰才是真正商標權人的爭議問題。 合作關係結束後,商標權歸屬爭議 在美國,商標只要有使用就可獲得保護,但仍可向聯邦申請註冊商標。一商標之使用初期,可能是多方共同合作、參與推廣,才使商標變得有名。當合作關係結束,到底誰才有權繼續使用商標?所謂的合作關係有各種可能,例如,員工和雇主的合作、兩家公司的合作、製造商和經銷商的合作、客戶和業務經紀人合作。...

美國商標現代化法案,2021年底將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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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稱在蘭哈姆法案(Lanham Act)後最重大變革的美國商標法修正已於去年底完成,並將在2021年底正式施行。在這次修法裡,明顯加強了對商標申請人的要求,還新增了兩類挑戰商標權有效性的程序,企圖能藉此壓抑美國近年來商標註冊申請過於浮濫的亂象。 美國的商標註冊申請量,在近10年來呈現爆發性的成長。根據USPTO統計,在2012年以前,每季的註冊申請數量不過9萬件上下,但從2013年第3季突破10萬件後,開始確立了年年成長的趨勢,在最近兩季甚至衝高到近25萬件的註冊申請量(圖1)。換句話說,在新冠肺炎疫情重創美國經濟的2020年,美國的商標註冊申請其實幾乎不受影響。 在這波商標註...

多顏色商標組合應用於產品包裝上是否不具先天識別性? 2020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In re Forney Industries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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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ney Industries公司申請一種多顏色組合應用於包裝的背卡上,美國專利商標局認為純粹顏色組合,本身不具有先天識別性,而拒絕其註冊。隨後Forney Industries公司向商標審理暨救濟委員會出救濟,最後以失敗結尾,沒想到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2020年4月做出的In re Forney Industries案判決中出現逆轉,認為多顏色組合應用於「產品包裝」上,本身可以具有先天識別性。 顏色商標,和產品設計與產品包裝之區分 先回頭看看過往,美國最高法院對於顏色商標以及產品設計等商業外觀(trade dress)是否具有先天識別性,曾做過以下幾個重要判決。 1. 1...

《決戰時刻》電玩遊戲使用悍馬車商標侵權?2020年紐約南區地院AM General LLC v. Activision Blizzard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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暢銷的軍事射擊遊戲《決戰時刻》長期使用悍馬車的外觀造型與名稱,擁有悍馬車商標的AM General公司因而提告,認為出品《決戰時刻》的Activision Blizzard公司侵害其商標權。紐約南區地區法院於2020年3月判決認為,電玩遊戲創作中使用他人商標,受到言論自由保護,而豁免商標侵權。 悍馬車外觀與名稱之商標 AM General公司從1983年起,替美國國防部製造軍事車輛,正式名稱為「高機動性多用途輪式車輛」(High Mobility Multipurpose Wheeled Vehicle,縮寫HMMWV),俗稱為「悍馬」(Humvee)。自此之後,悍馬車(Humvee)...

是嘲諷還是侵權?從LV與LG旗下公司爭執一案看戲謔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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嘲諷(parody)或稱戲謔仿作,與智慧財產權侵害往往僅是一線之隔,如何畫下那道界線,全端賴法院的判斷。繼279期討論美國法院的商標嘲諷判決後,本篇以LV與LG旗下公司之侵權爭議為例,回頭瞭解我國智慧財產權法院如何處理商標與著作嘲諷問題,以及一、二審判決結果為何大不同。 本案原告/上訴人為法國LVMH集團,於2016年間發現本案被告/被上訴人台灣樂金公司所銷售之THE FACE SHOP氣墊粉餅、小束口袋及手拿鏡(合稱系爭商品),係高度近似於原告多款商標(後稱系爭商標)、Speedy包外觀圖樣以及Monogram Multicolor彩色圖樣,遂控告被告侵害相關商標權及著作權。 ...

智財法院怎麼看:是商標戲謔仿作還是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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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智慧財產法院二審LV控告韓商樂金公司行銷「My Other Bag」構成之商標權及著作權侵權案件,翻轉了一審的無罪判決,足見台灣實務在商標及著作的戲謔仿作適用上,有極大的見解歧異。針對「戲謔仿作」此一新穎議題,要如何能主張合理使用,避免構成侵權行為呢? 商標法上之戲謔仿作 成大法律系副教授許曉芬指出,「戲謔仿作」(Parody)源自於希臘文,意指利用刻意誇大方式模仿、重塑另外一個作品,達到幽默的效果,具有嘲諷意味。從2010年起,台灣陸續發生幾起「商標戲謔仿作」侵權爭議案,「嬌蕉包」是最著名的第一案,有業者將愛馬仕的柏金包外觀轉印到帆布包上,更將愛馬仕著名商標中的馬車置換...

TIPO發表我國近5年商標申請趨勢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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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慧局,TIPO) 於2020年首次參照WIPO IP統計數據中心(WIPO IP Statistics Data Center)每年定期發布「世界智慧財產指標(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WIPI )」的統計方法,以特定權重計算方式,彙整2010-2019年台灣商標申請案,將商標申請所採用的「商品服務尼斯分類(Nice Classification)」轉換為十大產業類別,深入分析我國產業近10年的發展,並與WIPI公布的同年度各主要經濟體的數據進行比較。到了2021年,智慧局更以2016-2020年的5年商標申請數據進行...

這不是傑克丹尼爾! 從VIP Product v Jack Daniel’s談商標嘲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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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嘲諷」(parody)或稱「戲謔仿作」,一直是著作權與商標領域百談不厭的話題。對於被嘲諷著作或商標所有人而言,不僅認為權利受損,往往也感覺遭到冒犯;至於嘲諷作品的發想者,或許想利用他人聲譽吸引市場注目,或者想表達個人理念,是否一律為法所不容?本篇透過2020年VIP Product v. Jack Daniel's案判決,說明法院如何處理商標嘲諷所觸及的混淆誤認之虞、淡化與言論自由問題。 本案初審原告VIP Products, LLC(後稱VIP)是設計、生產並銷售一系列名為「Silly Squeakers」犬用橡膠玩具的廠商,該系列仿自各種知名飲料瓶裝外觀,並以狗元素做出調侃幽默...

歐盟法院檢驗商標是否違反善良風俗之規定: 2020年C-240/18 P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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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商標法與歐盟商標規則皆規定,未符合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商標申請予以核駁,其中善良風俗屬於一種在特定時空環境下持續變動的社會共識,違反時則屬於絕對核駁事由之一,然而該條款在歐盟實務上並不常被援引,但2020年2月27日歐盟法院於C-240/18 P號判決中,罕見地闡示關於該條款適用的各項要點,並採用嚴格的檢驗標準,進而推翻歐盟商標專責主管機關以及初審法院的見解,對該法律議題的相關理論和實務皆極具參考價值。 台灣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設置所謂的「公序良俗條款」,即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商標不得註冊,並且經智慧財產局於2015年發布「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有助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