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Memoji商標侵權?美國商標申請之商業上真實使用:2021年Social Technologies LLC v. Apple Inc.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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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電腦在2018年6月4日宣布推出Memoji功能,並宣稱取得商標權利。但在不久後,Social Tech公司緊急推出一款粗糙的Memoji應用程式,並對蘋果電腦提告侵害商標權。蘋果電腦認為,Social Tech公司申請取得的「MEMOJI」商標,並沒有真實於商業上使用,應該被撤銷。2021年美國第九巡迴法院做出判決,認為Social Tech公司的商標沒有真實於商業上使用,應予撤銷。 美國未使用之商標註冊程序 美國聯邦商標法(Lanham Act)過去長期採取先使用主義,故要於聯邦註冊,仍必須有先使用之事實。但1988年修正商標,增加了一種情況,在申請時雖然還沒有真實使用,但可陳...

宏觀微觀大不同——從Ace of spades案看商標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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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相同商標,從整體觀察或從細部檢視,有時會造就截然不同的印象。在Ace of spades一案,便是因為觀察角度的差異而造成判決結果反轉。 本案參加人Munich Accessories GmbH(繼受者為Messrs Krupp and Borrmann)於2017年向歐盟智慧局(EUIPO)申請註冊立體商標(如下圖,後稱系爭商標),其由金、黑及白三色構成且附有標誌「JC JEAN CALL Champagne PRESTIGE」,指定使用於尼斯分類第33類(包括受地理標示保護之「香檳」)。本案上訴人Ace of spades Holdings LLC隨後提出異議,主張系爭商標...

「川普太小」?可以使用川普姓名作為商標? 2022年In re: Steve Elster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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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商標法均規定,所申請商標不得使用他人姓名,除非得到他人書面同意。2018年,Steve Elster先生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註冊「TRUMP TOO SMALL」(川普太小)商標,被專利商標局駁回。但他不服,主張其限制了他的言論自由。2022年2月底,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法官判決,相關條文確實違憲。 Steve Elster申請「川普太小」商標 2018年,Steve Elster向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TRUMP TOO SMALL」(川普太小)文字商標,指定使用於第25類商品。第25類商標包括:「襯衫;襯衫和短袖襯衫;圖案T恤;長袖襯衫;短袖襯衫;短袖襯衫;短袖或長袖T恤;運動衫...

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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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對於申請商標的前置準備,往往僅止於對圖樣的發想設計,並希望以此圖樣取得排除他人使用的「專用權」,卻忽略了商標圖樣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之間的連結關係。因此常發生指定商品與服務有不合理、不需要、範圍過廣,甚至錯誤等情形,造成申請註冊的範圍與業者實際經營的業務或市場經營的型態顯不相符,而無法明確界定希望取得註冊保護的商標權範圍。 商標權是建構在商標圖樣與核准註冊的商品/服務名稱之上,在註冊指定的商品及服務範圍內,可以排除他人構成混淆誤認可能的後案申請與商業上的使用,而適當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類別及名稱,除了能明確界定權利範圍,在申請前端也可以節約申請規費,減少審查人員對不當、過多...

RIMOWA案更審:智財商業法院如何回應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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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最高法院於2020年就RIMOWA一案發回更審後(可參見前文:從RIMOWA案看著名表徵保護),2021年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頗為詳盡地回應最高法院的提問,提出新理由並重為判決。 本文闡述之「110年度民公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是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後稱原審法院)針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69號」判決之更審結果,本案上訴人(即一審被告)涉及侵權的八款行李箱中,有三款(即附表2項次2至4,後稱系爭行李箱)維持侵害公平交易法(後稱公平法)第22條之判斷,其餘五款則改為認定與被上訴人(RIMOWA)之百褶設計不相似。 是否為著名表徵? 針對發回理由「平行溝槽與折紋組合...

唱呼銷售型商品(服務)申請商標 ~ 不能忽視申請地官方語言讀音近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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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近似與否的判斷,取決於商標給予相關消費者之整體印象,而外觀、意涵及讀音通常為整體評估之依據;然而商業習慣的標示以及消費者的購買方式,可能會影響商標在形、音、義上判斷的比重,像是商品或服務以唱呼為主要促銷方式者,讀音會被賦予比重較重之考量,而在多語通行之地區如歐洲,更要考慮到不同語言間外觀不近似,但發音可能近似的問題。 根據歐盟商標審查基準,商標近似與否的分析須擴展到整個歐盟,但若在歐盟的一部分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基於程序精簡(例如避免花費過多時間審查商標在所有官方語言中的特定發音或含意),該分析不需要擴展到整個歐盟,可只關注會員國造成混淆誤認的部份區域消費者,則就足以構成駁回理由。...

電子商務情境下的商標維權使用 —美國Lens.com, Inc. v. 1-800 Contacts, Inc.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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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消極的維權使用,台灣商標法第63條規定「因知悉他人將申請廢止,而於申請廢止前三個月內開始使用者」,仍將成立「未使用」之廢止事由。另15 U.S.C. § 1127提到「使用」必須是在交易的通常過程中的善意使用(bona fide use),而不能僅是為了保留商標權而使用。 台灣商標法第63條要求商標權人使用商標;否則「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時,智財局可依職權或依申請廢止該商標。美國商標法則從「放棄商標」的角度定義「未使用」。根據15 U.S.C. § 1127,如果商標停止使用且權利人具有不再重起使用之意圖時,該商標視為被放棄。另連續三年不使用則是放棄商標的...

美國商標法之先註冊與先使用的衝突: 第11巡迴法院Zazu Designs v. L’Oreal, S.A.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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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法在某些條文展現了使用保護主義,若已有人先使用某商標(但未註冊),他人無法註冊取得該商標。1992年第11巡迴法院Zazu Designs v. L'Oreal, S.A.案判決,大型化妝品公司在聯邦註冊並使用商標,小美髮店主張其已在某一州先使用該商標於相同產品上。究竟州的先使用事實,能否勝過在聯邦的註冊保護?此必須看在州的先使用是否「足夠」。 美國商標法在某些條文展現了使用保護主義,若已有人先使用某商標(但未註冊),就取得了申請註冊聯邦商標之權利,他人無法註冊取得該商標。此外,就算沒有申請註冊聯邦商標,只要具有後天識別性,仍可以援引商標法第1125條(a)主張侵權。 未註...

商標淡化中「識別性減損」之防止 —2022年Spotify v. U.S. Software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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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審理與上訴委員會(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TTAB)於2022年1月10日作成「POTIFY」商標異議成立的決定,不僅承認「SPOTIFY」為著名商標,且認定POTIFY的註冊將造成SPOTIFY識別性減損的商標淡化效果。本文即從著名商標與商標淡化的法律原則開始簡介,後說明TTAB如何以案例法立論SPOTIFY為著名商標,且POTIFY的註冊將導致SPOTIFY商標識別性遭到減損,而產生商標淡化的結果。若POTIFY申請案發生在臺灣,亦可能因妨害公序良俗而遭到核駁,據以作為企業商標申請及布局之實務借鑑。 2022年1月10日,TTAB...

搶攻元宇宙虛實整合商機,麥當勞、維多利亞的秘密、巴黎萊雅、比亞迪…商標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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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9日,前身為Facebook (臉書) 的科技巨頭更名為Meta(Meta Platforms, Inc.),並宣布打算創建一個名為Metaverse(元宇宙)的虛實整合世界,這可以稱之為元宇宙元年。雖然元宇宙仍在暖身階段,但許多企業已瞄準新虛實世界中的電子商務商機;其中,又以服務業及民生消費品業者最為積極。 雖然元宇宙是以數位化的形式發生在虛實世界中,但其運作確定會影響到現實世界中的商標權。 面對元宇宙來勢洶洶的浪潮,以創新研發為主的科技大廠多搶先布局專利,但對於服務及民生消費產業而言,商標比專利來得更重要;因為商標代表的不僅是企業品牌、形象、商譽,也是企業與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