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修法草案 ─ 複審制度之台日差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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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台灣專利法修法草案廢除了訴願,導入了複審制度,期可簡化專利救濟程序、提高審理效能並與國際接軌。本文針對專利核駁複審制度進行台日差異之比較,並綴以筆者個人淺見供各界參酌。 智慧局於2020年12月底公布了新的專利及商標修法草案,並陸續於2021年1月舉辦北、中、南三場公聽會。此修法草案涉及幅度甚廣,筆者有機會參與台北場公聽會,聽到同業先進們提出許多寶貴建議,受惠良多。在此筆者僅就專利核駁複審制度之台日法規差異進行比較,並綴以個人淺見供各界參酌,以收拋磚引玉之效。 複審制度之導入 本次專利法修法草案的焦點之一在於廢除現行的核駁再審查及訴願制度,以複審制度取代。修法目的和原委可參考...

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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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10月26日起,發明專利申請案須經申請實體審查,智慧財產局才會進行技術審查。「發明請求實體審查」是指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後,任何人如欲知道該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必須於申請日起三年內提出實體審查申請,若三年內無人請求實體審查,該申請案即視為撤回。申請人可於申請專利時,一併申請實體審查,亦可於申請後三年內提出申請,由申請人自行斟酌。 根據專利法第38條之一規定,任何人均得申請實體審查,如自申請日起(不含優先權日)三年內,未申請實體審查者,該發明申請案即視為撤回。因此,申請人以及申請人以外之第三人均得申請實體審查。 實體審查係就發明專利申請案是否有不予專利事由進行審查,依專...

國知局新規:專利資補助四年內完全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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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月底,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國知局)發布了一條重磅消息:《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宣布將對於申請專利行為實施進一步的嚴格規範;隨後又在農曆年前,再發布一次《關於規範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的對外徵求意見稿。這兩個動作的目標對象,都是中國境內已行之有年的浮濫專利申請,使得以專利申請為主要業務的眾多中國專利服務業者,過了個有點難熬的年。 其實,早在國知局公布2020全年的專利、商標相關統計數據的新聞發布會上,就已經看得出端倪。當時一反常態的是,這次並沒有公布外界向來最關心的年度專利申請,尤其是發明專利的申請數量,而是把重點放在授權數據上。因此,關於2020年...

營業秘密法引入美國「不可避免揭露原則」之停看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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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專利侵權訴訟,營業秘密侵權訴訟亦成為當代高科技公司間競爭的必要工具。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暫字第5號民事裁定即為一例。 本案處於起訴前的階段,對原告而言是種暫時性的救濟制度。原告向智財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限制被告的行為。原告的請求為: (1) 「禁止使用或洩漏如附表A例示之之營業秘密及向之員工、供應商或客戶等第三人刺探或取得之營業秘密」。 (2) 被告不得提供「如附表B所示研發部門人員之相關資訊予公司,且不得協助誘使附表B之人員離職並為公司提供服務」。 (3) 「自即日起至日止,禁止以任職或其他方式為提供服務」。 本案法院於裁定時採用美國判例法的「不可避免揭露原則」...

歐盟法院檢驗商標是否違反善良風俗之規定: 2020年C-240/18 P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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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商標法與歐盟商標規則皆規定,未符合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商標申請予以核駁,其中善良風俗屬於一種在特定時空環境下持續變動的社會共識,違反時則屬於絕對核駁事由之一,然而該條款在歐盟實務上並不常被援引,但2020年2月27日歐盟法院於C-240/18 P號判決中,罕見地闡示關於該條款適用的各項要點,並採用嚴格的檢驗標準,進而推翻歐盟商標專責主管機關以及初審法院的見解,對該法律議題的相關理論和實務皆極具參考價值。 台灣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設置所謂的「公序良俗條款」,即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商標不得註冊,並且經智慧財產局於2015年發布「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有助於明...

從商標淡化看著名商標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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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上對於商標的保護,主要是以後申請的商標是否會造成「混淆誤認之虞」作為審查標準。但是隨著時代的演進,學界跟實務開始發現,僅僅是防止混淆誤認之虞是不足以保護著名商標的,於是乎「商標淡化 (trademark dilution)」的概念油然而生。商標權人對於一個商標從成長茁壯到發展成為「著名商標」,並持續創新維持其著名於不墜,過程中需付出相當多的努力在品牌經營上。 台灣商標法對著名商標的保護 為了要保護這些得來不易的著名商標以防止「商標淡化」侵害,台灣商標法在2003年修正時,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新增了「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的態樣,此態樣進一步區分為兩種態樣: ...

USPTO局長換手 專利商標法規及美中互動將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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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卸任的USPTO前局長Andrei Iancu於卸任前幾天發表了研究報告:《商標及專利在中國:非市場因素對申請趨勢及智權制度的影響》 (Trademarks and Patents in China: The Impact of Non-Market Factors on Filing Trends and IP Systems),不同領域、不同立場的專家,對同一份報告可能各有看法。如何從一眾數據擷取有意義的訊號、拼湊出正確的現象及趨勢,如USPTO報告的結語所說,應加入多層面的考量,不宜驟下結論。而這樣的研究結果,剛上場的拜登團隊及繼任USPTO局長會如何看待? 2021年1月2...

中國篇:劍指BAT,《反壟斷法》今年將修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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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2020)年12月,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分設的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委)就對外界宣告,2021年的立法重點工作之一,就是修訂全新的《反壟斷法》。這部法案13年前問世時,中國的網路業還在成長期,現在來看已經不合時宜,所以加強對大型網路業者的反壟斷監管力道,就是這部全新《反壟斷法》的重中之重。 2021年的農曆新年即將到來,而當這個新年假期結束、徹底告別庚子年後,中國一年一度的「兩會」:全國人大與全國政協,也已經確定將在三月初召開,正式啟動新一輪的立法工作。其中,在經濟領域,今年的重頭戲之一,就是對已經實施13年的《反壟斷法》進行大翻修。 毫無疑問地,這13年內中國經濟發生了巨大變...

一案兩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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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專利法第31條先申請原則:「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如果兩位或兩位以上的申請者的申請案申請日、優先權日均為同一天者,則以協議方式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但是,還是有例外的狀況,這種例外狀況即延伸出專利法第32條一案兩請的規定。 盡管我國發明專利的審查時間已越來越短(2020年發明專利初審案件平均首次通知和審結期間分別降至8.7個月及13.9個月),但與新型專利相比,後者因為只採形式審查不需要實審,因此可以更早獲得專利,有時候甚至在3-5個月內專利...

先申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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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性」是專利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原則,賦與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實施其專利之權,因此一項發明或創作,有二以上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由於專利法故只應授予一個專利權,這項原則稱為「一發明一專利原則」。 基於「一發明一專利原則」,一件發明或創作,只能提出一件專利申請案,倘若由於專利申請人研發成果的巧合,造成同一專利申請人,就相同發明或創作之內容,先後提出二個以上的專利申請;或者有二個以上的專利申請人,就相同發明或創作內容,先後提出二個以上的專利申請時,多數國家都採取「先申請原則」,以便決定誰能獲得專利權,台灣也不例外。 我國現行專利法同樣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