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 IDS 附加費新增說明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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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自2025年1月19日開始實施2025專利規費調整方案,導入數項規費項目,關於其中的IDS附加費(IDS size fee),USPTO另外公告《資訊揭露聲明(IDS)附加費快速參考指引》(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 size fee Quick Reference Guide),本文整理其新增說明如下,冀有益讀者掌握相關規範。

英國維持「UK+」智財權耗盡制度 為企業提供確定性、消費者保有選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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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府5月15日正式宣布,將維持現行智慧財產權(IP)耗盡制度 (即「UK+」),為企業提供長期穩定的營商環境,同時確保消費者能持續享有來自歐洲經濟區(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的多元商品選擇。此決策經廣泛諮詢業界意見後拍板,即日起生效,無需額外立法程序。

以執行競爭法促進Data Sharing — 美國與歐盟的立場漸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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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數據盛行的年代,似乎擁有數據就擁有了市場。因此,數據的壟斷也成了市場壟斷的指標之一,特別是像Google這一類以數據為基礎提供服務的公司。另一方面,在AI發展熾熱的時候,數據也是AI深度學習不可或缺的寶貴材料。基於以上種種,歐美的競爭主管機關均希望以「資料共享」(Data Sharing) 來達到反壟斷的目的。雖然目標一致,但手段方法本質上仍有不同;此外,「資料共享」雖可避免市場被獨占,但也可能會對用戶隱私造成傷害,這些都值得觀察。

以實際案例分享,提離職後的文件重製行為將是企業營業秘密可能被侵害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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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看似是企業人力資本損失,但若員工在離職前於企業內進行不當重製營業秘密資訊,將對該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本文將介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商法院)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NY案),涉及被告於求職期間時對系爭營業秘密有超出公司授權範圍之使用,並藉此討論相關法律問題。 背景 NY案中,被害公司NY科技所有的系爭營業秘密涉及20奈米DRAM晶圓製程技術 — 係於2015至2016年間自美國MTI公司技術移轉而取得。具體內容為NY科技內部供教育用的投影片(PPT),其內容的來源包含20奈米DRAM晶圓製程技術之原始文件及NY科技之專業製程技術等資訊。並該PPT介紹如何從開始至完...

歐盟《資安韌性法》2027 年強制執行,台灣廠商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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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的《資安韌性法》(Cyber Resilience Act,CRA)已於2024年12月10日正式生效,並於2027年全面上路,歐盟將對網路供應鏈提供強制性網路安全標準,並課予數位產品製造商在網路安全方面的義務,以提高產品安全性之透明度。值得注意的是,相關的產品製造商最早將於2026年就必須遵守強制性的通報義務,違反者恐將面臨巨額罰款。 根據《CRA》規定,未來數位產品要銷售到歐盟國家,製造商及其授權代理商、進口商與經銷商必須符合法遵義務,產品設計、開發與生產須符合資安要求(cybersecurity requirements),且製造商須遵循漏洞處理要求,產品始得進入歐盟市場。...

USPTO延續案附加費新增說明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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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發布《延續案附加費快速參考指引》(Continuing Application Fee (CAF) Quick Reference Guide),本文整理其中新增說明例供讀者參考。

對等關稅及時雨! 「產業創新條例」三讀通過 三大新制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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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2025年4月18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共增修9條條文可謂美國對等關稅下之及時雨,對於中大型企業及新創企業皆有租稅優惠上之助益。勤業眾信國內租稅負責人張瑞峰表示,產創條例為現行企業可最廣泛應用之租稅優惠,相關修法擴大適用範圍企業期盼已久,可從三大重點進行解析。

帶槍投靠類的營業秘密非法取用行為 — 兩則案例的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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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離職對公司而言是智慧資本的損失,特別是資深或核心人員所累積實務經驗。然而,對公司更大的危險是「離職過程中的營業秘密遭非法取用」問題。在離職前,員工若從事求職活動,而在這過程中受到新雇主的明示或暗示的指引,以致利用在職期間而有未經同意的或超出權責範圍的機密資料複製行為,可稱「帶槍投靠」。本文意在透過兩則智慧財產法院(智財法院)判決來介紹此類營業秘密非法取用行為,其基本上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的侵害營業秘密罪,而當犯罪人有意將相關資訊於境外使用時,則受同法條之2的加重處罰。 案例一:資深工程師 在智財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TGD案)中,被害單位為TGD公司,...

代工合約結束後,繼續使用有商標權的商品包裝或容器會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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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工是產業界的合作模式,販售商將產品的某些零件或半成品,委託下游廠商協助,之後再將物品運回公司自行組裝後販售。當然,也可能係將已貼上商標的容器,交由下游廠商製造成成品後直接銷售。問題是如果在代工合約結束後,下游廠商繼續使用該些貼上商標之容器與商標標貼,是否就侵害商標權了呢? 案件背景 陳玊猷為世代經營醬油製造與銷售家族的第二代,之所以可以在競爭環境中脫穎而出,憑藉的就是家族的釀造技術,市場的逐漸擴大,商標的重要性也更被重視。因此,家族的公司申請商標註冊登記,如願取得註冊登記。另外,銷售量增加,陳員公司也為了擴大市場面,尋找下游的裝瓶廠商快速裝瓶以利銷售。於是找上在裝瓶界中經營多年且離陳...

分享美國著作權局《著作權與人工智慧報告》第二部分:哪種使用AI的創作方式可獲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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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著作權局在2025年1月發布《著作權與人工智慧》報告(下稱《報告》)第二部分,討論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Gen AI)生成內容是否受著作權保護(Copyrightability)的問題。其認為,單純輸入提示詞、由AI生成內容並非人類創作,無法獲得保護。但若人類利用AI協助其創作,人類對創作有貢獻,仍可獲得保護。 美國著作權局在撰寫《著作權與人工智慧》前,先對外徵求意見,收到超過10,000份回覆意見,其中大約有一半涉及著作權保護資格的問題。絕大多數回覆者同意,完全由AI生成的內容不具備著作權保護資格,但人類利用AI作為創作工具,只要具有人類貢獻(human contrib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