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VS.安全:大陸網路貨運平台的責任邊界何在?
「決不能打著創新的旗子,打著互聯網的牌子,走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發展路子。」
大陸近期發生23歲女生乘「貨拉拉」平台貨車搬家途中跳車身亡事件,2021年2月25日,大陸交通運輸部作出的回應,可謂「振聾發聵」。
大陸交通運輸部在回應中表示,無論是傳統道路貨運物流企業,還是依託互聯網、訊息化技術成長發展的新業態新模式,抑或是涉足到物流領域的電子商務平台,都應當牢牢堅守安全發展的底線,始終把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
據媒體報導,2021年2月6日晚,湖南女孩車莎莎通過貨拉拉平台搬家,在跟車途中從貨車上墜落,因頭部受傷搶救無效死亡。涉事的貨拉拉司機周某向警方供稱,...
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設計專利是保護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與技術性無關。設計專利和發明專利一樣,都須經過實體審查才能取得專利權。設計專利的審查制度,不採發明的早期公開及請求審查制,也不採取新型的形式審查制,若要申請設計專利,將自文件齊備後,由智慧財產局審查人員進行實體審查。
專利法對於設計之定義
依專利法對於設計之定義,設計專利所保護之標的包含「物品之全部設計」、「物品之部分設計」及「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之一般申請態樣;另依專利法申請成組物品之設計及申請「衍...
只要有心,人人都可以虛擬iOS? 談Apple v Corellium著作權爭議(上)
2020年底,佛羅里達南區聯邦地區法院做出簡易判決,認定虛擬化技術應用公司Corellium允許使用者在虛擬裝置上運行iOS,係構成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儘管此舉是否違反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仍在未定之天,但判決結果已引發各方關注。
本案被告Corellium成立於2017年8月,所開發的系爭產品(後稱Corellium產品)允許使用者依個人需求建立虛擬裝置、使用所下載的韌體檔案(包括iOS、Android、Linux等)並進行互動,同時提供雲端(線上)及場所使用兩種版本。
Apple與Corellium曾在2018年初討論收購事宜,但最終因價格無法達成共識,約半年後協商...
風行草偃:USPTO持續提高專利複審的立案門檻
2020年12月30日,台灣智慧局 (TIPO) 就不服專利專責機關就專利申請及專利權有效性等案件之審議決定案件,參考美日等國專利救濟制度,預告修正「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美國於2011年美國AIA法案即建置專利複審等專利發證後挑戰的行政爭訟程序,該制度不斷演進,並牽動各方專利競爭態勢。本文整理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近年對行使限制申請人「重複」或「同時」申請立案之裁量權時的考量因子,及其爭議和對產業專利競爭的影響。
美國專利複審制度與併行訴訟
2011年美國AIA法案於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行政體系下,創設兼具準司法審判性質的「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PTAB...
藥品試用權 Right to Try Act — 由美國與中國醫藥相關法規改革談起
2013年好萊塢電影「藥命俱樂部(Dallas Buyers Club)」依據真實故事改編,講述罹患愛滋病的男主角因為,在接受美國唯一核准治療愛滋病新藥AZT而無效之後,為了取得其他可能治療方案,於是開始研究由第三國取得未經美國政府批准的抗愛滋藥品,以幫助自己與相同病症病還取得用藥。類似情節,2015年在中國大陸則有白血病患者陸勇為他人代購印度仿製藥的案件。這些事件凸顯了病患取得藥品的權益與藥品核准上市的法規管制規範目的衝突。以下摘要美國、中國如何在調整醫藥法規,以保障病患取得藥品之權益。
2018年中國大陸電影「我不是藥神」講述一名印度神油店的老闆從印度走私代購一種用於治療慢性粒細...
新型專利形式審查
相對於發明專利需要實體審查,新型專利只採形式審查制,因此從申請到獲證,耗時比發明專利來到短,新型專利申請案如申請文件齊備,原則上完成處分書約只須3到6個月 (不含公告及核發專利證書之處理時限)。因此,有些人為了快速獲得專利,會採取一案兩請的方式,以求儘早獲得專利保護的同時,又能保有發明專利權較長的專利權期間。究竟何謂形式審查制?申請人需要注意什麼?
我國新型專利申請案自2014年7月1日起採取形式審查制度。所謂形式審查制是指智慧局 (TIPO) 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依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判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而不進行須耗費大量時間之前案檢索以及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實...
是嘲諷還是侵權?從LV與LG旗下公司爭執一案看戲謔仿作
嘲諷(parody)或稱戲謔仿作,與智慧財產權侵害往往僅是一線之隔,如何畫下那道界線,全端賴法院的判斷。繼279期討論美國法院的商標嘲諷判決後,本篇以LV與LG旗下公司之侵權爭議為例,回頭瞭解我國智慧財產權法院如何處理商標與著作嘲諷問題,以及一、二審判決結果為何大不同。
本案原告/上訴人為法國LVMH集團,於2016年間發現本案被告/被上訴人台灣樂金公司所銷售之THE FACE SHOP氣墊粉餅、小束口袋及手拿鏡(合稱系爭商品),係高度近似於原告多款商標(後稱系爭商標)、Speedy包外觀圖樣以及Monogram Multicolor彩色圖樣,遂控告被告侵害相關商標權及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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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智財法院法官熊誦梅:期待一個更重視技術發明的專利審判環境
談到這次台灣專利法的大幅修正,曾在智慧財產法院任職多年的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熊誦梅律師認為,台灣若能跟上國際潮流、強化智慧局對專利舉發案件的審查效能,將會大幅改善目前專利訴訟效率低落、無效比率過高的問題。她也期待,日後智慧局將成立的「複審及爭議審議會」,公信力能與美國的PTAB比肩而立。以下是採訪紀要:
過去在智財法院服務時,處理專利訴訟很常會碰到幾個問題。首先,原告、被告雙方對於專利權範圍都太過咬文嚼字,對於某些字詞的意義可以爭執很久。我們要知道,專利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可實施的技術發明,而我們在使用文字和圖像描述技術時,也很難百分之百呈現技術發明的原貌。所以我一直認為,在解...
這不是傑克丹尼爾! 從VIP Product v Jack Daniel’s談商標嘲諷
「嘲諷」(parody)或稱「戲謔仿作」,一直是著作權與商標領域百談不厭的話題。對於被嘲諷著作或商標所有人而言,不僅認為權利受損,往往也感覺遭到冒犯;至於嘲諷作品的發想者,或許想利用他人聲譽吸引市場注目,或者想表達個人理念,是否一律為法所不容?本篇透過2020年VIP Product v. Jack Daniel's案判決,說明法院如何處理商標嘲諷所觸及的混淆誤認之虞、淡化與言論自由問題。
本案初審原告VIP Products, LLC(後稱VIP)是設計、生產並銷售一系列名為「Silly Squeakers」犬用橡膠玩具的廠商,該系列仿自各種知名飲料瓶裝外觀,並以狗元素做出調侃幽默...
疫情下歐洲專利局視訊口頭審理 (Virtual Oral Hearing) 策略建議
在目前新冠疫情依然方興未艾的情況下,歐洲專利局 (EPO) 異議舉發 (Opposition) 提供了遠端視訊口頭審理 (Virtual Oral Hearing)的服務,成為另一種異議舉發策略考量的新選擇。筆者所任職的美國事務所代表一美國公司,有多個歐洲異議案持續等待Oral Hearing進行,在多方考量下,兩造雙方同意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Oral Hearing,本文為筆者視訊口審之實際經驗分享及策略建議。
簡介歐洲專利異議舉發 (EP Opposition)
在歐洲,專利異議舉發 (Oppositions) 是商業競爭對手經常運用的手段(類似台灣的專利權舉發),用來挑戰核發專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