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美國著作權局《著作權與人工智慧報告》第二部分:哪種使用AI的創作方式可獲得著作權保護?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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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著作權局在2025年1月發布《著作權與人工智慧》報告(下稱《報告》)第二部分,討論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Gen AI)生成內容是否受著作權保護(Copyrightability)的問題。其認為,單純輸入提示詞、由AI生成內容並非人類創作,無法獲得保護。但若人類利用AI協助其創作,人類對創作有貢獻,仍可獲得保護。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美國著作權局在撰寫《著作權與人工智慧》前,先對外徵求意見,收到超過10,000份回覆意見,其中大約有一半涉及著作權保護資格的問題。絕大多數回覆者同意,完全由AI生成的內容不具備著作權保護資格,但人類利用AI作為創作工具,只要具有人類貢獻(human contribution),仍可獲得著作權保護。不過,哪種創作方式的人類貢獻會構成著作權保護所需的作者身分(authorship),則是爭議所在[1]

世界各國目前的態度或立場

該報告介紹目前世界各國對人類利用AI創作,是否可獲得著作權保護的看法。其中,英國《1998年著作權設計專利法》第9條(3)規定:「對於電腦生成的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其作者應視為負責作出創作該作品所需安排的人。」似乎認為人類利用AI生成,人類不用有創意貢獻也可算是創作者。但實際上這一條文是在AI出現之前所制定,目前英國也沒有具體案例[2]。而英語系國家或地區中,香港、印度、紐西蘭均採取類似規定[3]

另外,中國是世界上第一個有法院作出判決承認以下AI與人類協作得以獲得著作權保護的國家 — 人類使用AI,光輸入提示詞與挑選AI生成的內容,就認為人類有資格獲得著作權。這是2023年底中國北京互聯網法院的一則判決[4]。有趣的是,在美國著作權局的報告中強調,該案原告輸入了超過150個提示詞[5],但實際上,原告真正的正向提示詞應該不超過60個字,而反向提示詞則是網路上剪貼他人寫好的版本。因此,美國著作權局並沒有認同中國北京互聯網法院的判決。

人類利用AI創作的三種形式

到底人類在創作過程中使用AI作為工具,哪種情況可以獲得著作權保護?以美國著作權局認為,使用AI工具來輔助人類創作(use of AI as a tool in the creative process),可以獲得著作權保護。但若是用AI取代人類創意(using AI as a stand-in for human creativity),則無法獲得著作權保護[6]

美國著作權局進而說明以下三種形式,是否可受著作權法保護。

形式(一):單純下提示詞無法控制生成內容不足以成為作者

人類單純輸入提示詞(prompts),純粹由AI生成的內容,人類對AI生成之內容不具備足夠的人類控制(sufficient human control),故此時AI生成內容不受著作權保護。其說明,人類輸入提示詞,有一點像委託創作時提供一些創作方向的指示(instructions),但這種創作方向的指示,屬於不受保護的概念(unprotectable idea)[7]

形式(二):AI生成產出可辨識出人類所輸入的表達性作品

AI系統除了讓人類輸入提示詞外,也允許使用者上傳輸入文本、圖像、音訊、影片,或這些媒介的組合。而某些AI系統(透過工具、設定或提示詞)允許輸入內容在輸出結果中被大幅保留。例如,人類作者可能創作出原創插圖,將該作品輸入AI系統,並指示系統「修改顏色或調整既有圖像的某些圖層」。又例如,AI系統可以用來修改或翻譯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 將第一人稱寫作的故事上傳至AI系統,並指示其轉換為第三人稱敘述[8]

美國著作權局舉了一個允許著作權登記的申請案為例。使用者先畫了一個草圖,上傳輸入給AI,並輸入以下提示詞「一位年輕的賽博格女性,頭部長出(玫瑰)花朵,寫實風格,電影級燈光,超現實細節,8K超高解析度,極致細膩。」AI依據上述提示詞生成出右邊的圖像。且在申請著作權登記時,作者聲明不主張最終作品中任何「非人類創作」部分,例如鼻子、嘴唇和玫瑰花苞的逼真三維呈現,以及背景中的光影效果。美國著作權局核准該作品的註冊,但附註說明:「註冊僅限於存檔作品中明確可見且未經修改的人類繪畫創作,並與不屬於申請範圍的非人類創作部分可加以區分。」[9]

圖1. 人類輸入自己創作草圖後輸入提示詞請AI修正、加工;圖片來源:U.S. Copyright Office,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 2: Copyrightability (2025), at 23.

美國著作權局認為,當人類輸入自身可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且該作品在輸出結果中可被感知(perceived)時,他們至少將成為該部分輸出內容的作者。此種情況下,這種AI生成輸出中可受著作權保護,涵蓋明確感知的人類創作表達(perceptible human expression)[10]

形式(三):對生成內容創意選擇、組織、編排或創意修改

若人類對AI生成產出內容,進行創意選擇、組織、編排(creative selection, coordination, or arrangement)或創意修改(creative modifications),人類作者仍有權享有該部分的著作權[11]

此時可用衍生著作與衍生作者(derivative authorship)的概念來協助理解。美國著作權局認為,若人類對AI生成內容進行後續修圖,著作權保護範圍將僅限於人類作者所貢獻的部分,而不會延伸至AI生成的基礎內容本身[12]。許多AI平台提供工具,鼓勵使用者選擇、編輯和調整AI生成的內容,以循環迭代的方式進行創作。例如,Midjourney提供了一項稱為「區域變換與重混提示」(Vary Region and Remix Prompting)的功能,讓使用者能夠選取圖像的特定區域,並透過修改提示詞來重新生成該部分內容。在Midjourney「使用說明」(Getting Started)中,提供了以下圖像來展示這些AI工具的運作方式[13]

圖2. Midjourney使用說明提供AI進行「區域變換與重混提示」的例子;圖片來源:U.S. Copyright Office,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 2: Copyrightability (2025), at 26.

美國著作權局指出,這些工具能夠讓使用者控制個別創意元素的選擇與擺放。在符合最低原創性標準的情況下,該輸出內容應當可受著作權保護[14]。同樣地,在更大的人類創作作品中包含AI生成的內容,並不影響該整體人類創作作品的著作權資格。例如,一部包含AI生成特效或背景藝術的電影仍可受著作權保護,即便AI生成的特效或藝術本身不享有保護[15]

結語

依據美國著作權局《報告》第二部分可知,其一方面承認幾個人類利用AI協助創作的方式,可獲得著作權。但似乎仍堅持,其保護僅就人類創意貢獻的部分可獲得保護,而非保護人類利用AI創作的整體成果。

備註:

  1. [1] U.S. Copyright Office,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 2: Copyrightability (2025), at ii.
  2. [2] Id. at 29-30.
  3. [3] Id. at 30.
  4. [4] 可參考楊智傑,利用AI生成圖像有著作權?北京互聯網法院全球第一件判決,銳傳媒,2023.12.7。
  5. [5]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 2: Copyrightability, at 28-29.
  6. [6] Id. at 11-12.
  7. [7] Id. at 18-21.
  8. [8] Id. at 22.
  9. [9] Id. at 23.
  10. [10] Id. at 24.
  11. [11] Id. at iii.
  12. [12] Id. at 25.
  13. [13] Id. at 26.
  14. [14] Id. at 27.
  15. [15] Id. at 27.

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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