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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為何要對同樣的發明提出發明與新型專利申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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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司的專利從業人員Y在收到研發人員的研發報告看過內容後,認為應該提出發明專利申請,但是公司又強烈的指出,這項產品的市場競爭激烈,應儘速拿到專利才是上策。可是發明申請案都是要在公開後,才會進入實質審查,要拿到最後核准通知書,快的話都要3年左右。Y想說發明是要經過實質審查,而新型不需要經過實質審查,只經過形式審查即可會獲准專利權,可以既提出新型申請,也提出發明申請,先取得新型再取得發明專利權嗎?,這時候,Y的頭又要禿一點了! 不用拔頭髮!也不必用落健或萌髮!就看本文的分解! 公司對於產品發明,多會看產品對於公司收入的貢獻度。所以,對於競爭性強的產品發明,都會強烈要求保護屏障建立,...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四》先申請專利還是先發表論文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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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中雖然給予發明人或其權利繼受人,可以主張優惠期,避免專利申請案因為自己的公開技術內容,而導致申請案被核駁。但注意,這只是不會被「自己」公開的技術內容,作為引證資料而被核駁。仍然不可以打破「先申請原則」。 所謂先申請原則,就是當二個以上的相同發明內容,若是不同時間提出二個以上的申請案,則只可能賦予最早申請案獲得專利權。因此,當陳同學先在公開場合發表論文後的第三天立刻遞出專利申請案(簡稱F案),但卻沒想到,一位於現場知曉陳同學論文內容的許君,竟然直接以該發明內容,在論文發表後的第一天,將整理好的資料,提出專利申請案(簡稱G案),並合法取得申請日號。G案的申請日早於F案申請日。依前面...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三》論文發表會成為先前技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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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要提出專利申請,就有一個問題必須先釐清,那就是同學的論文發表、口試與之後的印刷,是否該些資料已經成為駁回專利申請的引證文件呢?是否可以引用優惠期的規定呢?還是先提出專利申請再提論文發表比較好呢? 「顯示的數據資料如何了?」「看來應是符合當初設定的改進程度了」「終於可以交差了!」博士班的陳同學,每天與同學窩在實驗室中,不斷重複著實驗,希望能夠達到改進效能的目的,終於在今日開花結果了!「接下來就將實驗結果撰寫進論文中,之後再經過口試老師們的嚴苛口試,便可以過關了。」陳同學心中自我想像著。 歷經兩個月的初稿撰寫與改寫,陳同學終於可以將最後自己認為定稿的文件交給指導教授。指導教授並...

2012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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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編號Public Law No: 112-29 )(註1),其中USPTO畫分為Group 2的修法內容於2012年9月16日生效,因此2012年美國專利法規調整主要仍以AIA為中心。 AIA相關修法 AIA為美國專利法35 USC逾半世紀最大幅度修訂,為實施AIA各項新法,細則部分的37 CFR亦需同步增修。USPTO依個別條文實際生效日期將各項修法分為Group 1、Group 2、Group 3三組,Group 1修法已在2011年底前陸續...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二》11月底的資訊展開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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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優惠期」就是指當你的產品在公開場合已經公開展示,而讓不特定的多數人,可以看到該項產品之日後的6個月內,若要將此項產品申請專利的話,就必須在那段時間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專利申請。 王君是業務人員,當然必須去嗅嗅市場產品的訊息,而林君也希望多瞭解產品與專利的關係。於是二位一起去參觀資訊展。 參觀過程中,林君再次想到前次疑問的優惠期,雖然已經知道基本意義,但是心中又產生多個疑問: 「公司產品是在展覽會中展示,並演示操作方式,應是屬於公開展示,如何適用呢?」 「像資訊展那種僅是產品的展示也算嗎?還是說必須是有技術研討會般的那種展覽會呢?」 「參加國外的展覽,像德...

美國AIA系列修法:補充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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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編號Public Law No: 112-29 )(註1),為解決不正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濫訴問題,導入僅專利所有權人(patent owner)能請求執行的「補充審查」(supplemental examination)制度,2012年9月16日生效,適用所有專利。 USPTO先於2012年1月25日公告37 CFR配套修法提案(註2),整理公眾意見後,已於8月14日公告最終修法內容(註3)。根據最後修法版本,一件補...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一》優惠期有什麼優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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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優惠期」就是指當你的產品在公開場合已經公開展示,而讓不特定的多數人,可以看到該項產品之日後的6個月內,若要將此項產品申請專利的話,就必須在那段時間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專利申請。 業務經理陳君請業務專員王君至辦公室相談下次展覽會時,公司攤位之布置工作。席間陳君提到:「公司目前有新產品在開發中,你去問問研發部門,到展覽會之前,是否可以有產品樣本可以供展覽與實機操作。」 會後王君隨即至研發部門查詢新產品的開發進度,研發部門主管李君說:「產品已經接近完成階段,應該是可以如期完成能實機操作的樣品,需要的樣品數量記得先告知一下,不然會來不及準備。另外,這項產品上級單位說要申請專利,那...

美國AIA系列修法:領證後呈報先前技術及書面聲明37 CFR配套修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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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註1),其中Section 6(g)為領證後呈報先前技術及書面聲明(Citation of Prior Art and Written Statements),自2012年9月16日起生效,放寬領證後呈報規定,專利所有權人在聯邦法院或USPTO程序就特定專利任一請求項範圍所持立場的書面聲明,亦納入可呈報範圍,以避免專利所有權人在不同程序就同一專利請求項範圍提出不同說法。 為此,USPTO先於2012年1月5日公告37 CFR修法提案(註2),...

美國AIA系列修法:USPTO公告First Inventor to File配套細則修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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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編號Public Law No: 112-29 )(註1),其中Section 3為預定2013年3月16日生效的改採First Inventor to File(FITF)制度。日前USPTO為此公布37 CFR配套修法提案(註2)及審查指南徵集意見稿(註3),儘管定案前仍有可能大幅修訂,但可藉此觀察USPTO可能詮釋方向,以下摘錄部分內容供讀者參考。 優先權主張 依35 USC 111(a)提出的發明及植物專利正式申請案,若要主張外國優先權但...

成功大學校長黃煌煇:如果教授隨便以論文應付升等,我也會隨便把他弄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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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有媒體報導國內教授平均薪資水平與日、韓、香港及新加坡比較,總結是台灣教授的薪水太低了,難怪人才會出走,理應加薪。在另一方面,報導指出也有學生抱怨,表示老師只在上課的時候才出現,平常都找不到人;加上指導學生可抵扣學生的結果,那每周只要授課5小時,一個月只工作20小時即可月入10 萬。這種現象在國立大學尤為普遍,這主要是由於國立大學教授形同公務員,只要例行的考核過關,就不會有被免職的問題。然而,國內首間被選為「大學自主治理方案」推動範例的國立成功大學(成大)校長黃煌煇卻認為沒有那麼簡單,他說:「如果教授隨便以論文應付升等,我也會隨便把他弄掉。」 最近成大的鋒頭很健,除了因為被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