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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水壩的少年》- 讓作者笑到爬著過馬路的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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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話短路》是台灣漫畫才子蕭言中於1985年在中國時報連載的漫畫作品,當時十分受歡迎,可說是風靡一時;後來結集成書後也多次再版,相信許多5、6年級,甚至是7年 級的讀者對於這一系列的漫畫創作都有 相當深刻的印象及記憶。 在接近2年的連載時間內,蕭言中 為童話短路此一系列創作了600多幅漫畫 ,在這邊要介紹的是其中一幅 經典之作《堵住水壩的少年》,這也是蕭言中的代表作之一。 原本是很感人的情節… 有了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以及網路盛行後,現在的小朋友可能比較少看課外讀物,對童話的認識也可能僅限於白雪公主、醜小鴨、三隻小豬…等等較為經典的故事。《堵住水壩...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十四》PCT申請與進入國家階段申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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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提出PCT申請?國際受理局為何? 提出PCT申請的人必須是PCT成員國的國民或是準國民(註1),若是有複數申請人時,則只要其中一位是成員國的國民或是準國民,就可以該成員國主管機關為PCT申請的國際受理局。但部分國家主管機關因種種因素無法自為國際受理局,因此指定某些機關或國家作為國際受理局(註2)。例如IB(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OA(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AP(African Reg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十三》 PCT與巴黎公約及EPC間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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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簡化又經濟 - PCT是啥東西?)最後提到,PCT的30個月與巴黎公約第4條之12個月(6個月)優先權主張期限有何不同?現細述如下。 巴黎公約第4條適用前提是在巴黎公約的成員國中,依據該國的專利法相關規定,已經合法提出申請案後,在該前案申請日後的12個月(6個月)內,在其他的成員國中,對相同的發明內容,提出後一個申請案,這時候後一申請案可以主張該相同發明的前一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此時,後案專利三性的審查基準日往前推移至前案的申請日。但注意,此僅為專利三性的審查基準日往前推移,對於專利權的起算日,仍是本身的申請日,不是優先權日。 至此,已經可以發現PCT與巴黎公約的一個...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十一》代工~代工~代工~為何都只是代工?- Part II 如何進行流程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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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智權報前期文章已針對提高代工利潤的議題,就原料部分做出基本原則敘述,接下來便要進入流程改善部分了。 由於該項電子產品的厚度為薄薄的2.11mm,因此多數產品製作流程都是先對內部重要的元件以液體澆灌方式,將重要元件封在塑料中,再將上下外蓋組合而成;而外蓋亦以一般塑料製作,再以貼合方式完成成品。在前述流程中,由於需將重要元件灌注塑料固化,再以塑料外殼貼合,無法一次完成流程。但研發主管C君認為應該可以一次作業完成成品,於是打算改變作業流程,直接將晶片置於PCB板上並打金線,無須再經過固化程序,接下來將完成打線的半成品,直接置於模具內,直接完成外殼。 當然在進入實驗階段時,首先要作...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十》代工~代工~代工~為何都只是代工? 如何提高代工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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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營收穩定成長的公司,主要的營收都是幫國際大廠公司進行部分零組件的製作與代工製造成成品。B小姐與C先生分別是公司的財務與研發主管。某天,這二位同仁在談論公司成本與利潤時,提到公司代工利潤低薄,而成本維持穩定,雖說可以支持公司的營收成長,但如何能從代工利潤與成本中求得更大的成長空間?便想到向委託代工的客戶要求更高利潤空間,以及降低成本。經過討論後,發現向委託代工客戶要求更高的利潤這條路比較困難,因為價格都操控在委託客戶的手上,所以不如從內部下手,就是調降成本。 公司老闆每次在開會時,都提到要重視公司的人力資源,非到必要時不可以揮刀砍員工的薪水,因此。B小姐與C先生二位就想從零...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九》誰作為專利之第一申請人有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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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兩岸均設有公司的專利申請人,若有意取得中國的專利資助,務必以中國的公司作為第一申請人;若有涉及兩岸優先權互相承認的狀況時,就必須更堅持兩岸申請案的第一申請人必須是中國的公司。 陳老闆在台灣以及中國都有公司,而且多數產品都有外銷至美國與歐洲,對於產品的智慧財產權非常重視。因此,專利權的佈局便以此四個國家地區為主。 陳老闆近日與朋友討論產品研發事宜,於是與朋友的公司研發團隊,共同開發新產品;期間發現一個可以申請專利的發明,打算聯名向台灣智慧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之後又打算向中國、美國與EPC提出申請案。 但在這時候,陳老闆與朋友有個不同的堅持,就是誰應排在「第一申請人?」。 ...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八》研發日誌可以是營業秘密的一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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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智權報81期《研發日誌是什麼東西?研發單位一定要有嗎?》一文中提到,研發日誌在美國修法後,無法再成為SWEAR BACK的引用文件。這時候,研發日誌就轉為營業秘密的型態之一了!那可以成為營業秘密的要件為何? 一般而言,營業秘密的法定要件有三個,就是「秘密性」、「經濟性/價值性」及「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所以,任何方法、技術、製程、配方或可用於生產、銷售、經營之資訊,若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就可能成為營業秘密而受保護。 要將研發日誌劃歸到營業秘密,就必須有前述三要件。而三要件中的「秘密性」與「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也符合《研發日誌是什麼東西?研發單位一定要有嗎?》一文中提到的新穎性優...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七》研發日誌是什麼東西?研發單位一定要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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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君是公司研發單位的主要研發工作人員,從進入公司工作到現在已經跨越了5年,累計產出的發明高居公司的首位。每次林君將發明轉為專利申請時,都是自己與代理事務所直接溝通,講述發明的原理與結果,然後由代理事務所撰寫稿件,確認內容後向專利管理機關送件,送件的國家多是美國、歐盟、台灣與中國。 期間有一件專利申請案是2009年4月1日向美國專利局(USPTO)提出申請,在2011年1月3日收到的審查委員意見通知(NON-FINAL OFFICE ACTION,OA)中,引用了一份已經公開且公開日期早於申請案日期的文件作為核駁引證資料。林君在與代理事務所溝通後,確認申請的發明日期早於該份引證文件的公...

美國AIA系列修法:AIA技術性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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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編號Public Law No: 112-29)(註1),隨後又於2013年1月14日頒布AIA技術性修訂新法(編號Public Law No: 112-274)(註2),修改AIA部分誤繕條文、改寫部分條文生效適用日期,但也包括一些無關AIA的修法項目。除非另有規定,此一技術性修訂自頒布日起生效,並適用該日起啟動的所有程序。 根據AIA原始頒布內容,依先發明原則(First-to-Invent;FTI)舊制審查的專利不適用領證後複審(post...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同一發明一併提出發明與新型專利申請 - 各種可能狀況一一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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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上期北美智權報《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為何要對同樣的發明提出發明與新型專利申請呢?」一文後,這一期繼續探討針對同樣的發明一併提出發明與新型專利申請時可能會碰到的狀況。 如果是相同的發明由不同申請人在同日提出申請,若對於二申請案均尚未公告且均無核駁理由,而應准予專利者,主管機關將會對該二申請人發出協議通知,請二申請人協議由誰作為最終專利權人,若無法協議或未能於指定期限期前提出協議結果,而導致二申請案仍繼續存在者,主管機關將會依專利法第31條第2項,對二申請案發出均不准予專利之核駁審定書。 而相同申請人不同日提出申請且均尚未公告,若後申請案無其他核駁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