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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二》11月底的資訊展開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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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優惠期」就是指當你的產品在公開場合已經公開展示,而讓不特定的多數人,可以看到該項產品之日後的6個月內,若要將此項產品申請專利的話,就必須在那段時間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專利申請。 王君是業務人員,當然必須去嗅嗅市場產品的訊息,而林君也希望多瞭解產品與專利的關係。於是二位一起去參觀資訊展。 參觀過程中,林君再次想到前次疑問的優惠期,雖然已經知道基本意義,但是心中又產生多個疑問: 「公司產品是在展覽會中展示,並演示操作方式,應是屬於公開展示,如何適用呢?」 「像資訊展那種僅是產品的展示也算嗎?還是說必須是有技術研討會般的那種展覽會呢?」 「參加國外的展覽,像德...

美國AIA系列修法:補充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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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編號Public Law No: 112-29 )(註1),為解決不正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濫訴問題,導入僅專利所有權人(patent owner)能請求執行的「補充審查」(supplemental examination)制度,2012年9月16日生效,適用所有專利。 USPTO先於2012年1月25日公告37 CFR配套修法提案(註2),整理公眾意見後,已於8月14日公告最終修法內容(註3)。根據最後修法版本,一件補...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一》優惠期有什麼優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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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優惠期」就是指當你的產品在公開場合已經公開展示,而讓不特定的多數人,可以看到該項產品之日後的6個月內,若要將此項產品申請專利的話,就必須在那段時間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專利申請。 業務經理陳君請業務專員王君至辦公室相談下次展覽會時,公司攤位之布置工作。席間陳君提到:「公司目前有新產品在開發中,你去問問研發部門,到展覽會之前,是否可以有產品樣本可以供展覽與實機操作。」 會後王君隨即至研發部門查詢新產品的開發進度,研發部門主管李君說:「產品已經接近完成階段,應該是可以如期完成能實機操作的樣品,需要的樣品數量記得先告知一下,不然會來不及準備。另外,這項產品上級單位說要申請專利,那...

美國AIA系列修法:領證後呈報先前技術及書面聲明37 CFR配套修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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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註1),其中Section 6(g)為領證後呈報先前技術及書面聲明(Citation of Prior Art and Written Statements),自2012年9月16日起生效,放寬領證後呈報規定,專利所有權人在聯邦法院或USPTO程序就特定專利任一請求項範圍所持立場的書面聲明,亦納入可呈報範圍,以避免專利所有權人在不同程序就同一專利請求項範圍提出不同說法。 為此,USPTO先於2012年1月5日公告37 CFR修法提案(註2),...

美國AIA系列修法:USPTO公告First Inventor to File配套細則修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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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編號Public Law No: 112-29 )(註1),其中Section 3為預定2013年3月16日生效的改採First Inventor to File(FITF)制度。日前USPTO為此公布37 CFR配套修法提案(註2)及審查指南徵集意見稿(註3),儘管定案前仍有可能大幅修訂,但可藉此觀察USPTO可能詮釋方向,以下摘錄部分內容供讀者參考。 優先權主張 依35 USC 111(a)提出的發明及植物專利正式申請案,若要主張外國優先權但...

成功大學校長黃煌煇:如果教授隨便以論文應付升等,我也會隨便把他弄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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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有媒體報導國內教授平均薪資水平與日、韓、香港及新加坡比較,總結是台灣教授的薪水太低了,難怪人才會出走,理應加薪。在另一方面,報導指出也有學生抱怨,表示老師只在上課的時候才出現,平常都找不到人;加上指導學生可抵扣學生的結果,那每周只要授課5小時,一個月只工作20小時即可月入10 萬。這種現象在國立大學尤為普遍,這主要是由於國立大學教授形同公務員,只要例行的考核過關,就不會有被免職的問題。然而,國內首間被選為「大學自主治理方案」推動範例的國立成功大學(成大)校長黃煌煇卻認為沒有那麼簡單,他說:「如果教授隨便以論文應付升等,我也會隨便把他弄掉。」 最近成大的鋒頭很健,除了因為被教育部...

美國AIA系列修法:發明人宣誓書37 CFR配套修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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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註1),其中第4條修訂發明人宣誓書(inventor’s oath or declaration)相關法條,儘管仍需由發明人簽署發明人宣誓書,受讓人(assignee)或發明人有義務轉讓發明相關權利予該人者(obligated assignee),可逕作申請人申請並取得美國專利。而經努力聯絡仍無法找到發明人,或發明人拒絕簽署發明人宣誓書時,前述申請人可代為提交替代聲明(substitute statement)。這項修法定於2012年9月16日生效,適...

美國AIA系列修法:領證前第三人呈報先前技術37 CFR配套修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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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註1),其中第8條為領證前第三人呈報先前技術(Preissuance Submissions by Third Parties);自2012年9月16日起生效,給予第三人更充裕的時間,於申請案核准前呈報可能與其審查相關的專利公告本、申請案公開本、其他印刷出版品(other printed publication),並就每一呈報文件附上關聯性精簡敘述(concise description of relevance)。 為此,USPTO先於20...

美韓FTA生效 韓國專利法規配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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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韓自由貿易協定(KORUS FTA)已於2012年3月15日生效,韓國專利法配套修法內容同日施行。經過此次修法,韓國專利制度新增類似美國專利權期間調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PTA)的辦法,新穎性寬限期(grace period)也由6月延長為12個月。(註1) 早在2007年6月30日,美韓兩國即已簽署自由貿易協定,2010年12月3日雙方再達成進一步協議,並於2011年2月10日完成簽署。2011年10月12日及11月22日,美韓國會陸續批准KORUS FTA,兩國隨後達成共識:KORUS FTA正式於2012年3月15日生效。(註2) 韓式PTA ...

USPTO祭出兩項試辦計畫 欲解決RCE積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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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編號Public Law No: 112-29 )(註1),其中第10條授予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自定規費的權限,依USPTO 2012年2月7日公告新的規費調整構想(註2),RCE規費暫定調漲幅度高達83%。為平息外界疑慮,USPTO近期公告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ilot (AFCP)(註3)、Quick Path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QPIDS)(註4)兩項試辦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