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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篇:劍指BAT,《反壟斷法》今年將修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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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2020)年12月,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分設的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委)就對外界宣告,2021年的立法重點工作之一,就是修訂全新的《反壟斷法》。這部法案13年前問世時,中國的網路業還在成長期,現在來看已經不合時宜,所以加強對大型網路業者的反壟斷監管力道,就是這部全新《反壟斷法》的重中之重。 2021年的農曆新年即將到來,而當這個新年假期結束、徹底告別庚子年後,中國一年一度的「兩會」:全國人大與全國政協,也已經確定將在三月初召開,正式啟動新一輪的立法工作。其中,在經濟領域,今年的重頭戲之一,就是對已經實施13年的《反壟斷法》進行大翻修。 毫無疑問地,這13年內中國經濟發生了巨大變...

美國與中國法院搶奪標準必要專利FRAND話語權?美國德州東區法院Ericsson v. Samsung Electronics案初步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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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sson和三星電子(Samsung Electronics),因為雙方在4G、5G的標準必要專利的全球範圍授權,在2020年底無法達成協議,故雙方均希望透過法院判決,促成符合FRAND授權承諾之授權內涵。三星電子2020年12月中在中國武漢法院起訴,而Ericsson另外在美國德州東區法院起訴。但三星電子竟請求武漢法院同意下達保全程序,禁止Ericsson在全球其他國家的法院另行訴訟。美國德州東區法院2021年1月11日下達初步禁制令,要求三星電子不可執行武漢法院的禁訴令。由於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往往會洽談全球範圍授權,究竟是由中國法院還是美國法院來判決認定這個全球範圍授權的FRAND...

原告專利權人遲不回覆書面詢問時的訴訟律師責任:Rates Technology, Inc. v. Mediatrix Telecom, Inc.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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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聯邦民事訴訟程序中,根據《聯邦民事訴訟法》(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FRCP)第33條,為蒐集雙方所主張之請求權或抗辯之相關資訊,當事人可以書面詢問對造。此外,該對造不得僅因為「書面詢問」所要求提供之意見或陳述係涉及事實、或對法律適用於事實等事項,而對該「書面詢問」請求提出異議。不過,法院得指示在所指定的事實調查事務完成前、或在陪審團聽審前會議(pretrial conference)或其他時間之前,相關詢問的回覆得延後。 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回覆的義務,法院得施以懲戒,例如命令違規一方或其訴訟代理人支付因該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合理費用,包括...

一案兩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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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專利法第31條先申請原則:「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如果兩位或兩位以上的申請者的申請案申請日、優先權日均為同一天者,則以協議方式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但是,還是有例外的狀況,這種例外狀況即延伸出專利法第32條一案兩請的規定。 盡管我國發明專利的審查時間已越來越短(2020年發明專利初審案件平均首次通知和審結期間分別降至8.7個月及13.9個月),但與新型專利相比,後者因為只採形式審查不需要實審,因此可以更早獲得專利,有時候甚至在3-5個月內專利...

日本Pocky巧克力棒立體商標,可以禁止韓國Lotte賣巧克力棒嗎?2020年第三巡迴法院Ezaki Glico v. Lotte International America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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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江崎格力高公司的暢銷產品為Pocky巧克力餅乾棒,其在各國均嘗試將巧克力餅乾棒之產品設計,申請註冊為立體商標。韓國樂天在美國推出類似的Pepero餅乾棒後,被美國江崎公司控告侵害其註冊之立體商標和未註冊之產品外觀保護。但美國第三巡迴法院於2020年10月判決認為,Pocky巧克力棒之立體設計具有功能性,不該獲得商標保護。 Pocky巧克力棒的立體商標 原告江崎格力高(江崎グリコ,Ezaki Glico)是一家位於大阪的日本公司,專門製造銷售名為Pocky的巧克力餅乾棒。江崎公司從1978年起在美國銷售Pocky巧克力棒,並向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商標。其申請的商標中,包括Pocky巧克...

《產學合作專題報導》-2 成大申請專利之終極目標:不是技轉就是成立新創公司讓專利商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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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想像一個國立大學的教授自費申請專利,能申請到100多個國內外專利嗎?成大助理副校長暨產學創新總中心主任莊偉哲就做得到。莊偉哲不是什麼大企業研發部門的工程師,他只是成大醫學院的一位教授,相信很多人心裡面至少會產生兩個疑問:(1) 一位公立大學的教授為什麼會有龐大的經費來申請及維護專利?特別是利用PCT模式申請的多國專利要價不斐;(2) 一位老師申請那麼多專利有什麼用?都能商品化嗎?身為成大產學創新總中心主任,莊偉哲的專利策略就是成大的專利策略,只要了解成大的專利策略,以上兩個疑問即可得到解答。繼277期《專利授權量比獲證量重要    成大打破數大就是美的迷思 》一文後,這一期請莊偉哲來解密產...

「N」標誌的另一場勝仗(下):New Balance v. New Bunren之損害賠償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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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篇(「N」標誌的另一場勝仗(上):New Balance v. New Bunren之爭點判斷)提及,儘管仿冒事實明顯,但要透過訴訟維護權利仍須耗費不少時間。New Balance歷經2年多贏取勝利後,究竟可獲得多少損害賠償,將是本篇說明的重點。 在德拉瓦州法院判定本案被告USA New Bunren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 LLC違反蘭哈姆法(Lanham Act,15 U. S. C. §1051及以下規定)第1114(1)條、第1125(a)條及第1125(c)條規定後,緊接而來的便是如何認定原告New Balance Athletics, In...

先申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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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性」是專利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原則,賦與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實施其專利之權,因此一項發明或創作,有二以上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由於專利法故只應授予一個專利權,這項原則稱為「一發明一專利原則」。 基於「一發明一專利原則」,一件發明或創作,只能提出一件專利申請案,倘若由於專利申請人研發成果的巧合,造成同一專利申請人,就相同發明或創作之內容,先後提出二個以上的專利申請;或者有二個以上的專利申請人,就相同發明或創作內容,先後提出二個以上的專利申請時,多數國家都採取「先申請原則」,以便決定誰能獲得專利權,台灣也不例外。 我國現行專利法同樣採取「...

陷類似商標困境:五年前騰訊贏了,五年後亞馬遜為何卻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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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商品或服務標識被他人在先註冊為商標,五年前,騰訊變相奪回了「微信」商標;五年後,亞馬遜因使用「AWS」標識,不僅被判商標侵權,還被要求賠償原告人民幣(下同)7646萬元。 2020年5月6日,就北京炎黃盈動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炎黃盈動公司」)訴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馬遜)等商標侵權一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如下:(1)在與炎黃盈動持有注冊商標「AWS」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亞馬遜不得使用「AWS」標誌及與其近似的標誌;(2)亞馬遜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646.3萬元及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26萬元,合計7...

「N」標誌的另一場勝仗(上): New Balance v. New Bunren之爭點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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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Balance的「N」字母可說是運動用品界的經典圖騰,但也因此引發不少侵權紛爭,譬如New Balance便曾於2019年狀告Nautica品牌所有人侵害其商標及設計專利(於隔年4月和解)。而本案是New Balance繼2017年在中國成功主張商標權後,該「N」標誌再度在美國獲得勝訴。本篇主要講述「商業上使用」、「混淆誤認之虞」與「商標淡化」三大爭點判斷,後篇則說明法院如何認定損害賠償金額。 本案原告New Balance Athletics, Inc.為製造及銷售運動服飾與鞋類的全球知名公司,成立於1906年,並自1974年起在商業上使用「N」標誌。被告則是Shy F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