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因應澳洲最高法院最新判決,澳洲智慧財產局(IP Australia)於2026年6月正式發布「商標審查實務與程序手冊」更新版,針對商標法中的「善意併存使用」原則提出更明確的認定標準。本次更新不僅將多項核心考量因素具體化,更釐清了判斷時間點與證據採用的界線,為面臨商標近似核駁困境的申請人提供清晰的實務指引。
判決促成實務更新,因應市場變遷保護商標
澳洲最高法院於2026年5月中旬針對Zip Co Limited v Firstmac Limited一案作出關鍵判決後,IP Australia隨即更新手冊內容。依據澳洲商標法規定,當申請商標與在先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面臨核駁時,申請人若能舉證其在澳洲境內屬善意併存使用,仍有機會突圍獲准註冊。這項原則的發展主要源於早期商業環境的變遷,許多地理位置受限的商人可能在互不知情下使用相似商標,隨著市場擴張才產生競爭交集;此外也涵蓋原始商譽由多位繼受人共同持有的情況。因此該原則的核心精神在於,若商標最初使用並無欺罔意圖,即便後續市場發展衍生混淆風險,仍應給予適度保護。
五大核心評估指標,主觀善意成首要門檻
在實務審查上,IP Australia明確點出多項評估指標,且必須依據個案整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首要門檻在於檢視併存使用行為是否出於「善意」,審查人員會以一般正直人士的客觀標準來評估申請人的主觀心態;雖然申請前已知悉在先商標並不當然排除善意,但通常會對審查產生不利影響。其次,官方會綜合衡量商標近似度、商品服務關聯性及使用地域,評估兩者在市場上可能產生混淆的程度。同時,市場上是否已出現實際混淆案例也是重要參考,不過官方強調,缺乏實際混淆證據不代表毫無混淆可能,而曾發生混淆也非全盤否定善意的絕對依據。此外,申請人必須積極舉證商標在相關優先權日前於澳洲的實際使用期間、地域與商業規模,使用歷程越長且越深,越有利於確立併存事實。最後,審查人員會將商標獲准與否對雙方當事人所造成的相對不便程度納入總體考量。
| 評估指標 | 審查重點 |
| 一、主觀善意 | 適用首要門檻。以一般人客觀標準評估;申請前是否知悉在先商標或進行檢索,為重要認定關鍵。 |
| 二、混淆可能性 | 綜合考量商標近似度、商品服務關聯性及使用地域。混淆機率高,亦不當然排除善意併存的適用。 |
| 三、實際混淆情形 | 市場有無發生過實際混淆為重要參考,但非全盤肯定或否定善意併存的絕對依據。 |
| 四、實際使用程度 | 檢視相關優先權日前的實際使用情況。使用時間越長、地域越廣、商業規模越大,越有利舉證。 |
| 五、相對不便程度 | 綜合權衡「申請人無法取得註冊」與「在先商標權人面臨新註冊」雙方所受到的相對不便程度。 |
表1. 判斷善意併存使用時,主要考量以下5項標準;資料來源:IP Australia
以申請日為基準,事後證據輔助評估混淆風險
針對實務界高度關注的判斷時點,新版手冊明確指出,相關評估因素原則上應以商標申請日為審查基準點。不過為了更精準還原市場真實狀況,申請日之後實際發生的混淆情形,依然能作為輔助證據,用以評估申請當時究竟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至於最關鍵的善意認定,審查人員將會全面檢視申請人自首次使用該商標起至申請日為止的所有相關情事。IP Australia也強調,上述標準並非窮盡之列,沒有任何單一因素具有絕對決定權,整體市場脈絡與個案事實仍是最終准駁的依歸。
資料來源:
- 2026/6/17,IP Australia:28.2. Honest concurrent use – para 44(3)(a).
- 2026/10/2,TIPO:「 Australia更新商標審查手冊,釐清「善意併存使用」的認定與判斷標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