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台灣,依據已於2017年5月1日施行之例外不喪失新穎性及進步性的優惠的新規定(以下亦稱之為優惠期或優惠期規定),申請人申請專利時無須同時聲明主張優惠期,只要申請人有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的事實,並於該公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發明專利,則該發明即適用例外不(因該公開之事實而)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優惠,亦即該公開事實有關之技術內容,非屬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先前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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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依據已於2017年5月1日施行之例外不喪失新穎性及進步性的優惠的新規定(以下亦稱之為優惠期或優惠期規定),申請人申請專利時無須同時聲明主張優惠期,只要申請人有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的事實,並於該公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發明專利,則該發明即適用例外不(因該公開之事實而)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優惠,亦即該公開事實有關之技術內容,非屬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先前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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