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美國商標之使用概念

陳秉訓/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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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商標權在美國的保護有分聯邦法和州法。由於聯邦事務的範圍是受聯邦憲法所限制,國會只能依憲法的「州際商務」(interstate commerce)條款才能立聯邦法律來保護商標權。這和專利法或著作權法的狀況不同,因為該二法律有憲法上的基礎。至於州商標法,其是存在已久的制度,主要在維護公平的商業環境。州商標法除了由州議會制訂法律外,還有判例法所形成的商標權保護。不過,根據「聯邦保留」(federal preemption)原則,州商標法或判例法的規範不能與聯邦商標法相衝突。

現行美國聯邦商標法(又稱「Lanham Act」)於1946年制訂,不但建立起聯邦的商標註冊制度,並提供商標權人排除他人混淆或盜用其商標的請求權。美國聯邦商標法歷經修改和與國際條約調和,其主要內容與台灣商標法大同小異,因為我國商標法於幾次修正時,都曾參考美國聯邦商標法的立法例。美國聯邦商標法將「商標使用」分為「侵權使用」、「申請使用」、和「維權使用」等三種概念。以下進一步介紹相關概念,並特別討論「維權使用」認定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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