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與美國司法部(DOJ)在2026年2月27日於德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審理的「Collision Communications, Inc. 訴三星電子(Samsung Electronics Co., et al.)」一案中,共同提交了一份意義深遠的利益聲明(Statement of Interest)。這份聲明不僅是針對單一訴訟的法律見解,更是美國政府對整體創新激勵機制的一次強烈表態,強調唯有確保專利制度的「排他權」與「禁令救濟」完備,才能維持美國經濟的動態競爭力。
專利權的本質:不只是紙上權利,更是阻斷侵權的「門檻」
商務部智財權次長兼 USPTO 局長 John A. Squires 指出,專利制度的核心價值在於其賦予權利人的「排他權」(Right to Exclude)。這項根植於美國憲法的權利,本質上是一種「負面權利」,意即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許可製造、使用或銷售其發明。Squires 強調,對專利權人是否有權獲得「禁令救濟」(Injunctive Relief)進行徹底評估,是維護此項權利的基石,因為禁令就像是排除權的「牙齒」,能強行中止違法抄襲行為,防止創新者遭受持續且不可彌補的損害,確保法律救濟不只是事後補償,而是具備即時止損的實質威力。
打破對NPE 偏見:非生產實體亦應享有禁令保護
這份聲明特別針對法律界長久以來對「非實施專利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ies, NPEs,如大學、研究機構或僅授權不製造的公司)的偏見提出反駁。在過去的法律實務中,受 2006 年 eBay 案準則影響,法院常認為不具生產能力的 NPE 僅需獲得金錢賠償即可,難以證明其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害」。
然而,今日提交的聲明明確指出,不應僅因專利權人為 NPE 就一概而論地剝奪其尋求禁令的機會。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副助理部長 Dina Kallay 表示,創新是動態競爭的核心,而政策必須保護所有規模的創新者。若過度限制禁令的核發,將使專利權淪為變相的「罰單」,導致資源雄厚的大型企業可能採行「高效侵權」策略 — 即寧可支付權利金也要強行使用他人技術。聲明強調,在特定情況下,即便是不直接生產產品的專利權人,也能證明金錢賠償不足以彌補持續侵權帶來的損失。
官方的中立立場與對創新的承諾
儘管此聲明對於保護專利權人展現了積極態度,但 USPTO 與司法部重申,該利益聲明採取中立立場,不偏袒本案原告 Collision Communications 或被告三星電子,亦不對案件最終裁決或細節發表評論。其核心目的是確保法律解釋能回歸憲法初衷,即透過保障發明人的獨占權來換取技術公開,進而推動社會整體的科學進步。
這份文件的提交,象徵著美國政府正試圖在「防止專利濫訴」與「保障研發回報」之間重新取得平衡,確保專利權不只是帳面上的資產,而是能有效捍衛創新成果的堅實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