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局長John A. Squires上任伊始,便簽署了其任期內的首兩件專利 — 一件關於分布式賬本技術 (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ies),另一件關於醫學診斷。此舉體現了 USPTO 對建立一個「強大、穩健、廣泛且富有彈性的智慧財產權體系」的承諾,並強調應用技術,包括快速發展領域的技術,只要滿足法定要求,仍然具備專利保護的資格。
技術創新受肯定,前瞻性判決成先例
在此後的數週內,USPTO 發布了In re Desjardins 《上訴審查小組決定》(後被指定為判例)。該決定闡明,對機器學習模型功能的改進可構成現行主題適格性框架下的「實際應用」,此一決定再次確認,在評估專利適格性時,必須仔細且一致地進行,並適當考慮權利要求和說明書中體現的技術改進。
強化審查一致性:SMEDs 使用指南出爐
為了強化審查一致性,USPTO 於2025年12月4日發布了兩份備忘錄,對依據《美國聯邦法典》37 C.F.R. § 1.132使用專利標的適格性聲明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Declarations, SMEDs) 提供了進一步的澄清。這些備忘錄回應了申請人、專利從業人員和審查人員關於如何使用證據提交來處理專利標的適格性駁回的問題。
- 第一份備忘錄(針對審查人員)[1]: 該備忘錄強調,SMEDs 是依據現有《Rule 132》規定下的自願選項。申請人可提交一份聲明,以提供與適格性審查相關的事實證據,例如技術改進的證據、申請時的現有技術狀態,或展示司法例外如何融入實際應用的信息。備忘錄明確指出,當 SMEDs已正確提交時,審查人員必須將其視為證據記錄的一部分,並根據優勢證據標準(preponderance-of-the-evidence standard)進行評估。備忘錄中列舉了幾個範例,說明此類證據如何能夠為符合《專利審查程序手冊》(MPEP)和適用先例的資格認定提供依據。。
- 第二份備忘錄(針對申請人與專利從業人員)[2]: 該備忘錄概述了準備和提交 SMEDs 的最佳實踐;備忘錄建議,與適格性相關的證詞最好單獨集中在專門的專利適格性聲明中。如果將適格性證詞與解決其他法定要求(例如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等)的證詞結合一起提供,可能會使記錄複雜化,並阻礙審查人員評估證據的能力。備忘錄強調,SMEDs 應僅提供與所主張發明相關的客觀證據,不應用於補充原始披露內容。
結論與即時生效
兩份備忘錄共同重申,SMEDs 並未改變 USPTO 現有的程序。它們的作用在於澄清申請人如何(如果選擇)提供與適格性分析相關的事實證據,以及審查人員應如何根據長期以來的慣例評估此類提交。此項指引旨在提高清晰度及強化審查記錄,並支持在所有技術領域中一致地應用主題適格性原則。
此兩份備忘錄即時生效,USPTO 將通過其官方網站向審查人員及公眾提供更多相關的培訓材料。
備註:
[1]The first memorandum
[2] The second memorandum
參考資料:
1. USPTO issues new guidance on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declarations, USPTO Alert, 12/04/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