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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七十二》 臺韓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開始了!

30 12 月, 201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始與韓國智慧局局實施優先權證明文件的電子交換作業。但不是所有種類的申請案都可以適用,而是僅限於臺灣與韓國的「國內發明與新型」申請案,不適用「設計、商標與PCT...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七十》 美國對專利直接侵權的司法意見改變

2 12 月, 2015
如果有廠商為了規避專利侵權的法律責任, 而使出拆分方法專利的技術要件的手段:自己僅完成九成方法,最後一成的完成動作,交給客戶自己完成。這樣可以嗎?不會造成侵權嗎?現在這種盤算,在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A...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九》聘僱契約與營業秘密

18 11 月, 2015
如果說公司資料有「秘密性」且具有「經濟價值」,但是卻是放任任何人都可以取得或看到該資料者,那該些資料仍是不被營業秘密法所保護。公司要將資料轉入「營業秘密」去保護時,必須先釐清該些資料的要件是否符合營業...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八》 化合物的共同發明人認定標準

4 11 月, 2015
想必大家都知道,可以列在發明人之人,必須對申請專利範圍有實質貢獻之人,不論他的貢獻度是多少,都可以是發明人。那化合物的共同發明人之認定標準又是如何? [caption id="attachment_3...

USPTO調整錯標外國優先權案號逾期更正規定

22 10 月, 2015
依USPTO現行政策,申請人若錯標外國優先權案案號,即使更正之時已超過申請日起算4月或優先權日起算16月的期限,並不要求申請人另提逾期補主張外國優先權Petition。但依該局2015年10月6日公告...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七》 均等論使用上之限制

21 10 月, 2015
在打官司之前,專利權人必須先清楚自己專利權的範圍有多大,這就涉及當初專利申請書中的專利範圍的內容。如果在文字中已經自我限縮專利範圍,在取得專利權後,就不可以再主張擴大專利範圍。此外, 要注意均等論有一...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六》 聘僱契約書與讓與契約書的法律效力差異很大

7 10 月, 2015
公司在以公司名義提出申請時,最好在申請之前已經取得發明人正式簽署的讓與契約書;如果急於提出申請,而以有權要求發明人讓與發明權利之身分提出申請,於日後也應取得發明人簽署的讓與契約書,以保障公司的權利。 ...

散出型晶圓級構裝 (Fan-Out WLP)之技術與挑戰

7 10 月, 2015
由於消費性電子產品對於可攜式(Portability)及多功能(Multi-function)之需求,迫使微電子構裝發展朝小尺寸、高性能、及降低成本前進。晶圓級構裝(Wafer Level Packa...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五》 國外專利權權利爭執司法管轄疑問

23 9 月, 2015
「優先權主張權利」必須依附在母體的暫時案,當暫時案不存在時,「優先權主張權利」也就不存在。所以,最終該EP案對於美國暫時案優先權主張的權利以及衍生的移轉生效要件,都應是依循美國法律,而不是臺灣法律;廠...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四》 EP申請案優先權主張沒有正式契約書,這樣救可以嗎?

9 9 月, 2015
「最適切地與最適切法律的適用」之原則,應用於實際案件時,審查委員認定的標準不同,答案可能就是一百八十度的翻轉。因此,「最適切地與最適切法律的適用」之原則只是一項逼不得已時之補救措施,為了防患未然,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