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核發禁訴令,SEP訴訟將因此有何改變?
不論哪個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SEP),都必須進行全球佈局才能確保商業利益,所以在後續的授權、訴訟上,也需要全球一起行動配合。在過去,進行SEP的訴訟時各國法院也許會互相參考裁判論理,但絕不會互相干預,不過從2017年以來的一連串變化,這種井水不犯河水的習慣已經慢慢不太一樣了。
在美國的專利侵權訴訟中,「逛法院(forum shopping)」是個由來已久的現象。因為訴訟不可能一告再告,所以專利權人必然會選擇勝訴機會最高的法院起訴,而長年累積下來的訴訟經驗顯示,在美國近90個對專利案件有管轄權的聯邦地方法院中,東德州地方法院(ED Texas)的判決總是最偏向原告的。也因此,東德州法院...
初探台灣新修訂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 — 從明確化發明定義談起
近年,由於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技術的蓬勃發展,其相關應用領域也不斷攀升,有關人工智能、機器學習、神經網絡、深度學習和學習演算的公司和業務項目亦如雨後春筍般冒出。有鑑於此,為更完善和明確化專利審查委員的判斷基準,以及協助電腦軟體相關領域專利申請人對申請專利之適格性和專利要件的掌握更有所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近期進行了專利審查基準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大幅修改,並將於今年(2021)7月1日施行。
如同智慧局公布的修正重點說明,此次電腦軟體相關審查基準(下稱「基準」)之修改包括了「明確化發明定義」、「進步性架構修改為與總則內容一致」、「新增人工智慧相關審查事項與案例,並以...
專利分割
申請專利時,若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時,得為分割之申請。分割後之申請案(即「分割案」),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做為申請日,為平衡申請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並兼顧先申請原則及未來取得權利的安定性,分割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根據專利法第34條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時,經智慧局通知,或根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分割後之分割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在專利技術或技藝揭露內容不超出的原則下,其發明人應為原申請案發明人之全部或一部分,不得增加原申請案所未...
兩大藥品專利新規上路,顯示中國官方強力保護決心
今年6月1日,第四次修正後的中國專利法正式上路。由於這次修法引入了許多迥異於過往的新制度,例如:開放許可、懲罰性損害賠償等,導致立法過程比起前三次拉長不少。不過,若從國際性角度來看,藥品專利制度的變革,尤其是引入早期紛爭解決機制和專利期補償,可說是這次修正最值得關注的內容。
由於醫藥產業與資通訊產業先天上的差異,專利業界一直有兩者不應該適用同一套專利制度、甚至應該各自立法的意見。前國知局醫藥發明審查部長、現任中國藥學會醫藥知識產權專委會名譽主委張清奎就指出,醫藥健康產業的研發活動十分特殊,「醫藥的研發往往是『九死一生』,10個試驗標的當中,大概只有一個會成功,而且新藥的試驗週期相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