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將於2025/01/19開徵IDS及延續案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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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公告2025/01/19起調整美國專利規費,多項規費將大幅調高,且有數項新規費將開徵,其中包括IDS附加費及延續案附加費,美國專利申請人及所有權人務須特別留意。 2024年11月20日USPTO公告2025專利規費調整方案,預定2025年1月19日生效。領證費應繳金額仍以授權通知所載為準,但絕大多數的常用規費,若遲至生效日才繳納,即應依新費率繳交大幅調高後的金額,比方一基本美國發明、設計專利的取得成本(加總申請、檢索、審查及領證費)將各調高9%及47.8%,分別達到US$ 3,290及US$ 2,600。且USPTO還將開徵資訊揭露聲明(information disclo...

USPTO IDS 附加費新增說明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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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自2025年1月19日開始實施2025專利規費調整方案,導入數項規費項目,關於其中的IDS附加費(IDS size fee),USPTO另外公告《資訊揭露聲明(IDS)附加費快速參考指引》(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 size fee Quick Reference Guide),本文整理其新增說明如下,冀有益讀者掌握相關規範。

從申請、維護到維權,你必須了解的印尼專利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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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於2022年在東協10國專利申請中排名第3,商標申請排名第1,年申請數分別達到1,607件及113,162類。申請人超過90%為印尼本地居民,在外國申請人部分,專利以美國居多,商標則是中國領先。雖然印尼並不是台灣廠商進軍海外市場的首選,但在地緣政治及供應鏈重組的影響下,其重要性與日俱增;有意投入印尼市場的廠商,應該對當地的專利申請及佈局考量有基本的了解及認知。 《2024新南向智財權研討會》的印尼場次由印尼智慧局部門主管 (專利、積體電路佈局、營業秘密法規專責小組)Faisal Syamsuddin及Tilleke & Gibbins印尼所合夥人暨負責人 Wongrat ...

專利申請送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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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案件送件方式,可分為臨櫃送件、郵寄送件及電子送件三種方式。申請人可親至智慧財產局台北總局或新竹、台中、台南、高雄等服務處收文櫃檯送件,或以郵寄或電子送件;若以傳真或e-mail等方式提出專利申請案,智慧財產局將不予以受理。 如上所述,申請文件送件方式有臨櫃送件、郵寄送件及電子送件等方式。除簡易申辦事項外,若以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提出申請,智慧局將不予受理。簡易申辦事項包括:更正申請人之身分證字號及統一編號、變更專利權人之代表人、變更專利權人之地址、變更代收人地址、變更代理人地址、申請補發收據證明書、申請閱卷、申請影印、申請展期補正、申請面詢、勘驗及申請檢還樣品等,才可以電子郵...

淺談兩岸專利優先權主張復權、新增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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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於第36條以及第37條新增優先權主張恢復、增加與改正的權利。台灣也有優先權復權制度,二者的規範初看有類似,但實際操作上仍有不同。 對岸法令 於2023年12月2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6條以及第37條,分別規定優先權主張的恢復、增加以及改正。二條文分別如下: 第36條 申請人超出專利法第29條規定的期限,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屆滿之日起2個月內請求恢復優先權。 第37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要...

日本2024/05/01啟用特定發明專利申請案非公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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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將啟用特定發明專利申請案非公開新制:2024年5月1日起提交的日本發明專利申請案,凡屬指定技術領域、可能須經保全審查的日本在地發明案,無論發明人國籍為何,第一案皆須先在日本申請。違反規定的申請人,可能無法在日本取得相關發明專利保護,並可能被課以罰金,甚至被追究刑責。 日本特許廳(JPO)公告,2024年5月1日起,日本政府將根據《經濟安全保障推進法》實施日本版的保密審查、境外申請許可新制:2024年5月1日起新申請的日本發明專利案,凡屬指定技術領域、可能須經保全審查的日本在地發明案,無論發明人國籍為何,第一案皆須先在日本申請。 這項新制鎖定公開後可能危害日本國家及國民安全的...

番外篇:第一個發明專利其實是新型? 驚見審了40年的專利!第一個新式樣專利權人是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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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慶祝專利法公布施行80週年,智慧局分別就專利法制、專利訴訟制度及專利制度對企業發展智財權之影響3大議題,邀請大師撰文。如果大師的文章是台灣專利史的「正史」,那筆者這一篇可以算是台灣專利史的「番外篇」,從比較有趣的角度讓讀者多了解一點台灣的專利發展歷程。 笫一個台灣專利:消失的申請號000001? 只要利用TIPO的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搜尋,便不難發現台灣的第一個專利是公告號000001的硬蔗板之製造;此為新型專利,是台糖小港糖廠的專利(前身為日治時期台灣製糖株式會社後璧林製糖所)。圖2的專利公告指出,「除將該項發明陳列於本局專利品陳列室以供各界參觀外,特此公告周知。」由此可見,專...

販賣仿冒品之行為與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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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品常困擾認真研發的廠商,而專利權則是廠商能選擇的保護手段。假設在專利民事訴訟中,專利權人成功克服侵權人的專利無效抗辯,損害賠償的計算將是雙方爭執的重點。本文意在介紹四件利用「實際損害法」計算賠償金的案例,以供實務參考。 專利法對於損害賠償計算之規範 台灣專利法第97條第1項明訂三種專利侵權之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其中第1款稱為「實際損害法」,其規定「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另第1款之前段稱為「具體損害法」或「具體損害計算說」;而但書部分稱為「差額...

專利權期間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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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制度旨在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然而,對於人體可直接適用的醫藥品及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而言,為保障安全性及有效性,須先取得許可證才能實施其專利權,因此醫藥品或農藥品在獲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而上市時,大多已喪失部分專利權期間。為鼓勵業界對於新藥的研究開發及投資意願,專利法設立「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以補償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法發明專利,因為必須依法取得上市許可,而無法實施發明的期間。 申請專利權期間延長,限於醫藥品(不及於動物用藥)、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之發明專利權,依其他法律應取得許可證始能實施者;新型、設計專利權均不適用。根據專利法第53條規定...

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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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10月26日起,發明專利申請案須經申請實體審查,智慧財產局才會進行技術審查。「發明請求實體審查」是指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後,任何人如欲知道該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必須於申請日起三年內提出實體審查申請,若三年內無人請求實體審查,該申請案即視為撤回。申請人可於申請專利時,一併申請實體審查,亦可於申請後三年內提出申請,由申請人自行斟酌。 根據專利法第38條之一規定,任何人均得申請實體審查,如自申請日起(不含優先權日)三年內,未申請實體審查者,該發明申請案即視為撤回。因此,申請人以及申請人以外之第三人均得申請實體審查。 實體審查係就發明專利申請案是否有不予專利事由進行審查,依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