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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夫曼的黃色小鴨當然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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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為一個藝術創作,霍夫曼的黃色小鴨當然有著作權。霍夫曼沒有或沒法把其漂浮水面之巨大黃色小鴨創作申請設計專利或商標,並不表示他人就可以任意瓢竊此一創意,推出自己的山寨版黃色小鴨,法律規定必須如此,大家必須有此正確認知,我國才能叫做尊重智慧財產權。 荷蘭概念藝術家霍夫曼(Florentijn Hofman)創作的大型充氣黃色小鴨(Rubber Duck)藝術品(台灣稱其為「黃色小鴨」;大陸稱為「大黃鴨」;香港稱為「巨鴨」或者「橡皮鴨」),巡迴造訪世界各地港口,喚起大家對於童年在浴池裡與黃色小鴨共浴之歡樂記憶之後,造成群眾觀賞風潮,因此各種「山寨版」黃色小鴨事件也層出不窮,在台灣也鬧出著作...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二十五》2013年台灣專利相關法規修正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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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已經接近尾聲了!今年的經濟成長率,在保2不可能,保1又是岌岌可危時,值得欣慰的是,雖然經濟成長幅度不如預期中理想,但每年的新申請案數量仍是呈上升趨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接續2012年的專利大修法後,2013年也對相關專利法律作出修正,其中不無影響甚大的修正,以下是2013年專利法規修正之重點回顧。 相同發明、相同申請人於同日遞出發明與新型申請案的一案二請制度修正 權利取得規範 舊法的一案二請對於專利權的存續方面,是採行權利各自處理。亦即,當發明申請案取得專利權時,新型專利權自始無效,權利憑空消失,造成權利實行上的困窘。此次修法,改採權利接續制度,即當發明取...

USPTO PLT配套修法2013年12月1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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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8日美國頒布編號為Public Law No: 112-211的《2012專利法相關條約實施法》(Patent Law Treaties Implementation Act of 2012)(註1),確定美國將加入海牙體系(Hague System)(註2)、批准《專利法條約》(Patent Law Treaty;PLT)(註3),並配合修訂美國專利法(35 USC)部分條文。USPTO為此規畫美國專利法細則(37 CFR)配套修法提案,其中有關實施PLT的配套修法(註4)即將在2013年12月18日生效。 實施PLT配套修法 新法生效之日起新提出的美國一般正式案,...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二十二》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可以電子交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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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專利審查合作再掀新頁,繼2012年5月1日試行「臺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之後,「臺日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計畫 (PDX) 亦已於2013年12月2日正式實施。台灣智慧局於2013年11月5日與日本特許廳簽署PDX,雙方於同年的12月2日開始進行PDX交換作業,此項服務是免費的,智慧局又跨出了一大步。 當相同的發明內容已經在台灣以外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 (以下簡稱WTO) 會員國第一次提出申請案者,台灣申請案可以將該申請案作為基礎案,據以國際主張優先權。而主張國際優先權的申請案,必須於規定期限內,提交紙本的優先權證明文件。後因電子通訊發達,且國際節能環保意識抬頭,各專...

以宣誓書不實聲明克服USPTO駁核 且未更正可能構成不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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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不正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罪名成立,需滿足欺騙意圖、實質關聯性(materiality)兩大要件,2011年5月25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Fed. Cir.)公告Therasense案聯席審判(en banc)判決結果(註1),兩大要件的構成門檻大幅拉高。但如Intellect v. HTC一案判決結果(註2)揭示,專利申請期間申請人若曾以宣誓書不實聲明克服USPTO核駁且未更正,依舊有可能達到拉高後的兩大要件構成門檻,即使專利有效,仍會因不正行為導致有效專利的專利權無法行使...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二十二》專利取得的成本低,對公司就是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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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成本並不是決定專利價值的絕對因素,而是要看專利權的運用與技術卡位點,所以看不清技術卡位點的研發,是增加公司成本的兇手之一;不瞭解專利運用手段的專利策略,則是減少公司營收的兇手之一。在相同的專利運用以及技術卡位點下,當然是以成本低為優先考量。因此,專利運用、技術卡位點以及申請成本三者關係,是處於變動狀態,互相牽制著專利權。 近年來全世界經濟呈現負成長,再加上政府勞動法令的修正,A公司在營收趨緩、利潤下滑與人事成本的加成壓力下,終於提出公司成本降低的執行命令。小陳是A公司的專利管理人員,依循命令下,在專利成本上,也尋求降低成本的方法,而最快速取得成效的就是砍價。小陳使用兩手策略,...

從St. Jude v. ACI案看美國專利法35 USC 121分割案豁免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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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專利法35 USC 121(註1)條文規定,凡因應(as a result of)官方選組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所為分割,相關母子案及核准後所得專利不得用作引證案相互攻擊。但常與選組要求一併出現的下位概念請求項選組要求(species election requirement)效果為何?是否一體適用前述豁免規定(safe harbor provision)?St. Jude v. ACI案(註2)判決結果對此有一番討論。 案情說明 St. Jude v. ACI案實際涉及三項議題,以下僅整理35 USC 121豁免規定相關內容。 系爭專利7...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十九》專利的價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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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價值管理不是從取得專利權才開始,而是在發明階段,就必須作管理了! 專利的價值是一次性?還是多次性呢? 專利的價值呈現在哪裡? 陳君是公司的老闆,為了公司的持續成長,於是要求研發部門與市場開發部門共同合作,對公司技術發展方向以及市場需求加以分析,從中找尋未來的產品市場方向。經過半年的研究分析,終於定調產品的方向,為使新產品與市面一般產品予以區隔,規劃從產品原料到製造方式,全部予以創新。為此,又經過約1年多的試作與測試,終於完成樣本產品。 期間,公司的現金流無法負荷研發成本的開銷,原本希望以此技術,經過專業機構鑑價後,向銀行申請資金貸款,但因銀行對於現有各專業機構...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二十》自己或競爭對手的專利與技術資料閱讀後就丟著不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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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是上櫃公司的專利管理師,公司老闆特別要求研發人員,必須每年對公司的產品,提出新創或改進,進而提出專利申請,以建構公司的產品與專利線。為此,李君也協助研發人員,尋找他們指示的專利資料與部分簡單的技術資料,這些資料包括公司競爭對手的資料。於李君陸續將資料交給研發人員時,某次從陳君研發人員處收到待尋找的資料清單中,發現有部分資料已經於以前曾經交給他位研發人員,於是李君遂告知陳君,該些資料應該是已經在研發單位了,請他去尋找看看,但是陳君的回答卻是:「沒看見」。為此,李君疑惑為何已經交給研發單位的資料,竟會不見了? 這就是專利與技術資料的管理沒有做到! 相信讀者都非常清楚,除非是新創技術,否...

淺談美國Ex Parte Reexamination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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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AIA新法生效後,利用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IPR)之類的領證後程序,第三方可以更有效地攻擊已公告專利的各項專利範圍。但啟動這類領證後程序有一前提:此一第三方願意實名舉證。若第三方有其他顧慮,不方便出面,舊有的單方再審查(Ex Parte Reexamination)程序仍值得考慮。 美國專利法規定,專利一經公告,在其專利權可行使期間內(during the period of enforceability),只要不是受35 USC 315(e)(1)、325(e)(1)規定限制者,任何人第三方,甚至是專利所有權人(Patent Owner;PO),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