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面下大型機具產品專利侵權鑑定分析,可以僅以產品規格書以及使用手冊替代實體物。之所以如此,係因架設於水面下之大型機具,依實際狀況難以實物鑑定而予以放寬。
案例背景
A公司是一家大型機具的製造與施作的公司,產品多是提供公用事業單位使用,例如水力、核定發電廠所用的「迴轉式攔污柵」即為一例。
何謂迴轉式攔污柵,即該產品的攔污功能是透過環狀的篩網來達成。環狀篩網是由固定在迴轉式攔污柵兩側鏈條上相當數目的單一篩網組成。當水流通過篩網,將污物截留在篩網上,篩網前後的水位差將慢慢增加,經過相當時間,當篩網前後的水位差到達預先設定值,自動系統便驅動鏈條來轉動篩網,將篩網上附著的污物帶離水面,並在鏈條頂端上方藉著高壓噴洗水將污物自篩網上沖洗分離,再將和著污物的噴洗水收集至收集處,此時乾淨的篩網再進入水中,篩網前後的水位差便會降低,當篩網前後的水位差降到預先設定值,便停止驅動鏈條,暫時完成撈污功能[1]。該產品可適用於電廠循環水泵室以及海水淡化廠取水口的撈污需求。
重要零件之鏈條在長時間使用後,會發生鬆弛的現象,就如同打檔機車般,須對鏈條予以調整。惟要如何確認鏈條是否已經鬆弛,均是透過鏈條上的感應器確認後再進行調整。通用的感知器係位於水下面,在維修時很不方便,且感知器是否故障也是未知。因此,A公司為改進前述困擾,便將感知器變更位置,改設置在水面上,在增加感知器的維修便利性的同時,也增加公司的營收。A公司也就此項創新申請專利並獲證。
現某電廠年度機具維修清單中有此項機台在內,B公司在標案競爭行列中脫穎而出,並如期在該電廠的期限內完成裝設並運作。某日在運作中發生故障,而承辦人員因與A公司較孰悉,便直接請A公司的技術人員到場檢查。A公司員工到場後,方發現B公司提供的產品與自己公司的產品類似,甚至懷疑有侵害到專利權,便委請合作的事務所進行侵權鑑定。由A公司提供給事務所的是該機具的產品規格書與操作手冊,而非實體物;最終,鑑定報告內容均指向有侵權之虞。惟於訴訟中,B公司主張侵權鑑定須對實物與專利權範圍一一比對,而非以產品規格書與操作手冊為比對基礎。
訴訟結果及說明
此訴訟[2]最終係以不侵權收場,筆者在此不同與以往去論述法院的請求項比對分析,而是僅談談侵權比對基礎的疑似侵權物定位。在往例的侵權鑑定分析時,多是以實體物與專利權請求項一一比對,以確認疑似侵權物是否落入專利權範圍中。而此件疑似侵權物為大型機具,且係裝置在水面下。法院判決書中清楚說明如下,「查依系爭工程詳細價目表即標單所載,該工程項目之項次一、2為迴轉式攔汙柵之設備。被告得標並承攬系爭工程後,業已依約安裝、施作系爭產品完畢,並於105年8月10日依約提供系爭工程業主即台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系爭手冊(最終版本),作為系爭工程採購設備之操作及維護說明使用,又系爭手冊內容關於迴轉式攔汙柵之結構示意圖,與被告安裝於台電公司大林電廠之實物相同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手冊光碟、專利侵權分析報告,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見系爭手冊應得認為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雖被告堅稱「原告並無提出系爭產品實物,系爭手冊並無揭露鏈條鬆弛感應機制之實際組成構件、技術手段及作動關係,無從作為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之比對依據。」法院判決則是清楚說明「系爭產品屬於大型機械設備,且系爭手冊內容有相關圖示明確記載鏈條鬆弛感應機制,又該鏈條鬆弛感應機制之設備構件係安裝於水面下,是依系爭產品之實品所處位置、安裝方式,實無從以勘驗實物方式進行侵權比對,而系爭手冊內容既包含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之鏈條鬆弛感應機制之技術特徵,即得作為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甚明。」]
此判決係對於大型機具且因其裝置位置於水面下,難以實物方式進行侵權比對。再則,因該手冊的內容已經清楚記載疑似侵權物對應到專利權請求項之技術特徵,法院便認定無須堅持以實物作侵權比對。惟此僅為特殊狀況,一般侵權比對仍需對於疑似侵權實物與專利權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加以比對,以確認疑似侵權物是否落入專權範圍。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