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025年設計專利實例探討CAFC在2024年發布的幾項重大決定 - 2:涉及訴訟不正行為及因應新檢測標準重新審判的裁定

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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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將接續北美智權報379期介紹內容,接著在380期介紹與「不潔淨之手」理論相關的Apple Inc. v. Masimo Corp.案件和因應LKQ案判決後新的檢測標準而申請重新審判的Top Brand LLC v. Cozy Comfort Company LLC.案件。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Apple Inc. v. Masimo Corp.案件(Oct.10,2024)[1]

如果案件涉及不正當行為以及向地方法院和USPTO做出一系列虛假陳述、遺漏和隱瞞重要資訊。CAFC必須進行全部情況的評估才能決定公平的補救措施和辯護。

背景

原告/反告Apple是全球科技領導企業,以其消費性電子產品、軟體和服務而聞名。被告/反訴原告Masimo Corporation則是專門從事非侵入式監控解決方案,而其子公司Sound United, LLC是生產高階音響產品。在這場訴訟中,Apple主張設計專利和發明專利。涉案的設計專利眾多,其中包括美國專利號D883,279(D279,圖3右側)、D947,842(D842,圖4)、D962,936(D936,圖5)和D735,131(D131,圖3左側)。甚至涵蓋了Apple Watch裝飾設計相關專利,例如:背面電極設計和充電裝置。所主張的發明專利包括美國專利號10,627,783(783)、10,942,491(491)、10,987,054(054)、11,106,352(352)和11,474,483,106,352(352)和11,474,483,106,352(352)和11,474,4832k7等專利。

圖3. USPTO公告D131及D279之圖式[2]
圖4. USPTO公告D842之圖式[3]
圖5. USPTO公告D936之圖式[4]
Apple提起訴訟,主張Masimo的「W1」智慧手錶侵害了其設計和發明專利。Apple辯稱,W1的背面電極設計和重新設計的充電器侵害了其設計專利。Apple還主張W1中的健康監測功能侵害了其發明專利。作為回應,Masimo反駁,「由於不公平行為,Apple的專利無效且不可執行」。並指控Apple遺漏了關鍵發明人,並且未揭露設計的功能性質。隨後,Apple提起簡易判決,駁回Masimo提出的不公平行為反訴。

對設計的貢獻和工程師是否須被納入發明者的辯論

Masimo論點的核心部分是,Apple在其專利申請中遺漏了對Apple Watch的功能方面做出貢獻的關鍵工程師(特別是其光學感測器和電極設計)。不過,法院澄清說,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的裝飾性特徵,而不是功能性特徵。法院引用了Ethicon Endo-Surgery, Inc.案[5],重申即使某些特徵具有功能性目的,外觀設計專利仍然有效。

Masimo還主張,這些工程師應該被列為Apple設計專利的發明者。然而,Apple指定發明人和工程師的證詞顯示,參與功能設計的工程師並不認為他們應該被指定為發明人,因為這些專利保護的是Apple Watch產品的美學和裝飾,而不是功能。法院也引用了Pro-Mold and Tool Co., Inc.一案[6],強調如果某人沒有主張自己是發明人,那麼未能將他發明列為人並不構成不公平行為。法院的結論是,Apple將這些工程師排除在專利申請之外並非有意欺騙的行為。

設計的功能性質

Masimo進一步辯稱,Apple未能向USPTO揭露Apple Watch設計的功能性質。然而,法院仍駁回了這一訴求,援引了LA Gear案[7],該案裁定產品的功能性不會使其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法院發現,Apple的外觀設計專利合法涵蓋了手錶的裝飾性特徵,並且沒有證據表明Apple的發明者或專利律師故意隱瞞了有關設計功能的重要資訊。

法院進一步指出,Apple公司發明人的證詞一致表明,涉案設計僅具有裝飾性,這進一步證明,Apple公司並未對設計的功能性進行虛假陳述。因此,沒有證據表明Apple在設計和發明專利申請中故意欺騙或遺漏發明人。「如果在一般觀察者眼中,購買者在通常的關注下,認為兩項設計基本相同,如果相似性足以欺騙觀察者,誘導其將其中一項誤認為另一項而購買,則構成外觀設計專利侵權。」[8]另請參閱Egyptian Goddess一案,裁定「一般觀察者」測試是設計專利侵權的適當標準[9]。「即使專利設計和被控設計完全一樣,也足以判定外觀設計專利侵權。」[10]設計專利侵權是一個事實問題[11]

當事人對於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無異議。他們確實對自己的外表是否滿足「一般觀察者」的侵權測試提出異議。Masimo指出了所請求保護的設計與被控產品在某些方面存在差異,但法院不能根據這一記錄說,一個合理的陪審團無法發現,在一般觀察者眼中,被控設計和所要求保護的設計實質上相似。

特拉華州聯邦地方法院批准原告Apple的簡易判決動議,駁回被告Masimo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提出的不公平行為反訴。法院發現,Masimo未能證明Apple在審查其專利申請期間故意向USPTO隱瞞重要資訊[12]

Top Brand LLC v. Cozy Comfort Company LLC, No. 24-2191案件

背景

Top Brand LLC(Top Brand)和Cozy Comfort Company LLC(Cozy Comfort)是銷售超大號連帽運動衫的競爭企業,兩家公司都擁有類似產品的設計專利。Cozy Comfort擁有The Comfy品牌和設計專利號D859,788(D788專利,圖7左側)、USD886,416(D416專利,圖7右側)、USD903,237(D237專利,圖8左側)及USD905,380(D380專利,圖8右側),該等專利涵蓋帶有凸起動物口袋超大連帽衫的裝飾設計。其產品的特點可參圖6:「COMFY連帽衫是世界第一款可穿戴的毯子,無論你是在家中還是在旅途中,都能讓你保持溫軟舒適」。

圖6. Top Brand和Cozy Comfort的超大連帽衫產品[13]
圖7. 原告Cozy Comfort的超大號連帽運動衫設計專利[14]
圖8. 原告Cozy Comfort較短的超大號連帽運動衫設計專利[15]
Cozy Comfort向亞利桑那州地方法院起訴Top Brand侵犯設計專利和商標權後。經過三週的審判,陪審團作出裁決,Top Brand因侵害了Cozy Comfort的D788設計專利,故其必須返還約1,800萬美元的毛利,法院也發布了一項臨時禁制令,其中包括禁止被告繼續其涉嫌的侵權活動、關閉其線上商店並凍結其商店帳戶。之後,Cozy Comfort提出反訴,被告透過律師反對Cozy Comfort提出的初步禁制令。不到一個月後,在LKQ案件[16]中,CAFC全體法官修改了設計專利的顯而見性標準。CAFC推翻了長期存在的設計專利顯而易見性的Rosen ‑ Durling檢測,認為該測試「過於死板」,要求主要參考文獻與所要求保護的設計「基本相同」。相反,法院認為,Graham和KSR中概述的發明專利四因素顯而易見性測試適用於設計專利。經過LKQ案判決後,Top Brand因新的檢測標準而申請重新審判。地方法院法官駁回了動議並維持了陪審團的裁決,並得出結論,無論哪種檢驗,判決都將保持不變。

主張設計專利新的顯而見性標準必須提供有效的主要參考

上訴期間Top Brand提出了三項不同的質疑,

首先,根據CAFC針對LKQ案的裁決,地方法院是否應該准許重新審判?Top Brand辯稱,根據過時的標準,其在提出無效性論點時受到了不公平的限制,現在應該有機會根據修訂後的LKQ案框架質疑 D788 專利的有效性。然而,Cozy Comfort堅持認為,即使根據LKQ案件,Top Brand也未能提供有效的主要參考以使專利顯而易見,因此陪審團的裁決應該成立。

再者,Top Brand也對地方法院針對設計專利權利要求的處理提出質疑,認為其未能正確解釋D788專利的範圍。Top Brand主張,在起訴期間,Cozy Comfort對凸起動物口袋的尺寸和位置、袖孔的位置以及下擺的形狀做出了縮小範圍的聲明,以將其設計與現有技術區分開。Top Brand認為,這些聲明應該限制專利的範圍,並且如果經過適當考慮,就會得出不侵權的結論。作為回應,Cozy Comfort主張陪審團的裁決在一般通觀察者測試下得到了充分支持,並且審查歷史不應該凌駕於專利的整體視覺印象之上。

最後,上訴也引發了有關損害賠償的問題。陪審團裁定設計專利和商標均構成侵權,並判決Top Brand應完全退還其毛利。Top Brand辯稱,該裁決構成不允許雙重追償,因為其金額超過了其毛利的100%,並且相當於從同一利潤池中分別追繳兩項損害賠償。Top Brand還認為,地方法院錯誤地將追繳贓物視為陪審團決定的自動補救措施,而不是考慮法院通常評估的公平因素。然而,Cozy Comfort堅持認為,鑑於Top Brand 侵權行為的故意性質,該裁決是適當的。

由上例可知,CAFC對LKQ案的裁決極有可能會影響未來設計專利相關案件的執法 — 將明確作為智慧財產權糾紛補救措施的追繳範圍參考。

備註:

  1. [1] 參見Apple Inc. v. Masimo Corp.,No. 1:22-cv-01377-JLH (D. Del. Oct. 7, 2024)。
  2. [2] 圖片來源:2015年7月28日美國專利公報USD735,131:2020年5月5日美國專利公報的USD883,279。
  3. [3] 圖片來源:2022年5月5日美國專利公報USD947,842。
  4. [4] 圖片來源:2022年9月6日美國專利公報USD962,936。
  5. [5] 參見Ethicon Endo-Surgery, Inc. v. Covidien, Inc., 796 F.3d 1312 (Fed. Cir. 2015)。
  6. [6] 參見Pro-Mold and Tool Co., Inc. v. Great Lakes Plastics, Inc. , 75 F.3d 1568 (Fed. Cir. 1996)。
  7. [7] 參見LA Gear, Inc. v. Thom McAn Shoe Co, 988 F.2d 1117 (Fed. Cir. 1993)。
  8. [8] 參見Gorham Mfg. Co. v. White, 81 U.S. 511, 528 (1871)。
  9. [9] 參見Egyptian Goddess, Inc. v. Swisa, Inc., 543 F.3d 665, 678 (Fed. Cir. 2008) (holding that the “ordinary observer” test is the proper standard for design patent infringement)。
  10. [10] 參見OddzOn Prod., Inc. v. Just Toys, Inc., 122 F.3d 1396, 1405 (Fed. Cir. 1997)。
  11. [11] 參見Braun Inc. v. Dynamics Corp. of Am., 975 F.2d 815, 819 (Fed. Cir. 1992)。
  12. [12] 參見Apple Inc. v. Masimo Corp.,No. 1:22-cv-01377-JLH (D. Del. Oct. 7, 2024)。
  13. [13] 圖片來源:Cozy Comfort Company oversized hoodie with an elevated marsupial pocket。
  14. [14] 圖片來源:2019年9月17日美國專利公報USD859,788;:2020年6月9日美國專利公報的USD886,416。
  15. [15] 圖片來源:2020年12月1日美國專利公報USD903,237;:2020年12月22日美國專利公報的USD905,380。
  16. [16] 參見LKQ Corporation v. GM Global Technology Operations LLC, 102 F.4th 1280 (Fed. Cir. 2024)

系列主題:

  1. 以2025年設計專利實例探討CAFC在2024年發布的幾項重大決定 - 1:審查人員與PTAB依據有關§102(a)(1)規定提出核駁的確認

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科技部 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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