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標與專有姓名之爭:Herrera商標爭奪戰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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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秘魯,一起商標申請案曾經引發一場涉及專有姓名 (proper name) 與著名商標權的法律攻防戰,這起案件的起因竟是一份為母親準備的聖誕節禮物。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秘魯居民Darío Morales希望為母親María Carolina Herrera經營的手工肥皂事業送上了一份特別的聖誕禮物:於秘魯的國家競爭防衛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機構( 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Defense of Competi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INDECOPI) 為母親申請“LA JABONERA BY MARÍA HERRERA”商標,涵蓋第3類商品(包括非醫用肥皂)。然而,此商標之註冊申請卻引來了著名時尚品牌Carolina Herrera的異議。

Carolina Herrera主張,申請中的商標與其指定用在第3類商品之註冊商標“CH CAROLINA HERRERA”過於相似,有導致消費者混淆之虞。María Herrera則據理力爭,認為使用自己的姓氏作為商標是她的基本權利,並強調這是印在身份證上的名字。她指出“Herrera”是秘魯常見的姓氏,無人能對此擁有獨占權,並強調兩者的產品類型、商標設計及整體視覺效果差異明顯,不可能引發混淆。

從敗訴到逆轉勝:秘魯案例的裁定

儘管María Herrera提出多項抗辯,但INDECOPI最初仍於2022年7月14日判Carolina Herrera勝訴 ,指出著名商標的地位以及消費者混淆的風險是主要考量。然而,María Herrera持續上訴,最終在2023年8月23日贏得訴訟,成功註冊“LA JABONERA BY MARÍA HERRERA”商標。

最終判決書指出,應從整體觀點分析商標而非單獨檢視其各個元素,並得出“CH CAROLINA HERRERA”與“LA JABONERA BY MARÍA HERRERA”的差異大於相似之處,允許兩者共存。

阿根廷的類似案件

事實上,Carolina Herrera此前也曾在阿根廷試圖阻止類似申請。2003年,芭蕾舞者Paloma Herrera申請註冊其姓名“PALOMA HERRERA”為商標(涵蓋第3類和第25類商品),同樣遭到Carolina Herrera以混淆可能性及著名商標濫用為由提出異議。然而,阿根廷聯邦民事與商業上訴法院 (Federal Civil and Commercial Court of Appeals) 認為,芭蕾舞者有權使用其姓名作為商業用途,最終裁定“PALOMA HERRERA”准予註冊。

商標法的平衡與啟示

這兩起案件揭示了一個核心問題:當專有姓名與著名商標重疊時,應如何平衡雙方的利益?

秘魯與阿根廷的商標法均允許專有姓名的商標註冊,但需考量是否可能引發混淆,並對第三方造成損害。法庭通常重視申請人的誠信與合法利益,當申請人以自身姓名註冊商標且情況合理時,誠信應被推定存在,除非有相反證據顯示其惡意。

從這些案例可以看出,商標權並非絕對,特別是在涉及個人姓名時,法律應在保護著名商標與維護個人權利之間取得平衡。這樣的裁決不僅彰顯了法律的人性化,也為未來類似爭議提供了重要參考。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總編輯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北美智權報主編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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