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鏡美國著作權局《著作權與人工智慧報告》第一部分:建議立法創設個人形象之數位仿造權
美國著作權局(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將陸續公布三份《著作權與人工智慧報告》(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下稱《報告》),第一部分已於2024年7月底公布,主要是分析生成式人工智慧(Gen AI)深度偽造問題的法律因應方式。美著作權局認為必須修法,賦予每個美國公民擁有是否同意其形象被人工智慧(AI)數位仿造(digital replicas)之權利。而美國參議員也於同一天提出《No Fakes Act》(反偽造法案),採用美著作權局《報告》提出的每一項建議。
數位仿造(digital replicas...
「版權」用語埋下著作權歸屬認定之不確定性
「版權」一詞是內容產業慣用語,其意涵從發行權、使用權、到著作權(或更精確指著作財產權),有賴法院解釋。問題在於當「版權」成為契約用語時,常造成著作權歸屬認定的模糊。本文在介紹最高法院於110年度台上字第1167號民事判決,其確認「版權」不等於「著作權」,而須探究當事人立約之本意來解釋是否指「著作權」。
背景
在ZK公司與HL公司的糾紛中,HL公司的負責人HSU同時為「系爭電玩著作」與「侵權電玩著作」之創作者。ZK公司認為HSU當時開發系爭電玩著作時為其員工;即使當時HSU是以「RI工作室」方式研發,但仍屬ZK公司的內部組織。不過,當時ZK公司卻與HSU等研發人員簽訂「電腦遊戲委製合約書...
著作權人發現十年前的侵權是否還能提告?美國最高法院2024年Warner Chappell Music v. Nealy案
著作權人能否對10年以前發生的侵害行為提告?根據美國著作權法規定,侵權請求時效為三年,時間點從行為發生時起算或發現受害時起算。因此,十年前的侵害行為,直到最近二年才發現,也可提起訴訟。雖可提起訴訟,但能否求償十年前造成的損害?美國最高法院在2024年5月作出Warner Chappell Music v. Nealy案判決,認為可以主張損害求償。
美國著作權法民事求償之三年時效
美國著作權法侵害行為民事責任的消滅時效,規定在507條(b):「民事訴訟.--除非在請求權產生(claim accrued)後三年內提起,否則不得根據本章規定進行民事訴訟。」
何謂請求權產生,一般的理解是...
談AI所自動生成的旋律與其著作權歸屬問題
以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生成相關著作不再是電影的虛幻內容。在音樂著作部分,英國有以AI創作愛爾蘭民謠音樂的案例(即Bot Dylan),在台灣則有樂易創公司的「樂點Letron」APP,其乃輔助音樂創作之APP。
基於此發展,著作權法必須有所回應,以保障相關的創作權益。討論上可分為兩個層面,一是由AI程式所自動生成之旋律(稱「AI著作」);另是使用者就AI著作的選擇或修飾而完成之著作。假設AI著作有原創性下,本文介紹三種理論以處理AI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問題。
AI創作音樂之技術
以台灣的「樂點Letron」APP為例,其技術有專利申請,即新...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判決Thaler v. Perlmutter: AI生成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
人工智慧(AI)生成作品是否受著作權保護(copyrightable),可說是這幾年來相當熱門的議題。與此同時,AI未來是否取代創作者或大幅壓縮其收益,更是業界高度關注的焦點。近日好萊塢編劇與演員罷工、走上街頭抗議,正突顯出相關問題亟待解決。
本案原告Stephen Thaler擁有名為「Creativity Machine」的電腦系統(以下稱Creativity Machine),聲稱Creativity Machine可自行產出視覺藝術作品。原告擬向美國著作權局(Copyright Office)註冊Creativity Machine產出的藝術作品(題名為「A Recent E...
生成式AI與著作權相關議題備受關注,「2025臺歐生成式AI研討會」報名開放中
2022 年 11 月 ChatGPT 橫空出世,只要透過對談就能快速生成內容,改變人們使用資訊科技產出內容的方式,自此生成式 AI 風潮席捲全球,各類生成式 AI 服務應用百家爭鳴,其利用大量的資料訓練模型,所涉及之著作權議題,也一直是國際討論的焦點。
為促進我國與歐盟在智慧財產權議題的雙邊交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於114年3月25日 (星期二) 與歐洲經貿辦事處 (EETO) 在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共同舉辦「2025臺歐生成式AI研討會」活動。本次會議主軸聚焦在生成式AI與著作權之相關議題,包括歐盟人工智慧法、全球著作權法制動向觀察,以及生成式AI發展實務現況與挑戰,由台歐雙方之專...
訓練 AI 模型的著作權風險:當資料成為兵家必爭之地,台灣有何策略?
在二月初時,國科會表示為了建置主權 AI,需要完整、高可信度的資料庫,並直指要鬆綁著作權法,以將政府的開放資料用在 AI 研發,來解決缺乏訓練資料的問題,此提議引起學界譁然。
為了推動 AI,修法放寬聽起來勢在必行,但修訂著作權法可能牽一髮而動全身,要如何顧及著作權人的權益?目前業界用於訓練 AI 的資料,除了使用無著作權,以及合法授權的資料外,大多還需加入一些灰色地帶的資料,例如網路新聞、部落格文章、論壇留言等,這些其實都屬於未授權之使用。若進行修法,勢必要考量是否會有連帶影響。
與現行著作權法規的衝突
目前已有許多 AI大廠因為著作權議題而被告上法院,例如:
通用A...
僱佣關係或出資關係之認定不易時,著作權歸屬糾紛的和解思維
對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原則上由雇主擁有著作權,但第12條就出資委託他人完成之著作,則設定由作者取得著作權。問題是「僱佣關係」與「出資關係」相當類似,皆是一方給付另一方薪資、且出錢方會指示收錢方創作之方向。當爭議雙方是屬於僱佣關係或出資關係而不明時,尋求雙贏應該是當事人可嘗試的處理方式。本文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67號民事判決為例,闡述和解的解決方案。
基本爭議
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67號民事判決中,系爭著作A為Hsu等人所開發,但該開發活動係在SWT公司監督下完成。Hsu等人原本是SWT公司的員工,但SWT公司後於內部形成數個工作室,而Hsu等...
霍夫曼的黃色小鴨當然有著作權!
做為一個藝術創作,霍夫曼的黃色小鴨當然有著作權。霍夫曼沒有或沒法把其漂浮水面之巨大黃色小鴨創作申請設計專利或商標,並不表示他人就可以任意瓢竊此一創意,推出自己的山寨版黃色小鴨,法律規定必須如此,大家必須有此正確認知,我國才能叫做尊重智慧財產權。
荷蘭概念藝術家霍夫曼(Florentijn Hofman)創作的大型充氣黃色小鴨(Rubber Duck)藝術品(台灣稱其為「黃色小鴨」;大陸稱為「大黃鴨」;香港稱為「巨鴨」或者「橡皮鴨」),巡迴造訪世界各地港口,喚起大家對於童年在浴池裡與黃色小鴨共浴之歡樂記憶之後,造成群眾觀賞風潮,因此各種「山寨版」黃色小鴨事件也層出不窮,在台灣也鬧出著作...
生成式AI產出之著作權登記:USCO 2023年《Zarya of the Dawn》著作權登記案
2022年9月15日,美國藝術家Kristina Kashtanova以自己為著作人,向美國著作權局(US Copyright Office,USCO)申請《Zarya of the Dawn》之著作權登記。登記後不久,USCO從社群媒體得知《Zarya of the Dawn》之創作過程涉及Midjourney 人工智慧(AI)之使用。USCO認為Kashtanova並未於申請時揭露AI使用情形,有提供不實陳述之嫌,有意撤銷其登記……
本案背景
2022年9月15日,Kristina Kashtanova向USCO提出著作權登記申請。依其提供的資訊及著作樣本,要登記的標的是一本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