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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學院規劃大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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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於2021年5月28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後,以攜手產官學界共同培育高階科學技術人才為目標,教育部即通過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及國立臺灣大學等4 校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而繼臺、清、交、成之後,又有政大、南臺科大、明新科大、勤益科大……等等大專院校紛紛成立產業學院。這原是美事一樁,產業界當然樂見其成;然而,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在5月11日剛發布實施之際,難免勾起人們對當年政府廣設大學政策的回憶,可以說現今大學泛濫的「果」是當年政策的「因」所種下的。在為數眾多的大學一頭熱投入產業學院建置之際,筆者在此提出一些疑問,希...

《退場條例》加速私立大學消亡?  教育券為改善教育品質最終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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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下稱《私校退場條例》)草案於2022年4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5月11日正式公布施行後,似乎加快了私立高中以上學校 (特別是私立大專院校) 的退場速度。誠然,在少子化的嚴重衝擊下,學校招生不足已成常態,特別是後段班的私立學校。在粥少僧多、學校供過於求的情況下,為了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的權益,完備的退場機制當然不可或缺;然而,為什麼退場機制要針對私立學校?是不是有偏見歧視的成分?看來政府的前設是私立學校就是比公立學校糟,所以在供過於求的情況下,「應該」要淘汰「過剩」的私立學校。然而,私立學校一定就比公立學校差嗎?難道公立學校就沒有品質差的嗎?品質...

商標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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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優先權,是指申請人第一次在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會員或與台灣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依法申請註冊的商標,於該申請日後6個月內向台灣就該申請的同一部分或全部的商品/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時,得主張優先權,其申請日以該第一次申請日為優先權日(商20 I、VI)。 商標申請人如要主張商標優先權,應於申請商標註冊時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的申請日、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及在外國的申請案號,且於申請日後3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的申請文件,否則將喪失其優先權(商20 III、IV)。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申請人本身不是WTO會員的國民,但於互惠國或WTO會員國的領域內設有...

小米汽車瞄準2024年實現量產,23項公開專利正式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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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0日小米集團宣佈造車,到正式註冊成立公司,只花了五個月的時間組建小米汽車團隊,可見小米在汽車行業發展速度之快。除了積極對外收購公司和投資現有技術團隊,負責累積專利的小米汽車科技公司,去年11月成立後更是致力於各項汽車及自動駕駛專利,截至2022年至6月7日,已公開23項發明專利,相信今年小米將會有更多造車新專利陸續曝光。 從無到有,五個月籌組小米汽車團隊 2021年9月份,小米科技集團註冊了法定代表人為雷軍的「小米汽車有限公司」後,時隔兩個月又在11月18日註冊了第二家「小米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相比於第一家小米汽車多了「科技」兩個字。小米汽車科技的法定代表人依然是雷軍,...

專利入門者一定要讀的美國專利法顯而易見性判決:KSR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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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美國專利法第103條「顯而易知性」(obviousness)的判斷基準,奠基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所做出的KSR International Co. v. Teleflex Inc.案(KSR案)判決,其修正當時的「建議(suggestion)、教示(teaching)或動機(motivation)」原則(稱「TSM原則」)。 KSR案判決鬆綁了法院對於顯而易知性判斷的操作,使得法院可對許多不具創意的專利宣告無效,或美國專利暨商標局(USPTO)可據此核駁簡單發明的專利申請。然而,其反面效果即是美國專利的取得更困難,或在專利侵權訴訟時抵抗專利無效抗辯之難度提高。 KSR案判決是...

抗憂鬱藥物之禁反言:Glaxo Wellcome, Inc. v. Impax Laboratories, Inc. (Fed. Ci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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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案件的申請過程中,我們常會使用許多上位用語來撰寫專利申請範圍,以便能獲取較廣的申請專利範圍。然而,過於廣泛的權利範圍,可能因為涵蓋了先前技術而遭到審查人員的核駁。 於專利申請的核駁審查意見中,我們試圖藉由修正用語、減縮範圍、提出一些抗辯,更可能因此刪除了某些要件,來限縮較廣的專利申請範圍,以順利通過審查。然而,在這些審查過程中,我們曾經採用的修正用語、減縮範圍、提出抗辯、刪除要件等行為,可能於未來專利侵權訴訟中,對我們主張的權利造成阻卻的反效果,這就是「禁反言」所帶來的影響。 本文藉由Glaxo Wellcome, Inc. v. Impax Laboratories, In...

美國專利進步性面面觀 ─ Trustees of Columbia University in the City of New York v. Illumina,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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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實務下,反向教示已有完整的法理,主要有兩個分析方向:首先,先前技術中較佳或優選實施例之存在,並不構成對較廣之揭露內容或較不理想之實施例的反向教示;再者,單純揭露替代技術方案,而無「批評、詆毀或以其他方式阻攔」的話,揭露替代技術方案亦不構成反向教示。 技術背景 聚合酶連鎖反應 (polymer chain reaction),即近來全民耳熟能詳PCR,其技術之根本是利用特殊的DNA聚合酶 (具耐受溫度變化能力者),將原本發生在細胞內部的DNA複製系統搬移到試管之中,供給DNA之單體,即去氧核糖核苷酸 ,再利用特殊的反應條件 (溫度變化循環促使雙股DNA分離與重新配對) 加速DNA...

單一顏色商標:歐盟普通法院判決 Glaxo Group v EU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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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單一顏色註冊為商標——例如Tiffany著名的1837 Blue——確實能為企業打造獨特且極富魅力的形象,不過,這項選擇必須通過法律要件的考驗,亦即後天識別性。 2015年,本案原告Glaxo Group Ltd以單一紫色(Purple – Pantone: 2587C)向歐盟智慧局(EUIPO)註冊商標(後稱系爭標識,顏色如下所示),並指定使用於尼斯分類第5類(治療氣喘及/或慢性阻塞性肺病之藥物製劑)與第10類(用於治療氣喘及/或慢性阻塞性肺病之吸入器;前述商品之部分)商品,惟EUIPO及上訴委員會(BoA)相繼認為其欠缺先天識別性與後天識別性,以違反歐盟商標規則第7(1)(b)...

販賣NFT數位作品侵害商標?紐約南區地院Hermès International v. Rothschild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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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8日,紐約南區地區法院判決了世界上第一起NFT(非同質貨幣)銷售涉及侵害商標的案例。該案中,愛馬仕(Hermès)控告一名藝術家,他創作了一系列的愛馬仕柏金包的各種畫作,取名為「MetaBirkins」系列,以NFT在網路上銷售。該藝術家請求直接駁回該訴訟,但法院裁定認為應受理該訴訟。 藝術家創作MetaBirkins系列數位創作 這起案件名為Hermès International, et al. v Mason Rothschild案。自稱為Mason Rothschild的畫家,以愛馬仕經典款柏金包(Birkin)的外型,換上毛茸茸的材質,搭上不同配色,創作了一系...

2021全球商標申請概況: 中國冠絕全球、英國增長最多、元宇宙、NFT潛力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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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國持續蟬聯商標註冊申請最大國,占全球提交的所有申請近70%,數量超過900萬件,為排名第2的美國15倍之多;美國於2021年商標申請量約64萬件,僅占全球5%。值得注意的是,科技革命在2020年代正加速上演中,從量子電腦、人工智慧 (AI);到自動駕駛汽車、區塊鏈……等等技術,已漸漸融入我們的生活中;另一方面,加密貨幣的日漸普及、元宇宙的興起、以及非同質化代幣 (NFT) 的崛起,提供了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事實上,這些新興技術的演進已經開始對智慧財產權 (IP) 的創建、管理和保護方式產生影響,當然也包括商標註冊的申請。 科睿唯安(Clarivate)日前發佈了名為《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