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顏色商標組合應用於產品包裝上是否不具先天識別性? 2020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In re Forney Industries案
Forney Industries公司申請一種多顏色組合應用於包裝的背卡上,美國專利商標局認為純粹顏色組合,本身不具有先天識別性,而拒絕其註冊。隨後Forney Industries公司向商標審理暨救濟委員會出救濟,最後以失敗結尾,沒想到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2020年4月做出的In re Forney Industries案判決中出現逆轉,認為多顏色組合應用於「產品包裝」上,本身可以具有先天識別性。
顏色商標,和產品設計與產品包裝之區分
先回頭看看過往,美國最高法院對於顏色商標以及產品設計等商業外觀(trade dress)是否具有先天識別性,曾做過以下幾個重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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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戰時刻》電玩遊戲使用悍馬車商標侵權?2020年紐約南區地院AM General LLC v. Activision Blizzard案
暢銷的軍事射擊遊戲《決戰時刻》長期使用悍馬車的外觀造型與名稱,擁有悍馬車商標的AM General公司因而提告,認為出品《決戰時刻》的Activision Blizzard公司侵害其商標權。紐約南區地區法院於2020年3月判決認為,電玩遊戲創作中使用他人商標,受到言論自由保護,而豁免商標侵權。
悍馬車外觀與名稱之商標
AM General公司從1983年起,替美國國防部製造軍事車輛,正式名稱為「高機動性多用途輪式車輛」(High Mobility Multipurpose Wheeled Vehicle,縮寫HMMWV),俗稱為「悍馬」(Humvee)。自此之後,悍馬車(Humvee)...
是嘲諷還是侵權?從LV與LG旗下公司爭執一案看戲謔仿作
嘲諷(parody)或稱戲謔仿作,與智慧財產權侵害往往僅是一線之隔,如何畫下那道界線,全端賴法院的判斷。繼279期討論美國法院的商標嘲諷判決後,本篇以LV與LG旗下公司之侵權爭議為例,回頭瞭解我國智慧財產權法院如何處理商標與著作嘲諷問題,以及一、二審判決結果為何大不同。
本案原告/上訴人為法國LVMH集團,於2016年間發現本案被告/被上訴人台灣樂金公司所銷售之THE FACE SHOP氣墊粉餅、小束口袋及手拿鏡(合稱系爭商品),係高度近似於原告多款商標(後稱系爭商標)、Speedy包外觀圖樣以及Monogram Multicolor彩色圖樣,遂控告被告侵害相關商標權及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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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法院怎麼看:是商標戲謔仿作還是侵權?
2020年初,智慧財產法院二審LV控告韓商樂金公司行銷「My Other Bag」構成之商標權及著作權侵權案件,翻轉了一審的無罪判決,足見台灣實務在商標及著作的戲謔仿作適用上,有極大的見解歧異。針對「戲謔仿作」此一新穎議題,要如何能主張合理使用,避免構成侵權行為呢?
商標法上之戲謔仿作
成大法律系副教授許曉芬指出,「戲謔仿作」(Parody)源自於希臘文,意指利用刻意誇大方式模仿、重塑另外一個作品,達到幽默的效果,具有嘲諷意味。從2010年起,台灣陸續發生幾起「商標戲謔仿作」侵權爭議案,「嬌蕉包」是最著名的第一案,有業者將愛馬仕的柏金包外觀轉印到帆布包上,更將愛馬仕著名商標中的馬車置換...
TIPO發表我國近5年商標申請趨勢觀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慧局,TIPO) 於2020年首次參照WIPO IP統計數據中心(WIPO IP Statistics Data Center)每年定期發布「世界智慧財產指標(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WIPI )」的統計方法,以特定權重計算方式,彙整2010-2019年台灣商標申請案,將商標申請所採用的「商品服務尼斯分類(Nice Classification)」轉換為十大產業類別,深入分析我國產業近10年的發展,並與WIPI公布的同年度各主要經濟體的數據進行比較。到了2021年,智慧局更以2016-2020年的5年商標申請數據進行...
這不是傑克丹尼爾! 從VIP Product v Jack Daniel’s談商標嘲諷
「嘲諷」(parody)或稱「戲謔仿作」,一直是著作權與商標領域百談不厭的話題。對於被嘲諷著作或商標所有人而言,不僅認為權利受損,往往也感覺遭到冒犯;至於嘲諷作品的發想者,或許想利用他人聲譽吸引市場注目,或者想表達個人理念,是否一律為法所不容?本篇透過2020年VIP Product v. Jack Daniel's案判決,說明法院如何處理商標嘲諷所觸及的混淆誤認之虞、淡化與言論自由問題。
本案初審原告VIP Products, LLC(後稱VIP)是設計、生產並銷售一系列名為「Silly Squeakers」犬用橡膠玩具的廠商,該系列仿自各種知名飲料瓶裝外觀,並以狗元素做出調侃幽默...
歐盟法院檢驗商標是否違反善良風俗之規定: 2020年C-240/18 P號判決
台灣商標法與歐盟商標規則皆規定,未符合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商標申請予以核駁,其中善良風俗屬於一種在特定時空環境下持續變動的社會共識,違反時則屬於絕對核駁事由之一,然而該條款在歐盟實務上並不常被援引,但2020年2月27日歐盟法院於C-240/18 P號判決中,罕見地闡示關於該條款適用的各項要點,並採用嚴格的檢驗標準,進而推翻歐盟商標專責主管機關以及初審法院的見解,對該法律議題的相關理論和實務皆極具參考價值。
台灣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設置所謂的「公序良俗條款」,即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商標不得註冊,並且經智慧財產局於2015年發布「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有助於明...
低酒精氣泡飲商標戰開打: 2020年第五巡迴法院Future Proof v. Molson Coors案
低酒精氣泡飲是近年來崛起的一種很受歡迎的飲料,各家廠商都紛紛推出各種新品牌。在美國,一家名為BRIZZY的低酒精氣泡飲,主張另一家廠商欲推出的品牌VIZZY,與其商標會讓消費者混淆誤認,而請求法院下達初步禁制令禁止其銷售。但第五巡迴法院於2020年底判決,兩者不構成混淆誤認,駁回原告請求。
近年來,低酒精氣泡飲(hard seltzers)和預調雞尾酒(ready-to-drink cocktails)的市場不斷成長,推出許多新品牌,自然也開始出現商標權之戰。在美國,銷售BRIZZY品牌的低酒精氣泡飲廠商Proof Brand公司,認為另一家新廠商Molson Coors打算推出的低...
從商標淡化看著名商標的保護
傳統上對於商標的保護,主要是以後申請的商標是否會造成「混淆誤認之虞」作為審查標準。但是隨著時代的演進,學界跟實務開始發現,僅僅是防止混淆誤認之虞是不足以保護著名商標的,於是乎「商標淡化 (trademark dilution)」的概念油然而生。商標權人對於一個商標從成長茁壯到發展成為「著名商標」,並持續創新維持其著名於不墜,過程中需付出相當多的努力在品牌經營上。
台灣商標法對著名商標的保護
為了要保護這些得來不易的著名商標以防止「商標淡化」侵害,台灣商標法在2003年修正時,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新增了「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的態樣,此態樣進一步區分為兩種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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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Pocky巧克力棒立體商標,可以禁止韓國Lotte賣巧克力棒嗎?2020年第三巡迴法院Ezaki Glico v. Lotte International America案
日本江崎格力高公司的暢銷產品為Pocky巧克力餅乾棒,其在各國均嘗試將巧克力餅乾棒之產品設計,申請註冊為立體商標。韓國樂天在美國推出類似的Pepero餅乾棒後,被美國江崎公司控告侵害其註冊之立體商標和未註冊之產品外觀保護。但美國第三巡迴法院於2020年10月判決認為,Pocky巧克力棒之立體設計具有功能性,不該獲得商標保護。
Pocky巧克力棒的立體商標
原告江崎格力高(江崎グリコ,Ezaki Glico)是一家位於大阪的日本公司,專門製造銷售名為Pocky的巧克力餅乾棒。江崎公司從1978年起在美國銷售Pocky巧克力棒,並向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商標。其申請的商標中,包括Pocky巧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