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企業負責人或公司為專利權人?損害賠償計算問題要顧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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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在選擇以企業負責人或公司為專利權人時,應該考量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計算的問題,以免往後無法主張以實際損害法計算賠償金。本文首先舉三個案例,其中專利侵害雖成立,但僅是專利權人所設立之公司因該侵權行為以致營業受損,而非專利權人自己的直接損害,故法院在計算損害賠償金時,不是歸零就是刪減。另本文建議,如以企業負責人為專利權人,應授權給其公司使用,才能以「權利金損失」為實際損害而計算賠償金。 案例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 在本案中,系爭專利為新型專利證書號第113111號「鞋帶扣扣帶帶座之固定裝置」。被告於1996年12月間至1998年8月間經警方查獲止有生產侵...

「每個人對抗種族主義」標語能否註冊商標? 2023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In re GO & Associates, LLC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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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將「每個人對抗種族主義」這種標語或口號註冊商標?2023年11月,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In re GO & Associates, LLC案中,確認了美國專利邦商局的看法,認為「everybody vs racism」(每個人對抗種族主義)只是一種傳達資訊的口號,未能發揮指示商品來源的功能,而不得註冊商標。 資訊性口號欠缺來源指示功能 根據美國聯邦商標法(Lanham Act),要申請聯邦商標註冊,一標誌必須具備識別性,意即能夠發揮作為來源識別符(identifier)的功能。換句話說,它必須能夠指示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使其與其他來源相區別。 一般而言,如果是...

談侵害營業秘密行為之危險性與其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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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侵害營業秘密行為涉及四類犯行:(1)第一類為「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2)第二類為「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3)第三類為「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4)第四類為「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四類行為的危險性能否足以達到一程度,其使得即使遭侵害的資訊被法院判定不合營業秘密要件,也必須判被告屬未遂行為,而應依第13條之1第2項和第13條之...

歐美日韓靠文創賺大錢,台灣為何辦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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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文創產業發展歷史可追溯到2002年,當時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推行文化創意產業計畫以增加產業的附加價值。此計畫啟發自英國的發展模式,目的是要讓藝術生活化並創造文化產值。 同年,台灣政府提出「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強調台灣應深化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競爭力,其中以創意設計為核心的生產領域尤為重要​​。但經過多年發展,台灣文創產業與旁邊日韓的差距卻只有越來越大,更不用說與歐美比較。 台灣的文化創意政策始終被視為零碎且缺乏主軸。在1990年代,文建會提出「社區總體營造」政策,企圖建立社區文化,整合人文、地理、景觀和產業。2002年又推動數位典藏計畫,將台灣的文物和歷...

歐盟未註冊設計保護和首次揭露之相關問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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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為「歐盟未註冊設計保護和首次揭露之相關問題(三)」之第四部分,亦為系列文章之完結篇。全文可至查詢。 後記 然而英國批發商、進口商和分銷商PMS International 的董事總經理保羅·貝弗利(Paul Beverley) 指出,和解此案的決定是雙方在考慮了在法院審理此案之前處理此事所涉及的費用之後,法院對其爭議的價值變得不成比例,因而達成和解的商業決定。高等法院撤回 CJEU 初步裁決請求的原因,是 BHTB 和 PMS 國際集團 已同意在庭外解決其潛在爭議。 地域性問題的實際意義 BHTB 的律師提出了一個有趣的觀點:「歐洲堡壘」政策是否採用「僅歐盟揭露」方式...

歐盟未註冊設計保護和首次揭露之相關問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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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為「歐盟未註冊設計保護和首次揭露之相關問題(二)」之第三部分。 德國法院的審理及判決 Thane 案件 2004年3月17日,法蘭克福地方法院對Thane International Group的申請案件3/12,O5/04作出判決;顯然,RCD第110(a)(5)條來得太晚,無法對法院的判決產生任何影響,判決中未提及。原告是在一家美國製造商的許可下生產腹部肌肉訓練器。美國製造商自2002年5 月起就在美國做廣告並銷售這些訓練鞋,原告則於2002年10月才在德國銷售類似的競爭產品。原告試圖依靠 UCD 限制被告產品的營銷。被告辯稱,由於該設計先前已在美國發布,因此,不存在有效的...

文革2.0讓中國經濟政策加速邁向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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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的發展,不僅受到國際環境的影響,更與中國政治的變化密切相關。要想掌握中國經濟趨勢,不能只用市場經濟的邏輯去分析,而必須從歷史和政治的角度去思考。如果我們能夠從歷史的軌跡一窺中國領導人的動機和目的,就能更清晰看到中國經濟的真相和未來。 跟隨毛澤東,甚至超越! 中國現任國家主席習近平,自從2012年上台以來,就開始了一系列的政治改革和集權措施,廢除了鄧小平建立的禪讓制度、集體領導制度和隔代指定接班人制度,並且在2018年修憲正式取消了國家主席任期限制。這些舉動讓許多人感到驚訝和不安,認為他是在倒退歷史,重啟文革。但其實,習近平非常清楚他在做什麼,只是很多人還看不懂。 要理解習...

糖果顏色形狀因具有辨識西瓜口味功能而不得註冊商標:2023年美國第三巡迴法院PIM Brands Inc. v. Haribo of America Inc.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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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糖果品牌Sour Jack以銷售楔型軟糖為特色。最初將軟糖設計為楔型是因為模仿西瓜造型,其所屬的PIM公司並註冊了立體顏色商標。2023年9月7日,美國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就PIM Brands Inc. v. Haribo of America Inc. 案,認為PIM公司的所註冊的帶有紅白綠顏色的楔形糖果的聯邦註冊商標應予撤銷,因為該商標作為一個整體,乃具有識別該糖果口味之功能。 PIM公司註冊西瓜顏色形狀糖果商標 PIM Brands公司生產銷售糖果。其在2000年代初推出Sour Jacks Wedges軟糖後,其想將該糖果的外型與顏色申請取得聯邦商標註冊。一開始PIM申請時,...

重拾國際數位領導地位:美國數位政策競爭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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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各國積極發展網路政策與數位經濟,科技治理與法規成為競爭力的來源之一,歐盟、美國、中國大陸、東南亞各國都積極發展自己的數位政策,並以此作為與其他國家開展數位外交與國際合作的基礎。舉例而言,新加坡政府則持續推動中小企業數位計畫(SMEs Go Digital)提供數位化解決方案協助、轉型諮詢協助;並建立23個產業數位轉型藍圖,推動數位經濟生態系。德國則在2020年規劃新中小企業數位化投資補貼,搭配中小企業素養中心提升中小企業數位能力。 拜登政府急需完整數位政策重拾國際競爭力 根據美國智庫資訊科技與創新基金會(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F...

歐盟未註冊設計保護和首次揭露之相關問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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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為「歐盟未註冊設計保護和首次揭露之相關問題(一)」之第二部分。 歐洲法院的決定 歐盟法院認為,向公眾提供產品的整體設計也可能意味著提供該產品的一部分設計。當然,重要的是該部分的外觀可以從向公眾揭露的內容中清楚地識別出來。因此,當出現設計可供使用且包括發布產品照片的事件時,如在本例中,所依賴的部件的設計特徵必須在該照片上清晰可見。為了確定產品的該部分本身是否可以接受作為未註冊共同設計獲得保護的條件的評估,其外觀必須能夠本身產生「整體印象」,並且不能迷失在由產品產生的整體印象中。 在這方面,歐洲法院回顧了CDR第 3(a) 條規定的外觀設計概念的定義,指出要作為外觀設計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