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知名記者Paddy Gower為其新聞品牌「This Is The Fucking News」商標申請案,在紐西蘭掀起一陣法律與道德的辯論風暴。這場看似荒誕的「髒話攻防戰」,實則牽動著社會對言論自由、政府審查與文化價值變遷的敏感神經。此外,也引發了對紐西蘭商標法中「冒犯性」標誌標準的討論,主管機關是否應該決定哪些詞語會冒犯公眾?在台灣「幹」因違反商標法之規定不得註冊,但「草泥馬」是可以的。

案件背景
2024年3月,紐西蘭記者Paddy Gower為其新聞品牌 「This Is The Fucking News」申請註冊商標,但此申請在紐西蘭智慧財產局(IPONZ)遇到了阻礙,目前仍在待審狀態;原因可能與紐西蘭《2002年商標法》規定有關。該法明確禁止註冊「可能冒犯社會中重要部分」的商標[1]。

然而,Gower 於2023年6月提交的另一個商標 「THIS IS THE F#$%ING NEWS」 卻在 同年12 月獲得批准,並成功註冊。他現在擁有該標誌在特定商品與服務上的專有權。這樣的判定標準,讓人不禁質疑:為什麼「F#$%ING」可以接受,但「F***ing」就不行?

「冒犯性」的標準在演變中?
紐西蘭對冒犯性語言的管制可追溯至維多利亞時代的保守傳統。1889年的《商標法》明文禁止「淫穢或醜聞性標誌」,而2002年修法後雖放寬標準,將禁令限縮於「可能冒犯」,卻未對關鍵概念做出明確定義。這種法律的不確定性,使得審查結果往往取決於審查員的主觀判斷。例如1999年,能量飲料巨頭紅牛申請註冊「BULLSHIT」商標時,因「違反道德」被拒,但二十年後,「Shit You Should Care About」卻順利過關。這種轉變反映社會對粗話的容忍度提升,卻也凸顯法律標準的浮動本質。
然而,IPONZ 仍然對某些詞彙保持嚴格標準,例如 「THE F…ING GOOD BOOK」 和 「No f…s given」 的商標申請都遭到駁回,顯示某些髒話仍被認為可能冒犯社會大眾。
商標審查 v. 言論自由
部分申請者認為,拒絕註冊某些商標,可能限制了言論自由。紐西蘭《權利法案》允許在「合理且符合自由民主社會」的情況下限制某些權利,而《商標法》就是這樣的法律之一。
類似的國際案例更凸顯各國價值觀的分歧,例如,在美國,搖滾樂隊 「THE SLANTS」 曾因名稱可能帶有種族歧視意涵而被拒絕註冊。但最終,美國最高法院基於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論自由)裁定應允許註冊。同樣,設計師 Erik Brunetti 申請註冊 「FUCT」 服裝品牌時,也因「不道德或令人反感」而被拒,但最後依據言論自由原則獲准註冊。大法官直言「冒犯性不等於違法」。
相較之下,歐盟國家傾向嚴格保護文化與宗教敏感。德國曾以「傷害公序良俗」為由禁止電影《Fack Ju Göhte》註冊商標,而「穆罕默德」一詞更因宗教禁忌,被禁止用於酒類商品。紐西蘭試圖在自由與管制間尋求平衡,卻陷入兩難 — 若放任爭議標誌註冊,恐被批為縱容冒犯;若審查過嚴,則遭質疑侵害言論自由。
這場爭議的本質,實則是政府角色與社會價值的角力。支持審查者主張,商標註冊是政府授予的獨占權利,形同對企業的「道德背書」,因此必須排除涉及仇恨、歧視或淫穢的內容。報載,一名IPONZ前審查員匿名表示:「若核准『Fucking News』可能被視為鼓勵低俗文化,甚至引發連鎖效應。」然而反對者反駁,法律不該成為語言淨化工具。市場自有淘汰機制 — 消費者若感覺被冒犯,自會抵制相關品牌。更何況,拒絕註冊並不妨礙企業使用爭議標誌,只是剝奪其打擊仿冒的法律武器,反而可能讓侵權行為更加猖獗。
將審查權交給大眾
而更深層的挑戰,是在於社會對「冒犯」的認知正快速分化。年輕世代將「Fuck」視為抒發情緒的語氣詞,保守群體卻仍視之為道德淪喪的象徵;都會區接受黑色幽默的商標創意,鄉村地區可能認定其敗壞風俗。當法律試圖以單一標準涵蓋多元價值,衝突便不可避免。
這場髒話商標戰的結局,預示著法律與文化的未來互動模式。加拿大已實驗「公眾意見徵詢制」,要求爭議商標公告兩個月,若無民眾抗議即推定合規;澳洲學者則提議「分級註冊」,允許成人商品使用輕度髒話,但禁止兒童用品觸及敏感詞彙。而在紐西蘭,已有企業以語言遊戲迂迴突破審查,例如將髒話轉譯為拉丁文或毛利語,既保留原意又閃避法規。這些嘗試暗示著一種可能:與其讓政府扮演道德仲裁者,不如將定義「冒犯」的權力還給不斷演變的社會本身。
台灣部分:「幹」不行,但「草泥馬」可以
在台灣,商標法第30條之一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七.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其中髒話明顯違反善良風俗,故依法應不得註冊。同樣的,「善良風俗」如何界定也難有定論。筆者嘗試在商標資料庫中搜尋,當然找不到像完整三字經的髒話,但找到了以下幾個例子,可以探討一下。
第一個是民國96年申請註冊的文字商標「幹」,乍看之下,本以為是因為「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而不准予註冊,但仔細一看,核駁條款卻是「230101」。由於是民國96年的申請案,因此對照92年版本商標法,發現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是指商標違反第5條不得註冊,92年版商標法第五條:「......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因此爭議在於商標是否具「識別性」?也就是說:「幹」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
2件「幹」字商標之申請案號分別為096019639及096019637,前者登記的商品類別為025,後者為005;核駁條款「230101」是所申請註冊的商標「幹」字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之商品(類別)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


然而,如果以「髒話」為主題,筆者找到2個諧音商標「草泥馬」,「草泥馬」是什麼髒話的諧音就不用多解釋了。圖1 註冊/審定號01591402的草泥馬字及圖商標,所指定的商品類別是025,即「商品或服務名稱 冠帽、帽子、運動帽、游泳帽、帽舌、無邊帽、浴帽、禦寒用耳罩、服飾用手套、禦寒用手套、服飾用連指手套、圍巾、頭巾、束髮巾、襪子、圍裙、衣服、雨衣、鞋子、睡眠用眼罩。」

至於圖6 註冊/審定號01610878的草泥馬字及圖商標,所指定的商品類別為003,即「商品或服務名稱 香水、化粧品、美容敷面劑、面膜粉、敷面膜、敷面粉、天然面膜、敷面膏、皮膚保養品、美白護膚乳、美白化粧水、美白面膜、美容用貼布式面膜、護膚保養品、保濕液、防曬霜、面膜紙、化粧品組、保養品、卸粧品。
因草泥馬的「學名」是羊駝,而羊駝的皮毛可作為羊毛,有禦寒作用,因此與商品類別是025是有連結的,也能「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但卻很難與商品類別003連結,更不知如何「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但審查結果卻是准予註冊。
分析至此,筆者合理懷疑,「幹」字被核駁很大原因是違法商標法第30條1-七「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但確實的原因相信只有當事審查官本人才知道。
備註:
[1] New Zealand Trade Marks Act 2002: 108 《Order for erasure, etc, of offending sig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