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發明與實用新型援引加入制度再說明

邱英武╱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0
73

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在2023年12月21日公布,新增多項制度,諸如:專利權期限調整、優先權主張的恢復、增加與改正、局部外觀設計開放申請…等,其中對於援引加入事項則是接軌PCT的規範,於此再對此制度的規範予以說明,讓讀者更清楚CNIPA的作業規範,以活用此項制度。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中國知識產權局於2023年12月21日正式公布專利法實施細則,並自2024年1月20日開始施行。其中有項新增規範給予申請人更大的優惠,於此僅針對[援引加入]的規範加以說明如下:

2024年1月20日施行的細則的第44條第1項第1款以及第46條規定:

第44條  專利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無附圖)或者權利要求書的,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簡要說明的

第46條 說明書中寫有對附圖的說明但無附圖或者缺少部分附圖的,申請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補交附圖或者聲明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第44條第1項第1款清楚記載當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案,缺漏請求書、說明書或權利要求書時,不予受理該申請案;而缺少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部分內容,錯誤提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者其部分內容時,除非有第46條狀況可以補救外,都是無法透過重新提交相關文件去補救。因此,此次實施細則的修正,在第45條加入依循PCT規範的[援引加入]制度。

45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或者錯誤提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的部分內容,但申請人在遞交日要求了優先權的,可以自遞交日起2個月內或者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以援引在先申請檔的方式補交。補交的文件符合有關規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遞交日為申請日。

從第45條的規定可以切分成4種狀況,[缺少權利要求書或說明書全部內容]、[錯誤提交權利要求書或說明書全部內容]、[缺少權利要求書或說明書部分內容]以及[錯誤提交權利要求書或說明書部分內容]。其中發明申請案的說明書附圖為說明書的一部份,所以缺少或錯交此文件,係屬於後二者的狀況。但對於實用新型而言,說明書附圖卻是係屬於受理與否的條件之一,因此缺少或錯交此文件的全部者,歸類於前二者,而缺少或錯交此文件的部分者,歸類於後二者。

  • 專利法第45條適用要件
    再從第45條拆析出適用援引加入的適用要件如下:

    1. 在新申請案中已經有主張優先權,
    2. 提出援引加入聲明。

前述二要件,只要使用CNIPA的官方制式請求書,載明被主張優先權在先申請案的必要資訊即可,因為援引加入聲明,在該制式請求書中已經直接帶入。必須要特別注意的是第一要件,因要件要求的是[已經]有主張優先權,所以在提出新申請時,就必須已經有主張優先權,不可以是恢復、增加以及改正之優先權。既然是新申請案,也就不包括分割申請案。

  • 確認援引加入聲明
    而於提出新案申請後,申請人應於申請日後的兩個月內或者在CNIPA通知書中指定的期限內,提交[確認援引加入聲明]之制式文件,並[補交相關文件],包括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的申請文件,還包括必要時提交的優先權證明文件、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等。此時的援引加入需視狀況需再補交費用。

此時文件處理,應注意下述事項:

    1. 優先權基礎案若是外文者,除須檢附該國或地區專利局出具之優先權證明文件外,尚需要該證明文之中文譯本。而若優先權基礎案係中國內地的申請案者,則僅需載明優先權基礎案的申請日與申請號即可。此件優先權基礎案若是中國專利法第19規定之[向外國提出申請前保密審查之發明案件]者,也必須符合該法規定的外國申請案,方可作為優先權基礎案。
    2. 聲明文件中記載的優先權基礎案申請號,必須與新案送件時的請求書一致,並且說明補交的申請文件內容在優先權基礎案文件中的位置,若優先權基礎案是外文者,則此時應指定的是中文譯本中的位置。
    3. 若有置換或修改原申請案的內容者,也須提交修改替換頁。

雖說此次修法增加了補救的機會,但在補救時應提交之補交文件,需指定該補交內容在優先權基礎案文件中的位置,且若該文件為外文者,尚需翻譯成中文並予以指定位置。此對於申請人而言,就是翻譯費用的增加以及指定位置工作的新增。因此,申請人應是在新案申請前,除確認申請文件齊備外,尚須對於申請案內容與保護之專利範圍均再次確認,以避免發生此種補救狀況,徒增成本。


發表留言

請輸入您的評論!
請在此輸入您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