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案之撤回,除有例外規定,原則上屬於申請人的自由,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案審定或處分之前,隨時可以撤回其申請案。若要撤回專利申請案,申請人應以書面提出申請,申請人為二人以上時,應由全體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

當申請人依法提出專利申請後,可能會基於某些理由,遇到需要將專利申請案或相關的程序撤回的情況,也就是不再繼續進行原申請的程序。不過,並非所有情況能撤回申請,有些程序是無法撤回的,需要特別注意。
專利申請案如改請為他種專利類型,由於原案改請後已不復存在,不得撤回改請申請、回復原申請專利類型。例如,將發明專利申請案改請為新型專利申請案,不得撤回該改請申請,使其回復為發明專利申請案。此外,專利申請案如申請分割後,因原申請案之標的已分割為2個申請案,亦不得撤回分割之申請,使原申請案回復分割前的狀態。
此外,申請人亦有可能申請撤回「部分」申請文件,原則上,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案審定或處分之前,隨時可以撤回其申請文件。但申請人必須承擔因撤回導致欠缺該文件所產生的後果,例如,申請人申請撤回全部或部分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或撤回優先權證明文件時,智慧局將准予撤回,但有可能因為文件不齊備,而導致申請案不予受理,或影響申請日、影響專利要件,或被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申請人申請撤回,自其書面意思表示到達專利專責機關,即生撤回效力。若申請人之後來函欲變更其撤回,因已生撤回效力,智慧局無法受理申請人的意思變更;除非其變更撤回的書面意思表示,與撤回申請是同時到達智慧局,或比撤回申請更早送達,則不在此限。
撤回專利申請案之注意事項
申請人若要撤回專利申請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1)由代理人辦理撤回者,須有申請人特別委任,並在委任書中註明有撤回權限;
(2)申請撤回一律不退還申請費。但發明申請案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再審查申請費」;
(3)申請人如有2人以上者,撤回申請時應共同連署。申請人簽章須與卷存資料一致;
(4)申請實體審查,不得撤回;
(5)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撤回;
(6)申請分割或改請,不得撤回;
(7)發明專利申請案,在申請日(優先權日)15個月後申請撤回者,申請案仍予以公開。申請撤回,自書面意思表示到達智慧局即生撤回效力。
申請實體審查不得撤回
為避免第三人重複申請專利實體審查,一旦申請實體審查,該申請不得撤回。不論是申請時一併申請實體審查,或之後才申請實體審查,實體審查一經申請即不得撤回。但若是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案,則使申請實體審查之申請無所依附,等於形同撤回申請實體審查。此外,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或是申請分割或改請,均不得撤回。
不得撤回之項目 |
法條 |
相關規定 |
申請實體審查、 申請分割或改請不得撤回 |
專利法第3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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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不得撤回 |
專利法第11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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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專利撤回相關規定;資料來源:TIPO
專利舉發之撤回
舉發人得於智慧局審定前撤回舉發申請,但專利權人已提出答辯者,應經專利權人同意,智慧局會將撤回舉發通知專利權人;自通知送達後10日內,專利權人未表示反對,視為同意撤回舉發案。如果專利舉發案已經審定,即無撤回問題。
項目 |
法條 |
相關規定 |
專利舉發之撤回 |
專利法第8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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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TIPO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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