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歐盟登記制設計專利RCD時代的結束,EU Design長存 – 3:歐盟註冊設計、申請程序與展望歐盟設計法的未來

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0
28

北美智權報第375期優先介紹了歐盟設計新法對設計保護體系的影響、並於北美智權報376期接續介紹歐盟設計新法在EU實體法上的重大變動。

本次第377期將介紹這些歐盟設計新制適用於已註冊的歐盟設計(REUD)和/或未註冊的歐盟設計(UEUD)(視情況而定)和未來歐盟(EU)在設計保護上的展望。本系列全文可至[北美線上論文集]查詢。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註冊設計通知(Design notice)

在促進外觀設計保護方面,REUD或已註冊國家外觀設計的權利人現在也可以透過使用註冊符號來引起人們對其智慧財產權的關注。權利持有者可以透過在包含該外觀設計或應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上顯示字母「Denlated」來告知公眾該外觀設計已註冊。根據「歐盟設計規則」第26a條和「歐盟設計指令」第24條,「字母D可以顯示透過在包含該外觀設計或應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上顯示字母『Denished』來告知公眾該外觀設計已註冊」。

圖4. 歐盟設計的註冊符號[1]
這項「行銷工具」(marketing tool)旨在讓中小企業和個人設計師更容易銷售受外觀設計保護的產品(尤其是個人設計師),並提高EU和國家層面對外觀設計法律保護的認識。新註冊符號可供EU和國家外觀設計所有者使用,並經他們同意後可供他方使用。圖1顯示「圓圈中的D」是否會像商標常用的「圓圈中的R」註冊符號一樣受歡迎,還有待觀察。目前,在普通的文字處理程式或鍵盤上要找到這個符號還有些困難。

未註冊外觀設計權現狀

「歐盟設計法」第3 (1)條設計指令規定,成員國應僅透過外觀設計的註冊來保護外觀設計。這意味著,一旦設計指令轉化為國家法律,成員國就不得提供國家未註冊的外觀設計(UEUD),就像英國在脫歐之前所做的那樣。相反,對UEUD的保護將僅由未註冊EU設計提供。該設計在歐洲層面提供相應的保護。然而,根據設計指令第22條,設計指令不得損害相關成員國法律中有關商標(包括僅透過使用而獲得的顯著性的保護)或其他顯著標誌或不正當競爭(貿易)的任何規定。EC表示,「如果任何成員國要引入新的國家未註冊外觀設計,這項變更將消除法律分歧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刪除了「共同體設計規則」第110a (5)條,明確根據「共同體設計規則」第11條,「未在共同體領土內公開的外觀設計不得作為未註冊的共同體外觀設計享有保護」。雖然這是另一個不幸的立法錯誤,但根據既定的法律和慣例,「歐盟設計規則」第11條與「歐盟設計規則」第7 (1)條一併解讀,必須解釋為意味著如果第一次是在EU領土之外揭露外觀設計,則不會產生對外觀設計的保護。而且,未註冊設計權有一定的局限性,不會造成壟斷,但只有在發生複製時才可執行。

申請程序的變更

除了使EU範圍內的設計法規適應數位時代外,改革計畫的另一個關鍵方面是進一步簡化申請程序並減輕EUIPO和國家單位的行政負擔。因此,「歐盟設計規則」和「歐盟設計指令」也包含一些程序變更,以及重組行政程序。由於只有少數共同體外觀設計已向EU國家單位提交,因此提交EU設計的管道將被關閉。今後,根據「歐盟設計規則」第35 (1)條,EU設計只能在EUIPO集中提交。這免除了EU成員國辦事處為申請提供所有必要系統和資訊的義務。

透過加強多重申請系統,也提高了申請程序的效率。「歐盟設計規則」第37條的主要變化之一是取消了多項申請中的所有外觀設計必須屬於同一羅卡諾類別的限制(如圖5所示),自2025年5月1日起生效。這使得申請人可以將多個設計組合在單一申請中,無論其類別如何。

圖5. 不屬於同一分類的汽車及零組件可以在單一申請案中申請[2]
然而,可以在多項申請中提交的外觀設計數量最多限制為50。先前,「共同體外觀設計規則」並未規定這樣的上限,這可能會導致申請量非常龐大。為了全球統一,新的上限最好應考慮《海牙協定共同實施細則》第7條規定,「每次遞交多次申請的外觀設計上限為100件」。當透過指定EU的海牙體系提交外觀設計申請時,將來可能需要對申請進行分割,這不符合提高申請系統效率並減輕EUIPO行政負擔的想法。

其他變動

  • 所有權推定:關於賦予權利人權利的新規定,包括所有權推定。
  • 事先使用:根據現行「歐盟設計規則」中的類似規定,引入了在先使用抗辯。EC澄清,這種「針對侵權的抗辯」將保護那些在註冊設計優先權日期之前善意投資於產品設計的人擁有營銷產品的合法利益,即使這些產品的外觀設計屬於專利的保護範圍。
  • 延緩公告:此項提案係為各成員國註冊外觀設計申請人提供了「請求將外觀設計申請推遲自提交申請之日起30個月期限」的選項。這對於保持新設計的機密性來說是一個有用的過程。以前延緩公告要求在「延緩期結束時」須繳納最終費用,以避免申請人放棄。現在規定內容已被刪除,意即除非申請人明確放棄,否則申請註冊的設計將在延緩期結束時自動公告。
  • 強制性行政無效程序:EU成員國將被迫規定行政無效程序。這是因為某些EU成員國,註冊外觀設計的有效性只能透過法庭程序提出質疑。然而,這些法庭程序既繁瑣又昂貴。新規定表明由該成員國的智財局提供能處理高效、快速的程序。這也反映出新EU設計規則對商標的要求。
  • 可見性要件(自2025年5月1日起生效):鑑於設計和產品定義的擴展。該項提案已經澄清,「EU設計保護僅對註冊申請中明顯顯示的特徵」。然而,除了在EU外觀設計註冊申請中明顯顯示之外,產品的設計特徵不需要在任何特定時間或任何特定使用情況下可見才能受益於外觀設計保護。該原則的一個例外適用於複合式產品零件的設計保護,這些零件在該產品的正常使用過程中需要保持可見,符合現行的EU設計立法。
圖6. 正常使用中設計特徵必須是可見的[3]

進一步的實際意義

優勢

實際意義而言,即使在修訂後的EU設計法下,對設計師來說,得到EU設計專利申請的認可仍具吸引力。因為修訂後的「歐盟設計規則」和重新制定的「歐盟外觀設計指令」均包含許多有用的澄清,確保EU成員國法律上可以進一步去協調。未來在多件申請案件上,新的EU設計專利相關法令將可以更廣泛地為申請人所用,使得「獲得EU設計專利」這件事更具吸引力。並且,在EU申請設計外觀的成本在國際比較中也將保持競爭力。

挑戰

然而,歐盟執行委員會(EC)錯過了真正可將「歐盟設計規則」和重新制定的「歐盟外觀設計指令」適應現今數位、高科技時代並考慮和納入外觀設計之外其他方面的機會。特別不幸的是,EU設計法改革方案並未包含提供人工智慧(AI)自主生成外觀設計的規定。

對於非由真人設計師所研發的設計專利是否得到保護的爭議仍舊存在。EU立法者應該明確說明,在現今立法原則上是否可以保護由AI所產生的設計。再者,由於視覺顯示設計師現在和將來都不會受到「歐盟設計法」的約束,因此在視覺顯示設計上,EU暫時也無法以法律確定性來規範設計是否源自真人設計師。

展望未來

值得關注的重要截止日期

EU重新制定的「歐盟外觀設計指令」於2024年11月18日在EU官方公報上發布,因此將於2024年12月8日(發布後20天)生效。因此,EU成員國必須最遲在2027129之前實施遵守新的外觀設計指令所需的法律、法規或行政規定。

由於「歐盟設計規則」修正案也於2024年11月18日發布,因此也將於2024年12月8日生效。大部分修正案將在生效四個月後生效,即202551第一階段)。

根據「外觀設計指令」第19 (4)條,對於目前為備件提供保護的成員國,有一個寬限期(直至2032129日),以便在已註冊外觀設計的情況下無法對侵權進行抗辯。其他需要透過二級立法進一步制定的條款,例如實施條例和授權法案,要等到生效後18個月,即202671第二階段)才能生效。

此外,EUIPO還必須實施修訂後的「歐盟設計規則」所帶來的變化。例如,包括EUIPO外觀設計指南的更新,該份指南將於2025年4月宣布,並將在事先進行使用者諮詢後再公布。因尚須總結諮詢結果後調整所有EUIPO資料和媒體中法律文本的術語和編號,並將新的費用結構納入EUIPO系統。

即使2025年對於設計師來說可能不會像2024年那樣發生同樣的歷史性事件。但由於EU的二級立法、「歐盟外觀設計指令」轉化為國家法律以及這些變化的實際實施,對於設計相關從業者來說,2025年仍然會是不平凡的一年。

備註:

  1. [1]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2. [2] 圖片來源:See Home Documents P.10 of “Session4 : Product indication,multiple applications and unity of design” Ms. Kelly Bennett, Design Expert, EUIPO Kuala Lumpur, Malaysia | 29- 30 October 2019。
  3. [3] 圖片來源:EM 001104889-0007的門把設計以及EM 011/2003(電連接器)的公告本。

系列主題:

  1. 2025歐盟登記制設計專利RCD時代的結束,EU Design長存 – 1:歐盟設計保護的變革簡介
  2. 2025歐盟登記制設計專利RCD時代的結束,EU Design長存 – 2:歐盟實體法上的重大變動

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科技部 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發表留言

請輸入您的評論!
請在此輸入您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