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徹底整治商標亂象,中國將大幅翻修商標法
丁真、冰墩墩、谷愛凌……這些都是在中國大陸曾經紅火的人物或吉祥物,更曾經是讓官方頭疼不已的商標搶註標的。為了抑制各種蹭熱度、囤商標、碰瓷提告的商標亂象,短短4年內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再一次進行商標法的修正,期待能藉由引入一連串新制度,讓中國大陸的商標布局活動回到正軌。
2023年初中國大陸最熱播的劇集,當屬刑偵劇「狂飆」。由於作品實在太受歡迎,劇中人物也毫不意外地被商標蟑螂蹭熱度,像是「安欣」、「高啟強」兩個主要角色的名字,都被用來申請了多個商品和服務類別的商標註冊。
很明顯地,雖然官方近年來不停出手壓制各類的商標搶註,但從中國大陸商標的申請量和註冊量來看,效果實在很有限。根...
USPTO公告TTAB引進新的異議提交功能,朝商標註冊系統現代化再邁進一步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2024年8月29日公告,為了系統現代化及改善用戶體驗而努力,已引進了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 (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 ,TTAB) 中心的公開測試版 (open beta),用於提交異議通知 (notices of opposition) ,並呼籲用戶對新的提交功能提出回饋意見。異議是 TTAB 的程序,指一方可以對另一方之商標註冊提出反對意見。
傳統對商標註冊提出異議的方式是透過TTAB的電子申訴系統 (Electronic System for Trademark Trials and Appeals ,...
商標識別性
「識別性」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特性。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若一標識無法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不具商標功能,自然不得核准註冊。因此,識別性為商標取得註冊的積極要件,然而識別性的有無、強弱,常隨著商標實際使用情形及時間經過而變化。此外,商標識別性,既具有指向某一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特性,在賦予某一特定廠商專用的同時,自應考量是否因此限制競爭同業使用的自由,避免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情形。
標識是否具有指示及區別來源的功能,首要取決於消費者對標識的整體表現形式所賦予的印象,可藉由商標所表現的外觀形式、所傳達的概念及圖樣本身意涵,是否形成具...
商標聲明不專用
商標的功能主要在於識別商品/服務來源,只要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即具備商標功能,可是申請人往往為了促銷的目的,喜歡將與商品/服務有關的品質、功能、產地等說明,或廣告標語等不具識別性的事項納入商標圖樣中一併申請註冊,雖然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但商標權人及競爭同業對於商標圖樣中所含前述事項是否具有專用權可能看法各異,進而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之虞。早期對於這種情形,均要求申請人將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刪除,始准予註冊,惟此種作法並不合理,因而發展出「聲明不專用」的制度。也就是說透過不專用的聲明,申請人同意商標中說明性、不具識別性等依法單獨不可以註冊的部分不主張權利,使整體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得以保留該...
商標之國際規範
商標權和專利權一樣,採屬地保護原則,簡言之,在於特定國家或地區取得商標權後,其受保護的範圍僅限於該註冊領域境內。也就是說,即使商標在我國已經獲准註冊,但如果商品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當地國也應申准註冊,才可避免侵害到他人的商標權。在台灣,商標權受我國商標法規範,如要拓展海外市場申請商標註冊,則應了解相關的國際規範。與商標權有關的國際協議除了TRIPS以外,還有WIPO下所執行的商標國際條約或協定,主要包括「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商標法條約」及商品與服務分類有關的「尼斯協定」。依據台灣智慧局TIPO及WIPO官網說明,簡介如下。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
這不是傑克丹尼爾! 從VIP Product v Jack Daniel’s談商標嘲諷
「嘲諷」(parody)或稱「戲謔仿作」,一直是著作權與商標領域百談不厭的話題。對於被嘲諷著作或商標所有人而言,不僅認為權利受損,往往也感覺遭到冒犯;至於嘲諷作品的發想者,或許想利用他人聲譽吸引市場注目,或者想表達個人理念,是否一律為法所不容?本篇透過2020年VIP Product v. Jack Daniel's案判決,說明法院如何處理商標嘲諷所觸及的混淆誤認之虞、淡化與言論自由問題。
本案初審原告VIP Products, LLC(後稱VIP)是設計、生產並銷售一系列名為「Silly Squeakers」犬用橡膠玩具的廠商,該系列仿自各種知名飲料瓶裝外觀,並以狗元素做出調侃幽默...
歐盟法院檢驗商標是否違反善良風俗之規定: 2020年C-240/18 P號判決
台灣商標法與歐盟商標規則皆規定,未符合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商標申請予以核駁,其中善良風俗屬於一種在特定時空環境下持續變動的社會共識,違反時則屬於絕對核駁事由之一,然而該條款在歐盟實務上並不常被援引,但2020年2月27日歐盟法院於C-240/18 P號判決中,罕見地闡示關於該條款適用的各項要點,並採用嚴格的檢驗標準,進而推翻歐盟商標專責主管機關以及初審法院的見解,對該法律議題的相關理論和實務皆極具參考價值。
台灣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設置所謂的「公序良俗條款」,即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商標不得註冊,並且經智慧財產局於2015年發布「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有助於明...
商標優先權
商標優先權,是指申請人第一次在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會員或與台灣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依法申請註冊的商標,於該申請日後6個月內向台灣就該申請的同一部分或全部的商品/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時,得主張優先權,其申請日以該第一次申請日為優先權日(商20 I、VI)。
商標申請人如要主張商標優先權,應於申請商標註冊時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的申請日、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及在外國的申請案號,且於申請日後3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的申請文件,否則將喪失其優先權(商20 III、IV)。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申請人本身不是WTO會員的國民,但於互惠國或WTO會員國的領域內設有...
未按原商標型態使用與商標法廢止事由之修法建議
近期台灣商標法又有修法議題,主要在改良商標行政處分救濟制度,特別是將異議廢除,並將評定與廢止等程序納入為爭議案之架構。但相關行政處分的本質是「待評定或廢止之系爭商標」是否違背相關條文之規定。因此,評定或廢止之理由應有修正討論之空間。
台灣商標法第63條規定若商標「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智財局「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另若權利人有授權他人使用時,必須在「被授權人有使用」之情況下,才不予以廢止。但是「使用」定義並不在第63條,而是在第5條規定「商標使用」之三要件:(1)具有行銷之目的;(2)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3)特定使用方式,其包括:將商標用於...
從商標淡化看著名商標的保護
傳統上對於商標的保護,主要是以後申請的商標是否會造成「混淆誤認之虞」作為審查標準。但是隨著時代的演進,學界跟實務開始發現,僅僅是防止混淆誤認之虞是不足以保護著名商標的,於是乎「商標淡化 (trademark dilution)」的概念油然而生。商標權人對於一個商標從成長茁壯到發展成為「著名商標」,並持續創新維持其著名於不墜,過程中需付出相當多的努力在品牌經營上。
台灣商標法對著名商標的保護
為了要保護這些得來不易的著名商標以防止「商標淡化」侵害,台灣商標法在2003年修正時,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新增了「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的態樣,此態樣進一步區分為兩種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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